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冕与《会要》(3)
二、《会要》的续作 上引所谓“缵国朝政事”一语,已大致反映出了《会要》的内容,即它是关于唐代“ 政事”之书。而所谓“政事”,不是叙述“政事”的过程,而是记其起因或记其结果, 同时侧重于制度方面。《新唐书·艺文志三》把《会要》和《通典》视为同一性质之书 ,是有一定道理的。但它把这二书连同与此相近的书著录于子部“类书类”,实为不妥 。它们虽然都是分门别类记事,但其毕竟都有十分确定的基本内容,即关于制度的历史 。《通典》是通代的制度史,《会要》是专记一朝的制度史,与一般的类书有明显的区 别。《宋史·艺文志六》把《通典》、《会要》著录于子部“类事类”,这虽与“类书 类”的提法有所不同,但实质还是一样的。直到清修《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把《通典 》、《唐会要》及与之相类之书,著录于史部“政书类”,从而明确了它们作为史书的 性质。或许是因为它们所记都是以广义的政治制度为基本内容,故名“政书”。值得注 意的是,苏冕曾经明确地指出:“《会要》亦国史之支也”。[7](卷四二,月蚀)这话 讲得很确切:第一,《会要》是史书;第二,《会要》是“国史”的一个分支,意即侧 重于“国朝政事”。 前面已经讲到,《会要》“行于时”后,后人曾有两次续修。这是认识《会要》面貌 的重要环节,兹简述如下。 第一次续修是在晚唐宣宗时。史载,大中七年(853年): 十月,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平章事、太清官使、弘文馆大学士崔铉进《续会要》 四十卷,修撰官杨绍复、崔瑑、薛逢、郑言等,赐物有差。(注:《旧唐书》卷一八下 《宣宗本纪》。按《唐会要》卷三六“修撰”条有大致相同的记载,当是王溥据《旧唐 书·宣宗本纪》旧文补入。) 崔铉是宣宗朝重臣,作为宰臣和弘文馆大学士,他在大中七年,“以馆中学士崔瑑、 薛逢等撰《续会要》四十卷,献之。”[1](卷六三《崔元略传》附《崔铉传》)这都说 明,《续会要》是出于官修。《新唐书·艺文志三》类书类著录:“《续会要》四十卷 ,杨绍复、裴德融、崔瑑、薛逢、郑言、周肤敏、薛廷望、于珪、于球等撰, 崔铉监修。”这里所记的参撰者比前引《旧唐书·宣宗本纪》所记又多出五人,足见这 是当时官修史书的一个重要工程。《新唐书》纪、传,既未反映苏冕撰《会要》事,亦 未反映崔铉监修《续会要》事,难道是为本朝学者王溥故作掩饰,亦未可知。 崔铉等《续会要》撰成进上后,它与苏冕《会要》是什么关系呢?从《新唐书·艺文志 三》类事类著录的情况来看,“苏冕《会要》四十卷”和“《续会要》四十卷……崔铉 监修”都是各自行世的独立著作。《宋史·艺文志六》类事类著录:“苏冕《古今国典 》一百卷,又《会要》四十卷”、“崔铉《弘文馆续会要》四十卷”,似亦可证二书的 各自行世。 关于崔铉主持《续会要》的修撰,有两个具体问题,因宋人所述时有讹误并影响至今 ,需要在这里辨明。 第一个问题是,崔铉进书的时间。这本不应成为问题,但因晁公武之误在先,说是“ 大中七年,诏崔铉等撰次德宗以来事”,这里把献书时间误说成是下诏撰次时间;清四 库馆臣又误之于后,也说是“宣宗大中七年,又诏杨绍复等撰次德宗以来事,为《续会 要》四十卷”云云。这样,遂使这一讹误广为流传,以至于今。(注:见张舜徽主编《 中国史学名著题解》,中国青年出版社1984年版,第230页:“公元853年(宣宗大中七 年),又诏命杨绍复、崔瑑、薛逢、郑言等续编德宗以后史实。”陶懋炳《中国古代史 学史略》,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78页:“大中七年(853年),崔铉等又奉诏撰 德宗以后事,成《续会要》四十卷。”)笔者注意到,近年已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5] (P69)其实,上引《旧唐书·宣宗本纪》和《旧唐书·崔公略传》附《崔铉传》,以及 《唐会要》卷三六“修撰”条,都记载得很明白,大中七年是崔铉等献书时间,而非诏 命撰次时间。 第二个问题是,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崔铉撰成《续会要》是在“武宗时”,[3] (卷二,太祖建隆二年)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记崔铉撰成《续会要》是在“武宗朝” ,[8](卷五典故类)都与《旧唐书·宣宗本纪》和《旧唐书·崔铉传》所记大中七年不 符,当是误记,亦对后世有所影响,(注:见陈高华等主编《中国古代史史料学》,北 京出版社1983年版,第210页:“武宗时,崔铉又续四十卷”。)应一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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