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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旗驻防到地方行政制度(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历史地理论丛》 任玉雪 参加讨论

为避免无辜人员往返奔波,乾隆三年(1738年)九月,清政府再次调整旗民间案件诉讼和审判程序。决定“会同就近旗、民官,承审定拟,只将有罪人犯解部复讯定案。其余一切牵连对质之人,于审明之日,即行省释,则人犯既免拖累,而案件亦得速结”(35)。不久,又令“赌博斗殴,及一切细小事务,罪只枷号杖笞者,俱无庸解部,仍令该地方旗、民各员就近审拟完结日,将所办各案,造具清册,报部查核”(36)。这样,在司法审判上,要求旗、民地方官员更为密切的合作。从以后的改革来看,这种合作并不成功。由于旗官多为本地人,司法审判时多有不公,乾隆四十四年经刑部议定,凡遇旗、民词讼事件,悉归州县审理,不再由旗、民官员会审,将旗官排除到地方司法审判之外(37)。但光绪元年(1875年)崇实改革时,仍将旗民会审作为重要的弊病提出来(38)。说明旗员干预州县司法审判的情况一直普遍存在。这也并非不可能,旗民官员同城而治,旗官品级往往高于民官。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后,还将东北八旗驻防的城守尉俱改为宗室缺,“官阶同于道府”。遇有旗、民案件,欲进行干涉,州县官员也无可奈何。因此,在维护地方秩序时,旗、民政府主动或被动的合作是不可避免的。
    由上述可知,清代东北承平日久,驻防旗官从军事防御转变为地方行政,经济、行政、司法等职能日益完善,征收赋税,救济赈荒,案件调查、处理,以及户土田婚等各项事宜,无不由专城旗官全权负责。八旗驻防政府在地方社会的管理中,如同州县官一样,成为功能完善的地方政府。
    三 八旗驻防区行政区划的界定及特征
    1.旗民政区范围的确定及其特征
    清代东北旗、民地方政府同城设治,又实行旗、民异治,司法、赋税等管理制度都有巨大差异,因此行政区划的设定就非常重要。事实上,顺治迁都京师后,东北由八旗驻防。在政府的鼓励下,汉族移民不断进入。最初,旗、民杂处,并没有引起清朝政府的注意。八旗驻防及州县俱是经年而设,并非一蹴而就。与移民的迁入相比,旗、民政区规划则相对滞后,这使旗、民错杂的局面无法扭转,并最终导致旗、民政区呈现出特殊的形态。
    顺治入关后的最初十年,东北未设民官,凡事俱由盛京昂邦章京总理。如此一来,从广义上讲,东北的土地俱为旗地。故可以说,与关内相反,清代东北州县是圈占旗地设置的。当然,圈的都是无主的八旗荒地。例如康熙二年(1662年)正月,盖州、熊岳地方安插新民,即把附近荒地、房基,酌量圈给,由海城县督率劝垦。但还是民多地少,清政府允许将各蒙古头目移居边外遗下熟地,以及马厂弃地,拨给新民耕种(39)。自此,盖州、熊岳的旗地中就有了或是大块、或是小块,零散的分布的民地。
    其实,像这样成片的分拔旗地的情况,并不是很多。汉族移民是分散的,逐渐进入东北的。清初鼓励移民,对其开垦、居址的选址限制不多。只要是柳条边以内荒地,地理位置没有严格限制,自然产生旗、民错处的现象。移民数量逐渐增加,由土地引起的争端不断,往往“奉天、锦州等处,旗下荒地甚多,民欲耕种,旗下指为圈地”(40)。清政府逐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康熙十九年(1680年),旗、民界线的清查开始。据清实录记载曰:
    盛京田地,关系旗丁民人生计,最为紧要,著尔部贤能司官二员,前往会同奉天将军、副都统、侍郎及府尹,将各处田地,清丈明白,务令旗民咸利,设立边界,永安生业(41)。
    这次清丈,是东北旗、民界线首次划定,也是清代东北旗、民行政区的首次规划,在当时一般以旗界、民界作为旗、民官员的行政范围。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盛京户部侍郎、奉天府府尹曾再次详查旗、民界线,明确旗界、民界(42)。并声明“不许旗人、民人互相垦种,以滋争端。如有荒地余多,旗、民情愿垦种者,将地名亩数具呈盛京户部,在各界内听部丈给”(43)。
    在清朝入关后,在旗民开垦近半个世纪后,通过划定旗民边界,旗民地方政府的政区确定下来。《盛京通志》对旗民政区的四至八道,有着清晰的记载,以辽阳城守尉及辽阳州辖区为例:
    在《盛京通志》中,盛京将军所辖的各城,奉天府所辖的各州县,如表1一样,都有四至八道的明确记载。不过,正如前文所说,像辽阳城守及辽阳州这样同城设治的旗民地方政府,所辖政区的实际情况十分复杂。从表1可知,以辽阳治所为中心,向南,知州的政区范围是向南80里至黑峪,城守政区的范围是向南130里至生铁岭。如此一来,城守与知州的政区似乎就有重叠的部分。众所周知,政区是不可能重叠的,那实际情况如何呢?旗、民政区的记载为什么看起来与事实相悖?
