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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同盟与战略利益的选择(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当代中国史研究》 王真 参加讨论

    三、中苏在新同盟战略利益上的合作与冲突
        联盟战略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联盟的动力在于利益的一致,具有共同敌对的一致利益是联盟战略最重要的基础。在中苏新同盟多层次战略利益中,双方首选利益是两国的战略安全。毛泽东赴苏后,在1949年12月16日与斯大林的首次会谈中就说:“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保障和平。”“解决中国最重要的问题,取决于和平的前景。”[17]斯大林同意这一看法,指出中苏同盟、中苏“和睦相处”,可以保障和平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一点当时对双方特别是中方有很强的制约性,影响到其他方面利益的进退取舍。其次是经济利益。毛泽东在1950年1月22日的会谈中说:“新条约应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军事的各项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经济合作。”[17]经济合作主要是苏方向中方贷款3亿美元,中方以钨、锑、锡等战略原料偿还;双方还达成在中国创办石油、有色金属、航空和造船四个合营公司的协议。[18]阵营利益是双方选择的第三种利益。阵营利益是中苏两国在冷战的特定环境中所形成的国际联系利益,它以社会主义利益的形式出现,具体表现为两国互相联系的集体安全利益、意识形态利益等,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毛泽东后来谈到中苏谈判之所以能够达成协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顾全整个社会主义的利益”。[19]中苏新同盟正是在双方选择的这些利益基础上构建起来的。
        以往讲到中苏新盟,我们基本上是一个合作的概念。随着档案资料的不断披露,可以看到合作中也有冲突,有的甚至较尘锐。这些冲突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
        (一)中苏两国在新同盟中的战略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当时苏联的战略地位要高于中国,但在相互关系上则必须平等,即应以平等、互利、合作为基础。中苏谈判伊始,苏联并没有这样做。此前,斯大林说过1945年中苏条约是不平等条约,谈判时却又想把这一条约保留下来。斯大林不想改变旧条约的原因是雅尔塔协定,因为在他看来,改变旧条约就会影响美苏战略格局。显然,斯大林是把苏联相对于美国的战略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其结果,就会使苏联与新中国的关系仍然是受制于雅尔塔格局下的不平等关系。毛泽东到莫斯科后,条约谈判一度停滞了半月左右,起码反映斯大林不太愿意签订平等新约。后来,斯大林提出在形式上保留旧条约,而在实际上加以修改的办法。[17]如果真是采取这种形式与内容相分离的办法,作为权宜之计并非不可取。然而,在苏方草拟的第一二稿中并没改动旧条约的实质性内容,仍然坚持中长铁路、大连和旅顺口协定继续有效。如果按照斯大林的意见办,中苏新同盟势必是新瓶装旧酒,仍是一个旧条约基础上的同盟。苏联既可维护其战略安全,又可保持其在雅尔塔格局中的既得利益,而新中国只不过是在雅尔塔格局中苏联战略利益的从属者。
        然而,毛泽东签订新约的态度坚决。他刚一到苏联与斯大林初次会面,就提出“经过双方协商搞个什么东西,这个东西应该是既好看,又好吃”。[10](P,436)这就是说不仅在形式上应是一个新条约,而且在内容上也应有实实在在的利益。1950年1月2日,毛泽东在《答记者问》中说,他现在考虑的“首先是现有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问题”,而他在苏联逗留时间长短,“部分地决定于解决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各种问题所需的时间。”[13](P,118)这显然是暗示中国要通过签订新条约来实现其利益。这期间,毛泽东在同科瓦廖夫谈话时又说:“依靠同苏联缔结的条约,我们就能够立即着手重新审查和废除同帝国主义国家缔结的不平等条约。”[20]显而易见,毛泽东的意思是只有首先同苏联缔结新约,才能废除以往一切不平等条约。毛泽东主张订新约的坚决态度是迫使斯大林后来改变保留旧约立场的一个基本因素。
