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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及其影响(6)


    立宪派的这一举措立即收到了明显成效。由于当时的工商界自身即赞同变革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因而商会对于立宪派的这一盛情邀请马上给予了积极回应,设在上海的华商联合会办事处启用了最新的联动工具,在《华商联合会报》发表“为国会事公告海内外华商联合请求书”,号召广大工商业者踊跃为国会请愿运动壮大声势,说明“今日实业之世界,论人数以商界为至众,论势力以商界为最优”,因此,工商界于请愿运动绝不能置之度外,否则“他日请愿不行,其咎不专在四万万人众之无能,而实由彼一万万余商人之不肯竭心以尽力。至是,恐倾东海之波不能濯其耻,罄南山之竹不足写其辜”。(29)商会的联动机制一经开启,其突出效应立即显现。各地商会纷纷采取行动,以各种方式对国会请愿运动予以宝贵支持。例如烟台商会致电请愿代表,“谓现正联合各商,晋京请愿,誓达目的”;吉林商会表示“现议再举代表晋京,直接上书请愿,以作后援”;天津商会邀集所属各分会商董,“议决直接上书要求速开国会,并函约各省商会继续吁请”。(30)当时除商界之外,学界也对这场请愿运动给予了声援。一时间,国会请愿运动的声势明显得以扩大,影响也随之更为突出。“各省学会、商会,与京中国会请愿会遥相应和,或即开会,或拟上书,或任运动同志,或拟公举代表,以接续请愿者,不一而足”。(31)1910年6月各地请愿代表再度汇聚北京,发动第二次国会请愿运动,各省商会推举的代表也参加了这次请愿。请愿团按事先部署,总计向清廷呈交了10份请愿书,其中3份由商会代表领衔。(32)由于在商会联动机制的动员下,工商界积极采取各种方式给予支持,国会请愿运动规模和声势明显扩大,严格说来国会请愿至此才真正发展成为一场有影响的社会政治运动。
    通过上述若干实例,足可看出新成立的商会运用其独特的联动机制,开展了一系列有影响的社会活动,其中既有一省商会为保护商人利益进行的裁厘认捐,也有海内外商会为拟订商法而举行的两次商法讨论会,还有首创以抵制洋货为斗争方式的全国规模的反帝爱国运动,以及以收回铁路和矿山主权的维护利权运动,甚至还有国会请愿这样的政治运动。由于有了商会及其联动机制,广大工商业者得以由散而聚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社会力量,能够在近代中国的历史舞台上充分展示其能量和影响,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与关注。
    中华民国建立后,商会组织系统的进一步完善使其联动机制在原有基础上又获得了新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标志是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以及各省商联会事务所的成立。
    前面已经提及,成立全国性的华商联合会在清末的两次商法讨论会上即是与会代表商讨的议题之一,并且拟订了章程草案,但未能付诸实现。辛亥革命后,成立全国商会联合会再次更为紧迫地提上了议事日程。不少商会意识到:“时至今日,无论对内对外,皆决不可无全国商会联合之机关。盖有此机关则视线远大,规划周宏,一致进行,众擎易举。”(33)于是,1912年6月由汉口商务总会和上海商务总会拟订全国商联会“组织大纲”,向全国各省商务总会征求意见,获得各商会“极端赞成”。同年11月民国北京政府召开临时工商会议,应邀与会的各商会代表借此机会举行了成立全国商会联合会筹备会,达成一致意见,呈报工商部于12月获正式批准,全国商会联合会至此终于宣告成立。
    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之后,商会的组织系统显然更趋完备,其联动机制随之也更加完善。在清末,各省商会虽已建立了总会、分会、分所三级体制,但却没有全国性的商会组织,而且绝大多数省份都成立了多个商务总会,各总会只能对所属之分会起联络指导作用,相互之间并无统属关系,也不能作为全省各商会的领导机关。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成立,使商会的组织系统在总会、分会、分所之上,有了一个共同的全国性领导机关,商会也变成为四级组织体制。更为重要的是,全国商会联合会的宗旨是“以联合国内外商人所设之商务总分会所,协谋全国商务之发达”,(34)承担着指导和联络全国各地商会的重任。全国商会联合会设总部于北京,另在上海设立总事务所,在各省省垣所在的商务总会设立分事务所。各省分事务所既是全国商会联合会的下属分支机构,又承担统辖联络本省各商会的职责,这样就使全国各地的众多商会都联结为一个层层统属的整体,亦可称之为全国商会新的联动机制。除国内各省,海外各侨埠也在最重要的中华总商会设立分事务所,作为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海外分支机构,由此又将海外华商会也紧密地纳入到这一新的联动机制之中。另外,全国商会联合会还创办了机关报《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会报》(1913年创刊时名为《中国商会联合会会报》),成为全国各地商会联络沟通的重要媒介和反映商会诉求的全国性舆论工具。
    全国商会联合会定期举行的代表大会和临时大会,也是民国时期商会新联动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在清末,尽管也曾举行过有各地商会代表出席的商法讨论会,但只是由上海商会发起、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召开的临时性会议。类似会议不仅为数很少,而且各商会是否选派代表参会也属自愿,并无一种严格的制度性规定。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后则按其章程之规定,每年定期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此类大会称为“常年大会”,会期一般“以四十日为限”,海内外商会均派代表出席。另据章程规定,“常年大会期间各省事务所应召集各该省各商会开大会一次,由总分会所各就会员中公举代表一人至三人与会,本会常年大会议员即可于各省开大会时公举代表,每省五人至十五人与会。各侨商会亦得于常年大会期前开会公举代表,每处一人至三人与会”。除常会之外,全国商会联合会还经常召开临时大会,凡“遇有紧要事务,得由会长通告或各省事务所之请求,或各侨埠事务所二处以上之请求,召集临时会议”。(35)按此规定,不仅全国商会联合会的代表大会成为海内外商会代表每年定期汇聚联络、商讨要务的重要方式,而且更加密切了海内外商会之间的联动。同时,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之前各省商会需先期召开会议,从而也加强了各省内商会之间的联络。从后来的实际情况看,全国商会联合会针对各项紧要事务召开的临时大会甚至多于“常年大会”,并且往往都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充分体现了全国商联会在商会联动机制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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