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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旗驻防到地方行政制度(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任玉雪 参加讨论

二 八旗驻防的地方政府
    盛京八旗驻防的专城旗官,在政治、经济、军事、司法等各个领域渗入地方社会的管理,形成各级驻防政府,征收赋税,处理司法案件,当然,八旗甲兵的定期训练,也是重要的任务,这是州县政府没有的特别职能。在各级军政组织中,城守尉(防守尉、协领)辖区是盛京八旗驻防最为普遍基层政区,有着功能最为完善的地方政府,下面将以此为例,论述八旗驻防政府的主要职能及其运作模式。
    1.城守尉(防守尉)及其行政机构的运作
    城守尉(防守尉)的称谓并非来源于八旗制度,而是源于顺治入关前的驻防职官名称。八旗驻防之初,多以城堡为主,故逐渐将驻防主将称为城守。在崇德元年(1636年)五月,城守被定为牛录章京品级(16),成为正式职官,虽然品级较低,却有着重要的意义。八旗制度以旗系人,是按人丁化分管理范畴。而八旗驻防按区域进行防守,形成一定的军事区划,第一次将区域管理的概念引入八旗制度。故八旗驻防的正式官员--城守,成为清朝入关前唯一的有区域概念的职官称谓。顺治二年(1645年)定文武官员品级,将驻防各城的旗官称为总管官或镇守官,品级分别为三品、四品(17),等级明显上升。康熙初年,“城守尉”、“防守尉”的称谓似乎才正式成为职官名称,分别为正三品、正四品(18)。此后盛京将军辖区规模较大的驻防,大多为城守尉辖区。
    清朝入关前,驻防八旗的职官似乎只负责军事防御。从《满文老档》的记载来看,驻防旗官政绩审核的标准只有二条,其一是抓获外逃的人数;其二是城堡的修缮情况(19),可见此时城守仅维护地方治安,不负责地方事务。清朝入关后回防的八旗,大多不换防,由于人口增长的速度远快于兵额增加,到清末兵额与旗人(男性)的比例为3∶100(20),旗人挑甲的机会微乎其微,绝大部分成为靠土地谋生的农民。旗人从兵到农的角色转换,使驻防旗官经济与行政功能逐渐增加,有人将城守尉比作旗人的父母官(21),非常形象地表达了专城旗官的职能特征。城守尉的行政、经济职能是逐渐丰富起来的。清初奉天将军辖区内各城杂税是奉天府通判征收,康熙十九年(1680年)改归于驻防城守征收(22)。三十二年(1683年),盛京一般旗地开始征收租赋,由城守尉、协领负责。雍正二年(1724年)又进一步细化征税责任:“盛京旗丁所种地亩,仍照旧例,在何界内种地,即将该管协领、城守尉为督催之官,佐领、防御、骁骑校为经催之官。如有抗欠不交者,督催官即拘拿治罪。如有催追不完之数,计分数题参”(23)。由此可见,城守尉、协领在区域赋税的征收中,承担了重要的责任。
    众所周知,州县的租赋是通过社甲等基层组织征纳的。那么驻防旗地的租赋如何征收呢。以盖平城守尉辖区为例,康熙三十二(1683年)年旗地薄征草豆后,户部特派设仓官、员外郎各一员驻盖州,监收仓米(24),并将租赋上交盛京户部。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以后的余地、升科、伍田、随缺等诸项旗地,亦归城守尉署注册,派员催征(25),仓官监收。收租的具体程序如下:
