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落联盟与酋邦--民主·专制·国家:起源问题比较研究》一书中,可以看到另一个对国外研究成果概括不准确的例子。我们知道,塞维斯和弗里德都曾提出过关于人类早期政治组织演进阶段的理论模型,而且他们各自提出的模型相互间有一些相似之处。拙著对此曾有介绍,并在说明两者关系时指出塞维斯所说的“酋邦”与弗里德所提的“分层社会”在发展阶段上是相当的。(40)然而易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却与此有很大不同,其以弗里德术语中与塞维斯的“酋邦”相当的是“阶段社会”(亦译“等级社会”),并概括说“弗里德的分层社会与塞维斯的酋邦社会并非一回事,这在文化人类学中是一种常识”,进而批评拙著“把这两个人的理论整个地对错位了一个阶段”。(41)然而在这个问题上,易著的这些说法是不太成立的。要说明这一点并不难。就在易著第10章的一个段落中,作者介绍了美国学者厄尔关于人类学中几种人类社会演进理论的一个示意表,在其中我们很清楚地看到,弗里德的“分层社会”正是被完全划在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的位置上。对此作者自己也承认厄尔“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大致等同于了塞维斯的酋邦的后一段”。(42)这应该可以说明,拙著的介绍是与一些重要学者的认识一致的。在出版于2003年的M.哈里斯与O.约翰逊的《文化人类学》第6版中,我们也读道:“酋邦是建立在分层的基础上的,其拥有一个在地域的和社区水平上的官员等级制。”(43)哈里斯的意见非常清楚,他也是认为酋邦具有分层社会的特征。在国内,我们可以2007年发表的陈淳先生著《文明与早期国家探源》一书为例,该书恰好也专门制作了一个“弗里德和塞维斯政治社会类型的比较”表,表中弗里德的“阶层社会”(即“分层社会”之另译)也完全覆盖在塞维斯的“酋邦”的范围内,只是塞维斯“酋邦”范围的前端比“阶层社会”略长出少许。而且在这个表中,弗里德的“等级社会”(即“阶等社会”)整体上正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44)(易著也批评了拙著以弗里德的“阶等社会”相当于塞维斯的“部落”是“最严重的错误”。(45)但现在看来这也只是学者们的共识)以上这些情况应该可以表明拙著的有关介绍并非出于杜撰,而易著所说也不就是“常识”。 关于为什么可以将弗里德的“分层社会”对应于塞维斯的“酋邦”,我想最重要的一点是因为塞维斯的酋邦是具有分层特征的。塞维斯在《民族学概论》一书中阐述酋邦特征时明确说:“它们显示出社会分层和等级,但还没有真正的社会经济阶级。”(46)就说明这一点。既然酋邦在人员的社会关系方面是具有分层的特征的,则将酋邦与所谓分层社会相联系就是很自然的。(47)这两个类型都是关于人类进入国家社会之前、最接近于国家社会的社会类型的概念,(48)这应该也是许多中外学者对“分层社会”与“酋邦”这两个概念间关系有相同理解的一个原因。拙著的有关理解其实是比较通俗的。易著的批评反而说明其对于人类学有关成果的概括不准确和不全面。当然更重要的是,易著的做法正是我们所说的对国际学术界成果参考时缺乏严谨性的一种表现。该书说:“今天的人类学家实际上把‘阶等社会’当作了‘酋邦’的同义词。”(49)但从上面已举的一些证据看,这种说法至少是片面的。甚至易著自己也承认厄尔就“不是这样看的”。(50)既然如此,所谓“今天的人类学家”云云的说法就很不慎重了。这是我们在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真实意义概述时必须努力避免的,只有这样才可能对中国国家起源研究的理论问题开展真正严肃和有益的探讨。 五、为推进中国国家起源研究需重点探讨的理论问题 本文以上对当前国家起源研究中有关理论问题探讨的一些情况的分析和评论,其用意是想指出,要推进中国国家起源和早期国家研究中理论问题的探讨,就需要找准处理中国个案所应关注的问题点、重点,这是使这项研究能得到实质性推进的大局。对此,笔者简要地提几点看法,供诸同行参考。 (一)从国内研究的实践来看,我认为对国家定义问题和关于早期国家存在的证据认定理论的研究仍然是目前最需要有重要突破的。我在发表《中国早期国家》时曾引用《早期国家》一书主编克烈逊和斯卡尔尼克的话说,“根本不存在为整个学术界所公认的国家定义”是早期国家研究所遇到的一个障碍。(51)现在这个状况应该说并没有根本改变。当然,很多学者都在对这一问题作新的研究,提出一些新方案。对此拙著也曾提出过关于早期国家结构性特征的一些意见。(52)王震中先生在1998年也提出关于国家定义的一个重要意见。(53)这方面的研究需要继续深入下去,因为已做过的一些研究实际上还是比较单薄的。此外,对与国家定义有关的一些与国内研究关系较大的问题也应加强,如:能否和如何提出在中国个案中反映国家结构性特征的可观察的事项,以及如何澄清学者在多年研究中陆续提出的用来描述中国早期政治结构形式的“古国”、“方国”、“邦国”等概念的确切理论含义及其关系等。王震中先生曾表示:“在文明起源的研究中,一般是以金属器、文字、城市、礼仪性建筑作为文明时代的具体标志。但包括笔者在内,陆续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54)在对国家形成标志的认定上也有类似情况。对此问题究竟应怎么看,还需通过认真研究和讨论加以解决。关于如何在考古工作中加强对早期国家存在证据意义认定的理论的研究,笔者曾比较完整地提出过意见。(55)这方面问题的探讨,对处理中国个案问题有重要关系。在国内研究中长期以来受到高度关注的夏朝国家存在的认定问题,陶寺和良渚等遗址意义的认定问题等都与此有关。对此需要考古学和历史学人员协同起来取得合理的新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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