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4年8月,丁韪良的译稿修订已毕,总理衙门正式决定拨银500两资助其刊印,并以专折奏报此事的原委。总理衙门的这个奏折,首先由蒋廷黻发掘利用,[3]此后一直是说明《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由来经过的权威史料,被研究者广为引用。奏折首先说: 窃查中国语言文字,外国人无不留心学习,其中之尤为狡者,更于中国书籍潜心探索,往往辩论事件,援引中国典制律例相难。臣等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无如外国条例,俱系洋字,苦不能识,而同文馆学生通晓尚需时日。臣等因于各该国彼此互相非毁之际,乘间探访,知有万国律例一书,然欲径向索取,并托翻译,又恐秘而不宣。[8](卷二十七,P25-26) 总理衙门说它想了解国际法的动机是“每欲借彼国事例以破其说”,这是在外交实践中形成的需要,十分自然,合情合理。总理衙门又说,它了解国际法的方式是“于各该国彼此互相非毁之际,乘间探访”,并且担心对方“秘而不宣”。这更是十分真实。如前所述:1862年夏,总理衙门请蒲安臣推荐国际法著作是以对法交涉为借口;1863年夏,请赫德翻译惠顿是以对俄交涉为借口。而且,蒲安臣已经推荐了惠顿的著作及丁韪良的译稿,总理衙门为什么还要急急忙忙地找赫德翻译惠顿?解释只有一个:不肯单听美国人的一面之辞。 接下来,奏折说到蒲安臣推荐丁韪良以及“本年布(普鲁士)国在天津海口扣留丹(麦)国船只一事”,将其支持《万国公法》翻译及出版的动机和缘由交代得十分清楚。[8]但是奏折中只字未提赫德,这并非疏漏,而是因为在总理衙门看来,赫德与此事关系不大。 弄清楚了由来经过,我们再来讨论《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的背景。 田涛认为,《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与“当时西方对华政策,尤其是美国的对华政策是直接呼应的”;[5](P71)“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与西方之间出现了一个所谓的和好局面,美国驻华公使蒲安臣推行合作政策,成为这一时期西方对华主导政策。在这一背景下出现的《万国公法》,正体现了西方列强试图以国际法说教中国,从而使清政府与欧美列强建立起为他们所认可的国际关系,把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政治意愿”。[9](P99-103)刘禾的文章“主要分析中国是在什么样的形势条件下翻译国际法的”,在她看来,《万国公法》翻译出版的背景是,西方列强以武力威胁“与满清政府签订一个又一个‘不平等条约’之后,现在它们需要总理衙门和清廷严格按照国际法的要求履行和实施条约的各个条款”;“一个基本事实”是,“国际法是由十九世纪欧洲国际法的代表带到中国来的,他们向中国人宣告他们拥有‘贸易权’以及侵犯、掠夺和攻击中国的‘权利’”。[3](P71)两人的观点侧重有所不同,但都认为,《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完全是西方列强对华政策的产物。而本文所作的考察则表明:清政府了解国际法知识的意图,是在外交实践中自然产生的,它支持《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在全部过程中都是主动和自主的行为,既不是受外人诱导,也不是受外人胁迫。从这样的事实出发,《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与其说是西方列强对华政策的产物,还不如说是清政府对外政策的产物。 毫无疑问,西方列强利用国际法侵略中国(正如刘禾所指出,它们是“用坚船利炮和国际法武装起来的”),它们需要并要求中国遵守一个个它们所强加于中国的条约,但这并非意味着它们为此就有必要向中国介绍全面的国际法知识。在两次鸦片战争时代,英国是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突出代表,为了让中国履行条约,英国主要采取两种手法:一是以武力胁迫或占地为质;一是故作姿态,以己方恪守条约作为引导。(注:参见张建华《清朝早期的条约实践和条约观念》,《学术研究》2004年第10期页87-92。)但在《万国公法》出版之前的二十多年时间里,英国虽然也曾指责中国违反国际法,(注:1840年英国发动对华战争之际向清政府送达的《巴麦尊子爵致大清皇帝钦命宰相书》指责林则徐为收缴鸦片而围困英国商馆的行为“背各国交通之义理”(英文原文即“违背国际法”)。)却无意于向中国介绍什么是国际法。直到丁韪良来北京修订译稿,英国驻华公使卜鲁斯得知后才表示支持。但这也很难说是英国的对华政策。卜鲁斯的表态是由丁韪良记录下来的,他是否也像蒲安臣那样在写给国内的公文中报告过这件事还是一个疑问。(注:研究中英关系史的专家王曾才在他的著作(Tsengtsai Wang,Tradition and Change in China'sManagement of Foreign Mffairs:Sino-British Relations 1793-1877,Taibei:China Committee for Publication & Prized Awards,1972)中有介绍总理衙门与国际法的专节,但在这个问题上未能利用英国方面的资料。) 不向中国介绍国际法的原因,一方面是不必要,另一方面也许是有所顾虑。西方列强可以利用国际法侵略中国,中国也可以利用国际法来反抗侵略;正如法国驻华代办哥士奇(Kleczkowski)警告蒲安臣所言:“让中国人了解我们欧洲的国际法”,“会给我们造成无穷无尽的麻烦”。[9](P234)在这个意义上,《万国公法》的翻译出版,又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的“中外和好”局面。这与只有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才有可能大规模地从西方国家引进武器装备和军工设备是类似的道理。清政府正是看到有可能得到帮助,才向一贯以友好姿态出现的蒲安臣咨询;反过来,蒲安臣等人的“合作”,也是《万国公法》得以问世的必要条件。 三、内容 关于《万国公法》的内容,何勤华的论文用了很大的篇幅进行述评。文章说,“《万国公法》引入了西方近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即“(一)尊重各国主权原则”、“(二)国与国之间平等往来原则”、“(三)遵守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原则”;此外,“还将西方的国际法以及法治、宪政的观念带了进来”,这些观念是,“首先,中国只是世界之一部分的观念”,“其次,自然法的观念”,“再次,民主共和的观念”,“第四,法治的观念”,“第五,三权分立的观念”。[14]不过,这并不是在文本研究基础上得出的结论。这里仅举一例,无论是原著《国际法原理》还是译著《万国公法》都没有涉及在当时还罕有的国际公约,遵守国际公约云云不知从何谈起。《万国公法》第三卷第一章第五节题为《公约准废》,原著原题为《全权与批准》,在批准程序上,公约与双边条约有所区别,读了这一节的内容就知道它所涉及的只是双边条约而并没有涉及国际公约。惠顿在原著中使用了“public treaties”一词,意在强调条约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协定,丁韪良将之翻译为“公约”,也不能算错,但此公约即一般意义上的条约,并非国际公约。 《万国公法》是一部译著,要说明它的内容,当然是集中于翻译方面的问题。丁韪良在《译者序》及《凡例》中,对于他在翻译工作中的考虑及取舍有所说明。我们不妨从他所提供的角度略加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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