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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世界的奴隶制和近现代人的诠释(之一)(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世界历史》 郭小凌 参加讨论

各种解释之间存在的差异表明,以奴隶制社会为基本环节之一的传统五形态说确实难以满足现代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古代史的认知需求,因而需要重新加以认识。同时也说明完整准确地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断并不像我们通常想像的那样简单。问题的难度在于具有终极解释权的马克思恩格斯均已故去,他们的有关论述明摆在那里却自己不会说话。因此参与讨论的每位解释者都必须通过个人的阅读去感知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文本的内涵及其表达的基本思想。
    从理论上讲,对同一处论述的真实解读应当只有一个,也就是说解释者在阅读过程中,通过思想与文本的交互作用,在头脑中重构或复原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本来思想,从而实现准确领会文本含义的目的。但在实际解读过程中,认识主体(有意歪曲原意者除外)对作品原义予以准确重构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主要是因为存在着一些主客观条件的局限。
    就主观条件而言,解读者是否具备正确领会文本含义的逻辑思维能力,或解读者是否对与文本内涵相关的语境(哲学、经济学、历史、德俄文等等)有足够的了解,或在解读过程中认识主体是否做到了小心谨慎,注意到所有给定的条件等等,都对正确解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就客观条件而论,马克思恩格斯有关论述是否存在一些不甚明确的表述,在不同时期的不同文本以及两个之间对同一个论题阐释的角度和论点之间是否存在出入,或各个文本的思路虽有清晰可辨的线条,表述也严谨贯通,但因含义深刻,内涵丰富,专门术语和背景知识过多,以及中文译本的误译等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解读者的困惑和误读。特别是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古代社会性质的说法,缺乏定理式的明确陈述,有多个相异的前提条件,涉及复杂的社会历史和个人历史背景,而文本作者又不能出面澄清这种多义性和不确定性,因此各种解读都没有一个可靠的方法来最终验证其理解的合理性,从而导致各种诠释中尽管可能包含相对最为忠实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原义的理解,却没有任何人有权说自己的诠释是惟一正确的诠释,这同音乐界中“有十个指挥家,就有十个贝多芬”的说法是同样的道理。当然,这并不妨碍我们对某位指挥的诠释做出最忠实于原作的价值评判。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以为传统五形态说还是更接近于马克思恩格斯的原创思想。对此,国内外学者已有详细论证(注:一个通行的概念或术语往往形成于它所概括的事物出现很长一段时间之后,如民主、历史哲学的概念都是后来问世的。所以没有明确说过“奴隶占有制社会”之类的术语不等于没有这样的思想。),笔者提不出什么新的论据。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里所述的“更接近于”并非是“等同于”,理由有二:
    首先,传统五形态模式的陈述毕竟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陈述不同,带有后人诠释的成分。马克思恩格斯的确没有从普遍意义上使用过“奴隶制社会”、“奴隶占有制社会”、“奴隶制社会经济形态”这样的术语,只是谈到过古代社会、古代国家、古代经济、古代生产的“基础”是奴隶制,奴隶制是古代生产劳动的“统治形式”、“支配形态”、“广阔基础”等等。但马克思恩格斯始终是在社会形态进化的有序性中去注意和讨论奴隶制的,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列举的三大奴役形式有明确的先后次序,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序言》中的那段话若与前面对其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简要地表述”之间联系起来看,以及考虑到其中关于五种形态的话语表述本身的链接关系,将“亚细亚的、古代的……”理解为依次更替的单线序列要更符合逻辑。如果再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在谈论“社会形态”、“各个世代”这样一些大型历史过程时,总是喜欢使用“依次交替”、“依次更迭”、“过程的连续系列”之类的用语,我们可以认为周怡天先生据德文本《资本论》第3卷所考出的证据(注:胡庆钧、 廖学盛主编:《早期奴隶制社会比较研究》,第23-25页。),即“亚细亚的”生产方式对应“原始共同体”、“古代的”对应奴隶制的传统解释就显得更为合理一些,至少可以说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前“古代”的生产方式。
    其次,马克思的主要陈述同后来列宁、斯大林的陈述在语气上有明显的差异,国内外的学者都广泛注意到这一点,这就是马克思的语气往往是提示性的、大概的(suggestive),而不是权威性的、 确定的(definitive),比如那段五形态的典型陈述就做过一个事先的提示“大体说来”,这一点非常重要。马克思的这种留有余地的态度是一种科学探讨的态度,而现存的五形态说或“五项公式”被列宁、斯大林处理成毋庸置疑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绝对真理或规律,这是与马克思的态度有所区别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这种僵化机械的处理方法曾有过尖锐的批评。他指出社会历史的资料非常匮乏,根本不能同有机界相比,所以在这个领域中的认识“本质上是相对的”,“暂时的”,“谁要是在这里猎取最后的、终极的真理……他是不会有什么收获的,除非是一些陈词滥调和老生常谈……”(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8-129页。)列宁和斯大林的解释恰恰犯了绝对化的毛病。这个毛病当然不能由马克思和恩格斯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说,视列宁为绝对化的奴隶制社会普遍说的最初倡导者、斯大林为最终确立者的说法是正确的。
    列宁在1919年发表的即兴演说《论国家》中首次明确化了五形态说,并且使用了目前标准的术语“奴隶占有制社会”来标志阶级社会的第一个阶段(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5-46页。胡钟达先生对列宁的演说有绝好的考证,他证明发表的演说记录没有得到列宁的审订,而列宁对自己讲话记录向来是不满意的,见胡钟达:《胡钟达史学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227页。)。但当时这个演说并没有在苏联学术界产生任何反响,因为它没有发表,也没有作为内部文件在党内外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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