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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及其影响(7)


    例如在1913年,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事务所即联络商会开展了一次调和党争的活动,显示了商会过去所没有的政治影响力。当时,国民党与进步党之间的斗争日趋激烈,政坛风起云涌,达到剑拔弩张的紧张程度。全国商会联合会直隶事务所通电各省事务所,提议各省商会选派代表,晋京调停。“旬日之间,全国一致表示赞同”。5月,十余省份商会的32名代表进京,以全国商会联合会各省代表名义发布通告书,阐明商会开展调停活动的原因及目的,并敦促国民党和进步党各推10人举行调和谈判。在随后近一个月间,经由商会“为沟通之媒”,与两党谈判代表共同“接洽数十次”,并通过“正式协商三次”,最终就若干问题达成了协议。尽管商会开展的这次调和党争活动随后并没有避免“二次革命”的发生,但如同张謇致商会调停代表电文中所说:“商人维持政局,为吾国轫举。”(36)
    值得重视的是,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后各商会之间的联动机制更趋完备,也使商会的行动与影响力更为突出,尤其是在制衡官府方面,与清末相比较显得十分明显。例如1914年北京政府颁行《商会法》,因未将全国商会联合会列入条文,而且欲取消总商会名目一律改称商会,用虚设之各省商会联合会取代商务总会,并改变清末一直沿用的商会与各级官府之间的行文程式,要求商会对各级官厅的行文一律用“禀”或“呈”,官厅对商会则用“令”或“批”,使商会原有社会地位大为降低,引起海内外商会强烈不满。当时,尽管《商会法》经由政府正式颁行,但全国商会联合会仍领导海内外商会坚持予以抵制长达近一年时间。
    首先是设在上海的全国商联会总事务所致电各省分事务所,请广泛征求各商会对《商会法》的意见,并请提出应对办法。海内外商会即刻响应,纷纷表示:全国商会联合会“为海内外商人集合团体,借以集思广益,互通声气,必当永久存在。乃商会法未曾规定,应一致要求政府加入条文”。(37)有的商会还指出:行文程式之变将使商会间接隶属于各级行政官厅,“微员末职皆得令之,上下攸分,诸形捍格,商情何由而达!商会安有!事权薄弱,商民势必被豪官猾吏鱼肉摧崩,将全国商务立于世界失败之地”,(38)为此必须坚决予以反对,并强烈要求政府修改商会法,仍照前定公文程式办理。随后,上海总事务所根据各省分事务所及商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先后数次致电和上书农商部、参议院,提出以下具体要求:将全国商联会及各省事务所所拟细则两条,列入商会法施行细则;各省商会联合会之设立颇有窒碍,且无法取代商务总会,请暂缓执行。但农商部却回复:“全国商会联合会名目不必另设,将来如有重大事件发生,由省联合会办理。”1914年11月《商会法施行细则》公布,也没有列入商会要求增加的条文。对此结果“全国商民殊形绝望”,但各省商会仍表示应坚持力争,“万无中止之理”。
    其次,全国商会联合会在通电和上书未能奏效的情况下,决定开启新的联动机制,通过举行全国商联会临时大会的方式更坚决地表达商会诉求,以便形成更大的声势与影响,吸引社会各界和报刊媒体的关注与支持。1915年3月,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大会在上海举行,这也是该会成立后召开的最大规模的临时会议,国内21个省区的商会均派代表出席,海外也有若干华商会派代表参加。
    会上,各商会代表对政府取消全国商联会以及顽固拒绝各商会的请求十分愤慨,一致强烈要求政府顺从商意,恢复全国商联会的合法地位,维持原有公文程式。大会除致函农商部和北京政府政事堂阐明全国商会的共同要求外,还决定公举盛竹书、朱葆三等四人为代表,“晋京要求照议修改,以顺商情”。如其所愿,全国商联会举行的这次临时大会广受舆论重视,上海各报均予以详细报道,有的还在报道中指出:“方今全国商业窳败,又当商战剧烈之时,欲谋商务之振兴,实业之发达,非有全国商界集合团体,为之联络研究进行,不足以言进步,抑且无以自存。吾国商会联合会上年业已组织成立,设总事务所于上海,现各省均已赞成存在,应即要求政府庚续有效,另拟强固章程,详请立案,作为全国商会联合会之主体,设分事务所于各省。”(39)会议结束之后,大会公举的代表又在京“遍谒当道,将应请仍旧并不便奉行者逐款说明,要求加以修正”。最后,在海内外商会坚持不懈的抗争之下,北京政府终于接受了商会的要求,对《商会法》予以修改后重行颁布,明确规定“总商会、商会得联合组织全国商会联合会”,“全国商会联合会得设事务所”,(40)并删去原商会法中的“令”与“禀”等字眼。1916年初重新公布的《商会法施行细则》,又说明全国商会联合会、总商会“对于地方行政长官得用公函”。
    抗争《商会法》能够取得成功,充分反映了全国商会联合会的成立使全国商会的联动机制得以增强,甚至具备了一定的制衡官府的能力,而这方面的能量与影响在清末是不曾有过的。清政府颁布的《商会简明章程》施行数年后,其中的不足与弊端逐渐显露,有些地区的商会也曾要求清政府予以修改。例如1911年3月成都商务总会发起召开四川全省商会联合大会,与会代表70余人“将公共弊害之应涤除者,公共利益之应扩张者,逐日逐件提出议案,公同研究”。(41)大会通过了呈报农工商部的两项议决案,其中即有“成都商务总会议联名呈请农工商部修改商会章程案”。该议案阐明:“大部奏定商会章程共二十六款,固已提纲挈领,足为设会之根据。然简而[不]详,明而不备,致各会各拟其章程,即规制难期画一。现在各省总会分会分所成立已多,就川省言,总分会仅以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为施行法,一遇事实之发现,有非章程所规定者,辄疑畏不前,反贻放弃职权之诮。此本会呈请大部修改章程之议所由起也。”(42)对于具体修改内容,经大会讨论也在议案中列出了商会经费、商事仲裁、商业登记、公文程式应列入章程等共计七条。但该案上报农工商部之后,却未见有任何回复批示。由于当时并无全国商会联合会进行联络和组织,尽管成都商务总会也曾“通照各省总会,征集意见”,但却没有形成全国商会的共同行动,自然也就难以产生民初商会成功抗争《商会法》这样的显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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