        中苏在签订新约还是保留旧约问题上分歧的实质是一种隐性的国家利益冲突。如果保留旧约,中国就会成为从属于苏联的不平等盟友。所以,毛泽东在这一原则问题上没有让步。但中苏在这个问题上的利益冲突没有公开化,原因是双方后来都作了妥协。首先是斯大林于1950年1月2日派莫洛托夫和米高扬去会见毛泽东,在听取毛泽东对处理中苏条约的意见后,苏方表示同意签订新约。中方的一个重要妥协是外蒙问题。这主要考虑到外蒙独立已是既成事实,同时斯大林又以民族自决原则来堵中方的嘴。[10](P,450)中方在外蒙问题上的妥协有利于在中长铁路和旅顺口问题上尽快达成对中国有利的协议。由于妥协,就化解了双方在国家利益上的隐性冲突,使之成为在相互承认对方利益基础之上的协调利益。对中国来说,最大的利益就是得以签订新约,树立起新中国的国际地位。
        (二)中苏双方的经济利益。苏联在1945年的中苏条约中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如对中长铁路的所谓共同所有和共同经营权,对大连港的管理权,对旅顺基地的使用权等。苏联既然同意签订新约,就自然提出对苏方既得经济利益重新认识和处理问题。由于当时大连实际上已是在苏军控制下由中共掌权的解放区,所以斯大林明确表示不打算在大连保留苏联的任何权利。在旅顺问题上,苏方表示要撤军,但又提出由中方偿还苏联自1945年以来旅顺口修复和建设工程费用的问题。这说明苏方已把旅顺问题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利益上来。中方同意了这一要求,因为中方更看重旅顺口主权的回归。在中长铁路问题上,经谈判,苏方同意按中方要求在1952年底前将中长铁路的一切权利及附属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移交中国政府,但坚持在管理上铁路正副局长定期轮换,经营上双方股额各占一半。中方照顾了苏方意见。然而,苏方又提出苏军及其军用物资可沿中长铁路调运的问题。经过争论,中方同意苏方要求,但增加“在远东地区出现反对苏联的战争威胁时”一句,以作为前提条件。[21]可以看出,苏方的态度是尽可能挽回因废除旧条约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在旅顺和中长铁路问题上都提出补偿性要求。中方对应得之经济利益当仁不让,据理相争,但也有相应的让步,因为这些让步对于所收回的主权来说毕竟是次要的。
        此后,双方还达成了新的经济合作协议,即由苏联向中国贷款3亿美元,年利率优惠为1%。苏联要求中国在1950-1963年的14年内用钨、锡、锑等战略原料来偿还,但需要量超过当时中国生产能力,并不许第三国介入与中国的战略原料交易,则带有强权政治的色彩。[17]
        当时经济合作中对中方权益损害较大的是四个中苏股份公司,即航空、石油、有色及稀有金属和造船公司。创立这些公司对当时中国的经济建设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苏方企图把这些企业变成独立于中国主权之外的经济实体,在一些做法上损害了中国的权益。如在公司管理中不按规定3年轮换领导人,而由苏方代表一直掌权;苏方常对中方隐瞒工作成果,特别是地质勘探方面的成果等。这些公司不仅不能促进两国友谊,反而成了两国间的“绊脚石”。[22]1954年10月12日,中苏两国政府签署联合公报,决定于1955年1月1日前由苏方将四个中苏股份公司的苏联股份出售给中国,从而结束“合营”的历史。毛泽东后来坦言,四个合营企业是“在斯大林的压力之下”搞的。[13](P,323)可见,中方在这个问题上作了让步,而选择了其他更为重要的战略利益。
        (三)势力范围问题。1950年2月6日,台湾国民党空军袭击上海,中方遂要求苏联空军给予保护,斯大林便借此要签订一个秘密的《补充协定》,规定在苏联远东和中亚地区,中国的东北和新疆,“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17]这显然是要把中国东北和新疆变成苏联的势力范围。后来毛泽东在同尤金谈话时提到在斯大林的压力下,才搞了东北和新疆两处势力范围的问题。因为按照毛泽东的性格和他一贯坚持的独立自主原则,他是不会同意这个侵犯中国主权的协定的。毛泽东作出让步是一种战略利益的选择,即需要借重苏联来保卫新中国的国家安全。周恩来说,两个势力范围交换两个东西,一是在上海对中方提供空中掩护,二是给一点敌伪财产(战利品)。[18](P,25)《补充协定》已经促成中苏两国在主权利益的冲突,由于中方在战略利益的选择上避开了这一冲突点,因此冲突在当时才没有表面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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