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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起源(四)(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7 《历史研究》 谢维扬 参加讨论

其次,尽管有学者对拙著曾援引的国内世界古代史界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以摩尔根和恩格斯关于部落联盟的概念来解释古希腊国家进程的做法完全否定,但是这个问题在国内世界古代史界的视野中并未被取消。如2009年出版的周启迪主编《世界上古史》一书,对于古希腊史问题便有如下阐述:“希腊城邦……其形成的途径大体上可分作如下三类:1.氏族部落经过自发的、长期的解体过程,国家从氏族部落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和等级的对立中直接产生出来……雅典所在的阿提卡走的便是这条城邦形成的道路。”(22)这同20世纪80年代以前国内世界古代史界的看法几乎没有区别,表明对雅典国家形成过程中原有氏族部落制度作用的研究仍然受到重视和关注。晏绍祥在2006年曾指出“中国的学者一般把荷马社会作为氏族社会末期对待”,并说:“在国内和国际学术界,仍有不少人认为,荷马时代尚处在军事民主制时期,氏族制度很有活力。”(23)前文提到丹麦学者克里斯汀森将恩格斯的“军事民主制”概念与她所论及的“分散的分层社会”相联系,则反映了国际学术界对摩尔根和恩格斯早期理论价值的某种承认。
    再次,应该看到,在对古希腊前国家时期社会性质认定的问题上,对有关史料的准确解读是关键。而在如何确立对古希腊史史料问题的基本认识方面,从近代到当代,在古典学者中间看法是有某种变化的。20世纪70年代,英国考古学家斯诺德格拉斯在《一个真实的荷马社会?》一文中对作为古希腊史最重要史料的荷马史诗的真实性问题提出严重质疑,影响极为深远。(24)黄洋曾概括说,斯氏的结论是认为荷马史诗乃是迈锡尼传统、荷马时代社会状况以及荷马自己的想象和虚构等等各种内容的混合物。(25)晏绍祥也提到在斯诺德格拉斯看来,“所谓的荷马时代和荷马社会都是历史学家的虚构,根本没有历史实际的支持”。(26)此外,在荷马史诗所反映的是古希腊史哪个时代的问题上,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际古典学界也陆续提出一些重要的不同看法。(27)这些都是古希腊史史料学在20世纪所发生的最重要事件,其意义固然不可忽视。但有一点值得注意,即古希腊史史料学上的这些变化虽然导致许多新的结论出现,但对古希腊史的许多旧有认识似乎并未因此而被全面改写。如苏联学者安得列耶夫在总体上是肯定斯氏关于荷马史诗的看法的,表示:“不管这位英国学者的观点多么令人难堪……斯诺德格拉斯的观点中仍然有许多正确的东西。”(28)但他仍然是吸收摩尔根和恩格斯学说来解释古希腊国家进程的重要学者。(29)同时古希腊史研究中的关键史料学问题也并未因此而根本解决。如在中国,黄洋和晏绍祥先生对于斯氏对荷马史诗性质问题的论点都有不同程度的肯定。(30)但他们却与安氏不同,都是以较新理论解释古希腊历史进程的代表性学者。这说明即使在斯氏等研究的基础上,判定早期希腊史料适用性的空间仍很大。晏绍祥说,“学者们……都承认荷马史诗是一个混合物,其中包含着不同时代的内容。只是由于学者们所注意的侧重点不同……(还是)难以取得一致意见”。(31)就指出这一点。
    而在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和对有关考古发掘资料意义的解释上,即使经过古希腊史料学上的长期研究,需要切磋、可商榷的问题也还非常多。对此晏绍祥曾说:“今天的学者在对荷马史诗的资料进行分析时,人言言殊,甚至同一条资料,不同学者可以作出相反的解释。有限的考古资料,因为学者们主观看法的差异,在解释上也存在许多疑难。”(32)晏先生甚至指出:“可以说,在有关荷马社会的研究中,几乎没有一个问题没有争议。”(33)这对我们了解和解读荷马史诗等资料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很好的提醒。例如在解读荷马史诗中“巴塞勒斯”这个名称的确切含义时,我们遇到的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当摩尔根在100多年前将荷马史诗中的“巴塞勒斯”理解为氏族制度下的军事首长和祭司等时,他对原来将“巴塞勒斯”看做“国王”的旧式理解是有突破的。而现代学者则作出一些更新的解读。如在国内学者中,黄洋先生和晏绍祥先生都认为荷马时代的“巴塞勒斯”是指一些“贵族首领”或“各个共同体的首领”以及“地位相近的贵族阶层成员”或“一般的贵族”。