    旗民政区的复杂性,正是政区的设置滞后于旗人、民人的开垦造成的。旗民杂居,而清朝政府又人为的分为治之,才会形成如此复杂的局面。在康熙初年旗民政区划定后,对于以往居住在旗地的民众,清政府还是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闰三月,户部尚书鄂尔多提到:
    旗下与民参处,地亩垄界交连耕种者甚多,独民成村另住者少,贫人已经居住,年久成业,若迁动以致失业,应将在旗下界内参处之民,仍令原种之地耕种(44)。
    尽管清政府并没有将杂处之民清理、搬迁,但旗、民界线划定后,仍会对新来的移民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不过,这种制约还是相当有限的。清代旗人的社会地位高于民人,故民人进入旗界内耕种,与旗人混居,也是迫于生计。雍正年间奉天府府尹吕耀鲁一语道破:“东北旗地多于民地,流寓人民住居旗地谋生求食者众。”(45) 在人口稀少,可垦土地丰富的旗地,民人还是愿意违法进入。不过,往往自成村落。据康熙十六年《铁岭县志》记载,铁岭旗、民村屯共57个,其中纯民的村屯14个,旗、民杂居村屯1个,旗民杂居的现象并不明显。这些民人村屯,一般都是一户或几户移民进入未开垦的旗地后,定居下来,子孙繁衍而成。由于移民选择耕地的随意性,这些村屯零散分布在旗地中,如城南民人村共4个,旗、民杂居村1个;西南民人村7个;城西民人村2个,城北民人村1个,即使在同一方位,距离远近不一(46)。铁岭县设于康熙三年,至康熙十九年旗、民划界时,这分布的格局已基本形成。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铁岭仍保留旗村311个,民村200余个(47),参错相间。
    进入旗地的民人,或开垦荒地,或典旗地,虽为例禁,但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规定:“民典旗人余地及永远征租地、暂行征租地亩,俱归州县征收。”四十六年(1781年)规定:“盛京吉林民人私垦地亩,续经查出者每亩岁征银八分,仍在旗仓纳米。”(48) 这里的所谓的民人私垦地亩,大多是民人在旗界的私垦地,上述措施,实际上承认了民典旗地及私垦旗地的事实,同时把州县的管理延伸到旗界以内。
    由上述可知,旗界、民界虽有划定,亦可视为旗民官员的行政区划,但实际上旗民居住错杂,旗人屯、民人屯,旗地、民地的交错分布,把旗界、民界再次细划为更为零散狭小的区域,慢慢消解了划定的旗民边界,旗民行政区的实际界线日益模糊。这种情况,在旗民同城设治的地区,更为明显。这也就是为什么单纯从文字上看,辽阳城守与知州的辖区有一部分是重叠的。上述可知,四至八道只是城守和州县官管理的最远边界,在很多区域内,知州与城守所辖的民地和旗地,是交错相间的。也就是说,而传统意义上,单一的政区格局不见了,旗地、民地就像马赛克图画一样,旗民政区也随之亦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说旗民政区的边界不存在了,只是由于旗人、民人的越界杂居,使实际情况变的复杂。一旦某地出了重大事件,查找应负责任的官员,还是以《盛京通志》所载的四至八道为准。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在寻找凤凰城赛马集案件的责任官员时,所遵循的行政区划就是《盛京通志》所载旗、民官员辖地的四至八道(49)。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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