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战略利益的冲突根源于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尽管1950年的中苏新同盟取代了1945年的中苏旧同盟,但苏联对外政策中的大国沙文主义和民族利己主义仍在新同盟中顽强地表现出来。比如,极力想使新的中苏同盟束缚在雅尔塔格局的框架内,以维护苏联的既得利益;在中苏经济谈判中进行不平等交易,以攫取民族私利;以排斥英美为由干涉中国主权,把中国东北和新疆作为其势力范围等。这势必造成对中国国家利益现实或潜在的损害。因此,1954年赫鲁晓夫访华时曾说过:“我们同中国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23]只不过当时双方共同战略利益的制约,冲突没有公开爆发。毛泽东这次访苏回来不甚愉快。胡乔木回忆说:“毛主席访苏回来,中央要毛主席谈谈情况,毛主席不愿意谈,请恩来同志谈。这次访苏对毛主席刺激很大。”[24]毛泽东对苏方的大国主义和某些损人利己做法是很有看法的。中国方面的让步和容忍是缓和冲突的重要原因。同时,中方对苏方进行了一定的抗争,迫使苏方做出让步,这在客观上也有利于冲突的缓和。 与冲突相比较,合作毕竟是双方更主要的战略选择。但这种合作与冲突的交织,预示着中苏新同盟不可能是一个牢固而持久的同盟。同盟的有效期虽为30年,但从1960年以后两国关系逐步恶化,同盟形同虚设,其真正有效时间不过10年。因此,如何评价这一战略同盟,就新中国来说有哪些值得认真汲取的经验教训,都值得认真进行历史的反思。 四、对1950年中苏同盟的历史评价和反思 1950年中苏同盟缔结时,中苏两国都给予其很高的评价。这种评价的主要着眼点是同盟的战略安全意义,诚如毛泽东所说,中苏建立了同盟关系,“帝国主义者如果准备打我们的时候,我们就请好了一个帮手。”[25]战略安全利益把两国联系在一起。安全战略的目标,一是反对与日本勾结的美国,二是争取世界持久和平。[26]安全利益是国家的生存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基础。从这个意义说,对中苏新同盟给予较高评价,即使今天看来也不为过。1989年5月16日,邓小平在会见戈尔巴乔夫时说:“对中国的威胁主要来自何方?从建国一开始,我们就面临着这个问题。那时威胁主要来自美国。”[27]在1950年中苏同盟缔结近40年后邓小平说的这个番话可以看做是对这一同盟的再度肯定。 现在看来,当时对中苏新同盟的评价主要着眼于双方的共同利益即安全利益是不全面的。从国家利益的性质上看,除双方的共同利益外,还有协调利益和冲突利益。因此,建立在这样一种复杂的利益关系之上的同盟,评价也不应是单视角。今天,同盟已成为历史,使我们有可能更加全面而冷静地从多种角度来审视和评价同盟。 1950年中苏新同盟仍然是在雅尔塔格局下建立的。尽管中方在中苏谈判中争回了它在雅尔塔协定中失去的一些权益,如中长铁路、旅顺口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旧中国受制于雅尔塔格局的状况。但是,新同盟又有对旧同盟关系的继承,最明显的就是承认外蒙独立仍为新约的基本精神。中长铁路虽然争了回来,却又被苏方附加了条件,即在其部分路段上可以运输苏军及其军需品。不仅如此,苏方还通过《补充协定》在中国东北和新疆搞了两个势力范围,实现了权益置换。由此可见,新同盟并没有完全跳出雅尔塔格局的框架。这同苏联把在雅尔塔格局中的既得利益与社会主义阵营利益和中苏同盟利益融会在一起,这集中体现在中苏条约的主旨即对付美国新的战争威胁,这就使同盟的共同利益中“合法”地掺进了苏联的民族私利。从这个意义上说,中苏新同盟中保留着旧同盟的某些印迹,它仍旧是雅尔塔格局中的一种战略联盟。 中苏新同盟是在战后两大阵营形成的背景下成立的,社会主义阵营的利益必然对同盟产生重要影响。从当时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抗衡这一点来说,阵营利益与新中国的国家利益是一致的。然而,阵营利益还包含着以苏联为中心的利益,因为苏联被视为社会主义阵营的核心和代表。中苏谈判时中方的某些让步就是从这个角度考虑的,这说明阵营利益对新中国的国家利益有一定制约。这种情况比较明显地表现在中南关系方面。由于受到苏联的影响,中国在南斯拉夫宣布承认中国后,却没有及时与之建立外交关系。由此可见,中苏新同盟在很大程度上是服从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利益的,而这又对新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对外政策的选择产生影响。 从国家关系的角度看,新同盟具有不平等因素。政治权益方面,苏联搞的两个势力范围,不许第三国资本和人员在那里存在,显系对中国主权的侵犯。经济权益方面,苏联对中国战略原料出口全部包下来,不许卖给其他国家,在原料的数量上也大大超出了中国当时的提供能力。(注:苏方规定了14年中卖给它的钨、锡、锑、铅四种战略原料的数量,要求中方在头两年每年向其提供8000吨钨,强人所难,中方勉强答应。鉴于经济形势,中方提出锡的供应量头两年从7000吨分别减至5000吨和6000吨,锑减至4000吨和5000吨,并取消对铅的提供,因为中国当时每年对铅的需求量达20000吨,连自己都不得不进口铅。最后苏方同意中方提案,将铅去掉。参见《关于1950年中苏条约谈判的部分俄国档案文献》,出外见参考文献[17]。)这实际上是一种贸易上的强权,是对中国贸易主权的干涉。在卢布与人民币比值问题上,苏联不按国际惯例确定比值,而是采取抬高卢布比值,压低人民币比值的办法,要中方同意,这对中国贸易利益也有损害。加之1950年2月28日苏联宣布卢布贬值,又使贷款贬值了1/4,对中方的损失进一步增大。[28]对中国权益的这些损害,苏方自己是非常清楚的。不久前公布的前苏联外长葛罗米柯的一份绝密报告中写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最初的3年里,苏中关系总的来说是成功的,尽管这样,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的一些消极因素。这主要是指存在于两国关系中的那些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利益的某些条约和协定。例如禁止外国人进入新疆和满州(1950年2月14日),建立中苏合资的股份公司,(不合理地)确定卢布和人民币的比价(1950年6月1日)等其他类似的协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置于从属地位的做法,严重地损害了中苏关系在完全平等、自愿和互信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29]可见,中苏在新同盟中并不是完全平等的盟友。 中苏新同盟称友好互助同盟,实际上是一个性质复杂的同盟。其主导性质是同盟的和平性质,同时它又具有受雅尔塔格局的制约性,对社会主义阵营的从属性和在国家关系上的不完全平等性。由于缔约国双方当时都把战略安全放在第一位,因此,同盟的消极因素、不合理因素都退居次要地位,都可以通过妥协让步来协调利益矛盾和冲突。斯大林从开始企图保留旧约到后来签订新约,就是明显的让步。中方在谈判中的让步就更多,对苏方的一些利益给予不少照顾。刘少奇1956年10月会见苏共中央领导人时指出:当时为了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中国在某些问题上作了让步。[30]这是历史的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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