(34)但应该注意的是,他们也都指出,这些巴塞勒斯的“权利也不是绝对的”,或说其“也没有绝对权威”,并且都着重提到“在荷马社会,贵族长老会议(boule)和民众大会(agora)成为集体讨论公共事务的主要机构”,“当时存在的人民大会和贵族议事会,对巴塞勒斯的权利无疑有很大的限制”,而且两者“在当时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东西”。(35)黄洋先生等还进一步认为:“在后来希腊的城邦文明中,贵族长老会议和公民大会是城邦政治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因此可以说,在荷马时代,城邦文明业已萌芽。”(36)从这些论述中可以看出:第一,在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中,现代学者的认识同摩尔根时代的认识并非毫无交集之处,例如上述黄、晏二先生对于巴塞勒斯有限权力和对此项权力起到限制作用的人民大会与贵族议事会制度的论述就同摩尔根所阐述的古希腊氏族制度的一些重要特征很接近。对其中有关的问题是可以再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很显然,在上述现代学者对荷马史诗内容的解读中,我们当然也完全看不出与酋邦概念有什么联系。总之,从古希腊史史料学研究的现状中应该可以知道,有些学者宣称的所谓“当代古典学”一致以古希腊前国家社会为酋邦社会的这种情况是不太可能出现的。而对于摩尔根以对氏族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展开的、对于古希腊、罗马国家化进程研究的得失还可以在更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更全面、客观地进行,以获得对当代研究的有益帮助。
    四、怎样准确理解和概括国外人类学成果的真实意义
    在对中国国家起源问题的理论研究中,对国外学者成果的借鉴无疑非常重要。而这需要研究者对有关国外资料做切实深入的了解,从而准确理解和概括有关成果的真实意义。目前国内有些研究虽然提出对于国外研究成果的某种概括,但实际上并没有经过对有关原始资料本身的认真研究,所谓的概括性意见是不准确的。这是在当前研究中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例如在沈长云、张渭莲《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与形成研究》一书中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例子。该书为证明美国人类学家塞维斯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是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转引塞氏在《国家与文明的起源》一书中的一段话:“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和六个原生的早期文明,都是从酋邦社会中发展出来的”,并说明塞氏所说的“这六个原始国家或原生的文明指的是:古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古印度、古代中国,以及中美洲和秘鲁两个新大陆文明”,然后评论道:“言下之意,是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原始国家和原始文明都是由酋邦社会发展出来的,这无异是在宣称,酋邦是人类历史上普遍经历的一种社会组织。”(37)但是该书对塞氏论述的这种解读方法并不准确。该书所引原话中所谓“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意思是“那些被真实地或作为历史真实而了解到的‘原始国家’”(原文:“the historically known‘primitive states’”,可译为“那些被历史地了解到的‘原始国家’”),指的是塞氏书中作为案例讨论到的祖鲁、安科莱、刚果、阿散蒂、努佩、夏威夷、塔西提、汤加、切罗基等几个已经人类学者调查和研究过的个案,并不是指历史上所有的原始国家。(38)沈、张声明其所引塞氏这段话系转引自上文曾提到的易著,因而是易著首先将塞氏的“the historically known‘primitive states’”这组词译作“历史上所知道的原始国家”。(39)应该说这不是十分精准的翻译,本来已很容易引起误读;而沈、张在评论时所用的“所有已知的历史上的”这几个字就完全是凭己意发挥了,由此产生的所谓“证据”当然也是失真的。其所引的塞氏这段话并不能说明塞氏表述过酋邦在分布上具有绝对普遍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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