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公法》一书在晚清的对外关系、文化(出版、教育、学术、思想)等方面都占有一席之地,各方面的著作多有涉及,近年又接连有专题论文进行研究,但仍有许多最基本的事实需要澄清。 一、版本 《万国公法》是一本翻译著作,翻译者为美国人丁韪良(W.A.P.Martin),译自美国人惠顿(Henry Wheaton)的著作《国际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原理》最初于1836年分别在英国伦敦和美国费城出版,伦敦版分为2卷,费城版只有1卷,但内容基本相同;1846年,经修订后在费城再版(通常称为第3版);1848年和1852年,又在法国巴黎和德国莱比锡以法文出版(通常称为第4版和第5版)。1848年的第4版是经惠顿本人修订的最后一个版本。惠顿去世后,不断有学者对他的这本著作予以修订和增补。1855年,由劳伦斯(W.B.Lawrence)编辑的一个版本(通常称为第6版)在波士顿出版。劳伦斯后来称第6版为“第一个注释版”,1863年,他在波士顿出版了“第二个注释版”(通常称为第7版,1864年又在伦敦重印)。1866年,由达纳(R.H.Dana)编辑的第8版在波士顿出版(1936年,《国际法原理》作为“国际法经典丛书”的第19种出版时就是选用第8版)。(注:参见Wilson,George Grafton.Henry Wheat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A].The Classics of International Law:vol.19[M].Oxford:Clarendon Press & London:Humphrey Milfod,1936.)《国际法原理》还被翻译成其他多种文字,1854年在墨西哥出版了西班牙文版,1860年在那不勒斯出版了意大利文版,然后就是在中国和日本出版的《万国公法》。(注:Macalister-Smith,Peter &Schwietzke,Joachim.Bibliography of the Textbooks and Comprehensive Treatises on Positiv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19th Century[J].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Law,Vol.3,No.1,2001,75-142.) 《国际法原理》有多个版本,《万国公法》的翻译蓝本究竟为何? 徐中约最早对《万国公法》进行文本研究,但并没有明确说明其翻译蓝本,只是提到,《万国公法》卷前有一篇两页的短文(描述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和两幅地图(东西半球各一),是惠顿原著所没有的,“1836年和1855年的版本都没有”。[1](P129,P238) 何勤华认为《万国公法》译自“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但他承认自己所使用的只是“1936年伦敦牛津重印本”。[2]所谓“1936年伦敦牛津重印本”,即1936年分别在伦敦和牛津出版的国际法经典丛书版,前已说明,此版重印的是1866年第8版。 刘禾认为:“丁韪良的中译本采用的是第三版”;“一段涉及中国的文字在1836年《国际法原理》第一版里并不存在,它是在作者去世前两年的1846年经过修订的更有权威性的第三版中加入的,丁韪良的《万国公法》采用的就是这个版本”。[3]刘禾所提出的证据可以证明《万国公法》的翻译蓝本不是1836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但并不能证明就是1846年的第3版。 大多数的意见认为是1855年的第6版。张嘉宁选择其第一卷第二章与汉译本对照,结论是段落、标题、文章编排几乎一致。[10](P404)林学忠在先后两篇论文中均注明《万国公法》的翻译蓝本出版于1855年。(注:《日清战争前清朝对国家主权的认识与态度》,野口铁郎编《中国史上的教与国家》(雄山阁1994年版);《日清战争以降中国对国际法的接受过程》,《东亚地域研究》第二号(1995年7月)。)《国际法历史学报》发表的一份关于19世纪实在国际法著作的书目也注明,《万国公法》的翻译蓝本是1855年在波士顿出版的《国际法原理》的第6版。[6](P106)研究汉语国际法学术用语的挪威汉学家鲁纳(Rune Svarverud)向王健“提供了有关最早的国际法汉译本对应的西文原本复印件”;王健“取之(《国际法原理》1855年的第6版)与丁译(万国公法》比对核查”,证实“其两相呼应”,并在其著作中列出“《万国公法》篇目英文对照表”。 不过,在把结论下在1855年的第6版之前,还应该排除1846年的第3版。1936年,《国际法原理》作为“国际法经典”出版时,编辑者威尔逊专门写了一篇短文介绍其各种版本,按照他的说法,1855年的第6版是以1846年的第3版为基础的。[4](P15a)照此说来,《国际法原理》1846年的第3版也有可能是《万国公法》的翻译蓝本? 实际上,1855年出版的《国际法原理》,根据编辑者劳伦斯的说明,乃是采用由原作者惠顿最后修订、1848年在莱比锡出版的法文版作为标准,同时也保留了在此前各版本中所有、但在1848年版中被省略的一部分特别适用于美国的内容。据此,1855年的第6版虽然也参考了1846年的第3版,却是以1848年的第4版作为底本。(注:威尔逊在他的文章中引用了劳伦斯的说明,但紧接着又不加解释地说1855年的第6版是以1846年的第3版为基础,令人费解。)事实上,1855年的第6版与1846年的第3版在章节上有所出入:第一部分第一章,第3版有十六小节,而第6版只有十二小节;第一部分第二章,第3版有二十六小节,第6版只有二十五小节;第二部分第一章,第3版有十七小节,第6版只有十六小节,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版有二十二小节,第6版只有二十一小节。第6版所分小节数目虽较第3版少,但是在实际内容上,第6版包括了第3版之所有,且有第3版所没有的新内容,如第一部分第一章第十节题为《赫夫特尔(Heffter)的体系》(《万国公法》第一卷第一章第十节《海[付达]氏大旨》正好对应)。赫夫特尔是与惠顿同时代的德国国际法学者,这一节内容的重要性将在后文中有所说明。 至于刘禾所说一段涉及中国的文字,在1846年的第3版和1855年的第6版中均有出现,第3版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十三节,第6版在第一部分第一章第十节,《万国公法》中的这段文字则出现于第一卷第一章第十节,与第6版对应,与第3版出入。仅由这点出入,刘禾也不应该匆忙地将结论下在1846年的第3版,而不去比对其他版本。 关于译著《万国公法》的版本,近年来也陆续有学者提出讨论,但大多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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