    每在开征之先各旗派承催领催一名,再经城守尉点派按七月十五、八月十五、九月十五三期征之,但于应征之钱粮外,每日地例须浮冒,征收东钱。即清制钱。三百七十文,名曰漏(陋)规。实则相沿,已成正规矣。每次总计东钱一万一千余吊(每一吊计制钱系一百六十四文)。归城守尉独得,其他旗官不得分润。其后再赴各界催收折地,亦各折征(即应征之米而改作钱者),以十月二十日为头限,十一月初十日为二限,十二月初一日为三限(随催经手系优差云)。三限征讫交旗仓办事处计,每册地一日东钱一吊一百文(十六文为一百),八旗共收东钱三万六千余吊,按一八扣留仓务办公,共计六千五百余吊。其余三万城守尉与仓官按四六份分劈,之是此项征收,又与漏规无异也。但各花户所缴之余米(余地应征之米)。在内倘封仓不足时即由尉、仓二官以此项内赔补之(26)。
    由上述可知,盖平城守尉辖区旗地的租赋由领催收缴。除正额租赋外,与州县一样,旗民也要交纳陋规银两。盖平城守尉除征收旗租外,还兼收“花户”所纳之米,“花户”即是州县民人。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规定“盛京、吉林民人私垦地亩,续经查出者,每亩岁征银八分,仍在旗仓纳米二千六合五勺五抄,以惩匿报之弊政”(27)。盖平城守尉征收的花户之米,想来就是乾隆四十六后,私垦旗地的民人所纳之米。
    此外,发生在旗界案件的调查(28),救济赈荒(29)、出关告假等户土田婚各项事宜,俱由城守尉掌理(30)。城守尉已从军事驻防旗官转变为地方行政官员,以城守尉为核心的行政组织,亦成为八旗驻防区最为主要的地方政府。事务繁多,促使城守尉的衙署分功日益细致,同州县一样,设有兵、户、工等司,司员由八旗旗官担任,一般为防御、骁骑校、佐领、税官、仓官等,佐理事务。以辽阳城守官署为例:
    署内设兵、户、工三司,每司置掌案员、号簿员,贴写无定。额其分任事项兵司兼礼司,亦曰兵科,专掌军政,军饷丁壮沿道之防备及八旗考试传递公文等事;户司亦曰户科,掌八旗户婚田产、有关抚恤及征收地租等事;工司兼刑司亦曰工科,掌查禁贼盗及城垣、廨舍、桥梁营缮僧道等事(31)。
    而岫岩城守衙署内则设有户、兵、库三司,及值月处、仓务处。九旗各设图记处当房办事,名曰外郎,各二名,专管档册增除人丁等事(32)。辽阳、岫岩城守尉虽俱分为三司,但并不相同。故驻防旗官的衙门都有政务分工,但具体情况则有所不同,表现出八旗驻防政府的设置还比较灵活,并不十分规范。
    2.专城旗官与民官的司法合作
    清代实行旗民分治,旗人、民人分别由不同的政府管理,隶属明确。但旗民官员并非老死不相往来,实际上,由于旗、民政区交错相间,旗人、民人杂居,兼涉旗民的事件越来越多,要求旗官、民官相互间合作,以司法合作最为突出。
    在盛京地区,不管是八旗驻防城,还是州县,都沿袭了明代军卫的名称,如牛庄、盖平、广宁、义州、锦州、开原、金州、辽阳、复州等处,官员治所相同。如此一来,虽然盛京将军辖区一向实行旗民分治,但旗、民官员基本上是同城设治,分治之分是指旗民事务的分离,并非空间的隔离。分治之分的不彻底,使将军所辖的驻防城,与奉天府所辖州县的政区交错相间,导致旗民官员在地方事务,特别是司法事务上的合作,尤为频繁。
    旗民官员合作最多的是处理旗民交涉案件。起初在司法管理上,纯旗、纯民事件,由旗、民地方官员分别处理。旗、民间案件由旗、民官员一同略具案情,上报盛京刑部审理(33)。旗、民官员互不统属,往往遇事推诿,延误时间。雍正十年(1732年)改由发生在旗地或民地的旗民间案件,无论旗民,非关人命,则主要由该管旗界或民界的官员查参疏报(34)。即把案件的调查与地域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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