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玲玲 贺金瑞:传统游牧社会治理体系研究——来自鄂托克的阐释(3)
http://www.newdu.com 2024/11/23 12:11:45 《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 牛玲玲 贺金瑞 参加讨论
三、游牧团体社会依赖的共同法 社会结构的差别引起不同的道德观念,具体表现为社会生活中人们相处的行为规范[13](51~52),它是人们生存所依赖的共同法则。11~12世纪的各游牧部落形成了各自的习惯法。就蒙古社会而言,13世纪,成吉思汗统一蒙古以后,为适应由各部落组成的共同体的社会需要,以《大札撒》为始的游牧社会法典渐次产生。这些习惯法体现了团体格局的鲜明特征,即建立在利益平衡基础上的个体间平等,以及个人与团体的关系平衡。 1.鄂托克的护佑之责与属民的忠诚义务。在传统游牧社会中,个人必须加入某个鄂托克,成为某一鄂托克的属民。被放逐或者离群索居的人往往是异部落俘获的对象。鄂托克的属民既能得到鄂托克的庇佑,也须尽属民之义务。 鄂托克要对其属民行护佑之责,保护属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遇战争,属众溃散,“诸鄂托克长传所属得沁(四十户)之得木齐,收养赡羸弱部众。否则,罚九并革职。若不能养赡,则禀明鄂托克长。力能而不养赡者,视为过。及至丧命者,视为过,照命案律办理”[19](743)。平日则对属众生命财产予以保护。按照习惯法,杀人者,除鞭杖外,要“罚头等牲畜一九”,诺颜除执行公事外,随意打骂平民,或开玩笑打人,都要受到处罚[20](102-105)。在鄂托克内,无论奴仆、疯子、巫师,还是领主,若致人死,理应受到同等惩罚。在财产保护方面,施行严格的团体负责制。一位首领管十户,管教偷盗者,如不管教,要钳首领之手,其他人要烫铁烙。任何人不得干涉遗产分配,若无继承人,财产归其徒弟或奴隶所有[20](147)。属民也要对所属鄂托克尽服从和保卫之义务。不能随意逃离所属的鄂托克,或到其他鄂托克放牧。抓捕逃亡者是所有属民的义务。“若逃亡者众多,知悉者无力拘捕,即应通告附近之人。对通告置之不理者,十七至七十岁之间男子每人罚一库勒。”[21](898)同时,居于临界地的人们要在自己的鄂托克中生活,如果不小心走出而被外敌抢走牲畜、财产,则要将其首领放逐[20](149)。除此之外,属众还要保卫鄂托克的安全。每四十户每年制作两幅铠甲,如不制作,则罚马、骆各一[20](120)。发生动乱时,要到领主那里集合,否则根据鄂托克的远近依法处置。若知敌情而不报,则斩杀其人,流放其子孙。在迎敌战斗中,严厉惩罚逃跑者,忠勇者则给予世代承袭达尔罕(免赋役)的奖励[20](100~107)。 2.基于“平等的均衡”的人我关系规范。传统游牧社会被称为一元社会,其特征是:不论平民或隶民,还是可汗或贵族,其生活格调、行为模式大体相同,亦不注重亲属个人间之亲疏远近,一视同仁[22](109)。这与费孝通描述的团体格局中“每个成员与团体的关系是相等的,团体不能为任何个人所私有,每个个人在人格上也是平等”[13](52)的情形一致。这种基于“平等的均衡”的人我关系,在规范家庭与邻里关系的共同法则中有集中体现。 婚姻家庭方面,鄂托克内,姑娘二十岁时,须请示领主,才可以出嫁,男女双方遵从利益平衡的习俗。“汗或哈拉出嫁姑娘,要给牲畜,若吃了订婚礼品,又毁婚的,则退回礼品,且罚一定牲畜。”[20](107)婚后生育或养育的子女均可分得相应的家产。根据《北虏风俗·分家》:“夷人分析家产,大都厚于长子及幼子。”[23](1127)原因在于幼子守灶、长子出征的习俗,长子和幼子所担负的责任较重。若分家以后,父亲穷困时,已分家另立门户的儿子们须帮助父亲,从五畜中分出一只给父亲[24](217-218)。家庭伦理方面,游牧社会在注重父慈子孝、长幼有序的同时,更强调一种平衡关系。如若子女打自己的父母,“罚三九”;父亲教育儿子儿媳,“责打无事”;如若错打,“则罚一九”[20](133)。同时,为了团体利益,鼓励父子相互揭发,如“凡诺颜揭发其子或贡民,达鲁噶揭发其鄂托克之民,父亲揭发其子者,应付给赔偿费与‘哈勒’,而无罚款与处分。揭发者应获得罚款之半”[21](887)。在邻里关系的规范中,互助是一种义务。日常生活中,各家各户如遇大事,团体内的其他人都有帮助的义务。如义务婚规定,“每年得沁③给四名男孩娶妻,有儿子的十户人家,要帮助一户娶妻。帮助之家如给了大畜,回要一件长袍。如不帮助成家,依法罚二峰驼等”[20](125)。对陌生人也应该施以援手,如“不给远行口渴的客人马奶酒喝,罚绵羊一只。但如果客人抢酒喝,罚其带鞍马”[20](217)。同时,帮助他人理应得到报偿,如喇嘛治好上吊之人、新生儿、生病之人,原来答应什么就给什么,如不曾答应,就给一匹马;儿童骑马,马受惊脱镫,救助者应得一只绵羊[20](127)。这与差序社会不同,差序社会中是否给予帮助,需要看关系亲疏远近和对方的具体势力而定,同时,对报酬没有明确规定,而是蕴含在人情往还之中。 上述习惯法是基于游牧社会的团体格局产生的,它们构成了游牧社会中人与人相处的基本规范,是牧人生存发展所依赖的共同法则,支撑着团体社会的有效运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