侃伦先生说,社会形态学说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中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我们是必须应用的,但不是简单地套用现成的公式或结论。第一,有关社会形态学说有个如何理解的问题。诸如五形态说或三形态说、亚细亚生产方式、形态方法和文明方法、奴隶社会是否普遍形态等,都应该在认真总结过去讨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第二,至于如何结合中国的历史实际应用社会形态学说,则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更应允许不同意见展开深入的讨论。(注:侃伦:《史学理论研究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史学理论研究》1998年第4期。) 刘泽华先生说,关于基础性的社会关系形态问题,运用马克思主义有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理论所勾勒的社会关系,从总体上看最贴近历史,或者说解释力最强。把某一段历史时期是否概括为“奴隶社会”以及中国历史上是否有“奴隶社会”并不重要,过去把它视为一件与马克思主义命运攸关的大事,实在是小题大做。同样,用不用“封建社会”来概括周秦以后的历史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用以分析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是否依然有效。(注:刘泽华:《分层研究社会形态兼论王权支配社会》,《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2.关于中国社会形态特殊性的研究 首先有学者对如何划分中国社会形态的方法论问题发表了看法。晁福林先生说:探索中国社会形态,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划分社会形态的标准,应当以社会经济形态为主而不应当是社会上层建筑形式抑或是历史时代的早晚;第二,中国社会形态研究应当建立自己的话语系统。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自古以来就有自己的礼制和社会制度的用语,用来说明古代社会情况非常得体,没有必要非得换成西方的某些用语;第三,如果要社会形态研究有长足进展,需要着重做好基础性工作,不必要忙于一下子就构筑起关于社会形态的庞大体系;第四,必须深刻认识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特色。古代中国的社会形态在一个较大环境里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持续发展过程,其社会特色不是正常社会发展形态的一个变异,而是有相当普遍意义的典型形态。(注:晁福林:《探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形态理论》,《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叶文宪先生也提出了一些方法论思想:(1)完全抛弃五形态论的框架,中国历史的体系应该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2)奴隶制是一种生产关系和剥削制度,在中国曾长期存在,但从未有过以奴隶制为特色的社会阶段;(3)不再使用内涵混乱的“封建”概念,把“封建”复归其“封邦建国”的本意;(4)在网状历史的社会层面上只选择一条贯穿始终而又特点鲜明的线索来作为分期的坐标,避免前后阶段使用不同范畴的概念,这条线索选用国家形态;(5)鉴于镶嵌进化现象的存在,我们不必去追求每一阶段社会方方面面的同步发展;(6)尽管多形态并存和新陈代谢的渐变过程造成了质变的模糊,但分期仍应去寻找最清晰的节点;(7)在新的历史体系中,王朝不再被看成历史的主体而被只看成是建立和管理国家的政府,朝代只具有时间标尺的作用。(注:叶文宪:《关于重构中国古代史体系的思考》,《史学月刊》2000年第2期。) 何兹全先生把中国古代社会形态的演变分为五个阶段:(1)先秦时代--君权、贵族权、平民权三权鼎立时代;(2)秦汉时代--君权渐强,贵族、平民权衰而力图挣扎的时代;(3)魏晋南北朝时代--君权、贵族权保持平衡时代;(4)隋唐宋时代--君权恢复、贵族权削弱的时代;(5)明清时代--专制主义时代。(注:何兹全:《中国社会形态演变--从三权鼎立走向专制》,《中国文化研究》1999年冬之卷。) 田昌五先生说,按照中国历史的发展进程,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时段,即:洪荒时代,族邦时代,封建帝制时代或帝国时代。洪荒时代主要讲从生物人到社会人的发展史,或者说人类起源的历史。族邦时代主要讲中国文明起源和宗族城邦以及相应的宗族社会结构演变的历史。封建帝制时代或帝国时代主要讲两千多年来中国社会循环往复变迁的历史。这段历史又可以划分为前帝国时期、中帝国时期、后帝国时期,或第一帝国时期、第二帝国时期、第三帝国时期。(注:田昌五:《破除长期封建社会说建立中华帝国史发展体系》,《史学理论研究》2001年第1期。) 叶文宪先生将中国古代历史分为六个时代:酋邦时代,是氏族部落向国家过渡的时期;封建时代,即夏商周三代;转型时期,即春秋战国时期;秦汉帝国时代,从秦统一到陈灭亡;隋唐帝国时代,从隋统一到宋建国;多民族帝国时代,从宋建国到清灭亡。后三个时代,可统称为专制帝国时代或帝国时代。(注:叶文宪:《关于重构中国古代史体系的思考》,《史学月刊》2000年第2期。) 朱凤翰先生说,如果仍保留“封建社会”的提法,则中国古代典型的“封建社会”应是西周。此种社会形态延至春秋早期,春秋中晚期则属向下一形态过渡的阶段,也可附于此形态之内。商后期社会不宜称为奴隶社会,但当时是否已有封建制度,目前尚不明朗,而且殷商国家结构形式也与西周有所区别,不宜归入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范畴。战国社会也不宜归入封建社会的范畴。其后的秦汉社会,从政体、国家结构形式与生产方式上看都与战国社会没有本质的区别。战国以后社会应从“封建社会”这一概念中脱离开,综合考虑经济基础、国家形态等特征,给予适当的定名。(注:朱凤翰:《从生产方式看商周社会形态》,《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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