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史学传统中的“实录”意涵及其现代意义(2)
二、“实录”一词的出现及其史学意涵的形成 “实录”一词的首次出现,与司马迁(前145-前86)的《太史公书》有关,系扬雄(前5 3-18)在《法言》中谈论太史公时所用之语。 《法言·重黎》曰: 或问……太史迁,曰:实录[3](P32)。 《法言·君子》曰: 淮南说之用,不如太史公之用也。太史公,圣人将有取焉(李轨注:“实录不隐,故可 采择。”)[3](P38)。 其次则见之于班固(32-92)的《汉书·司马迁传》赞,其曰: 自刘向、扬雄博极群书,皆称迁有良史之材,服其善序事理,辨而不华,质而不俚, 其文直,其事核,不虚美、不隐恶,故谓之实录[4](P2738)。 班固此处直以“史”与“实录”相联系,已与扬雄《法言》中以太史公与淮南相较之言,略有不同。班固谓“实录”系出于“良史”所记。应劭注云:“言其录事实”,则 更以“实”为“事实”之谓。若是,则此事实之录,必须“文直、事核”以及“不虚美、不隐恶”,方得谓之“实录”。故“实录”一词的出现,已有多项含义蕴之:或指向 史文,应“直”;或指向史事,应“核”;或指向史义,“不虚美、不隐恶”。 可见“实录”无论是指一种观念,还是指一种史学中的史书或特定形式与意义下的典籍,都是相当早的事。而其在中国史学传统中确定发展成为一个核心的术语与概念,则 应是在唐代。而这正是自司马迁、扬雄发轫以来,经过六朝的长时期演历与发展而成的结果。 我们若以近代客观史学来作对比理解,则很显然,“实录”并非如今日客观史学所谓客观呈显过去的事实,客观精神与实录精神显然是两套说法,“实录”正是相对于“近 代史学”的另一套,我们若称其为“传统史学”亦无不可。“实录”虽然是“录事实”,但其“事实”却并不是“过去历史的真相”,而是在于“事实”的“彰善显恶”或对 “美/恶”的不虚与不隐。近代史学中所争议的“道德判断”,显然在“实录”一词的意涵中,与“事实”既相混为一又是“事实”之首要意涵。 由上述“实录”义之解析,可以说,后世史学中的“实录”之义,除了作为书名与文类之外,在班固的言论中俱已赅括。自汉末六朝以来,“实录”不仅成为史官书写记录 的观念准则,同时也成为一种对史官书写之优良状态及其优秀成品的称美。为了更进一步了解“实录”在传统史学中的功能与意涵,我们可以征引一段文字记载,以供分析。 《周书·柳虬传》记载了西魏、北周之际柳虬的言论: 虬以史官密书善恶,未足惩劝,乃上疏曰:“古者人君立史官,非但记事而已,盖所以为监诫也。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彰善瘅恶,以树风声。故南史抗节,表崔 杼之罪;董狐书法,明赵盾之愆。是知直笔于朝,其来久矣。而汉、魏已还,密为记注,徒闻后世,无益当时,非所谓将顺其美,匡救其恶者也”[5](P681)。 “非但记事而已”句特值注意,“所以为监诫”“彰善瘅恶,以树风声”尤为史官职司书史之义所在。而其云“古者”以及“其来久矣”,可见在柳虬认知中,“直笔于朝 ”对他就是一种自古以来的“史学传统”。可知吾国传统史学,本非以客观认知“过去”为其终极,故所谓“史官”之以“实录”为一种自我期许者,正在于作者必须带有主 观褒贬性之叙事文字,以录史事也;良史与否,即在此处。又,在柳虬文中,另一值得注意者,则在于“徒闻后世,无益当时”,因此,有益于当时是重要的。换句话说,史 官要像董狐、南史,以直笔呈现“善恶”的标准给当代人知道。这更显出一种史官以“司善恶,树风声”为职的意涵,在“当世”与“后世”的相较下,为“当世”树立风声 才是“实录”的首要义旨;而不是徒以“文字”流传而仅仅成为“述史”之性质而已;显然,史官的职能,本身即参与着一种当代人间的政教风化。 梁武帝时,首以“实录”作为史书撰写的一种体裁专名。《郡斋读书志》云: 实录者,其名起于萧梁,至唐而盛,杂取两者(指“纪传”、“编年”--引者注)之法而为之,以备史官采择而已[6](P174)。 《文献通考》亦记云: 按实录即是仿编年之法,惟《唐志》专立实录一门,《隋史》以实录附杂史,《宋志》以实录附编年,今从《宋志》[7](P443)。 案《隋志》杂史类著录“梁皇帝实录三卷,周兴嗣撰,记武帝事。”及“梁皇帝实录五卷,梁中书郎谢吴撰,记元帝事。”因此,自梁武帝起,“实录”便正式经由皇帝之 授权而成为一种新兴体裁之名;此后渐成常制,历代君主均修有“实录”,直至清代,仍然如此。逮于民国,虽设有“国史馆”,然已以修《清史》为务,对于“国史”或“ 本朝史”撰修之大方向,已失其定位,仍在变迁之摸索中。然而,对于“实录”一词,能够经由扬雄对《太史公书》的描述用语,从而逐渐在汉魏六朝以来,注入史学上的关 怀,终而形成了一种由梁皇帝授权的史书修撰之名称,这也就意谓着:代表着官方、王朝的政治权力,已经关注并直接介入了史官的“历史书写”之中,而且因此而提升了此 种“历史书写”的层次与地位,并要求以“实录”的价值为其内涵而称名之;在一种既冀望其是“实录”而又不放心其真的“彰善显恶”的情形下,遂有监修制度之产生,俾 史官之书史能在自己监视之下,掌控其书写之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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