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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社会变革”假说的反思与区域视野下的“历史中国”(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学术月刊》 刁培俊 参加讨论

二、“唐宋变革论”之反例--对乡村职役、元丰改制、身丁钱物的考察
    从宋朝乡役制、元丰改制和身丁钱物的征收三个方面来观察,它们或者不能纳入唐宋变革论所设定的“唐宋之际”这一时段,或者有反复而不能一概而论,或者在区域差异方面展现出“不变”的社会内容,皆与“唐宋变革论”论题有悖。
    (一)乡村职役制--唐宋村民管理者的具体变化时段
    有关“唐宋变革”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的变化具体时段,内藤湖南最初认定是在“唐宋之际”。当今讨论唐宋变革的学者,也大都认同这一划分,即唐朝灭亡到北宋建立之间;或说中唐至宋初,即8-10世纪,内藤及其弟子多如此认定。那么,具体到中国帝制时代乡村民户的管理制度--乡官制和乡役制,自唐至宋,究竟是怎样的一种变化过程呢?
    首先,有关乡官制转变为乡役制的时间及其反复。⑨在唐宋时期,里正等乡役的社会地位,就文献资料所呈现的历史表象看,确实发生了一些变化。中唐以前的里正等,是帝国政权领域的“乡职”,是衔接县政的一级行政建构,似乃《韩非子·外储说右》所谓“明主治吏不治民”的社会控制模式。唐代史料显示,里正等乡官一般在应差之时,都有免除部分赋役的优待;相对于宋朝的职役人员而言,一般可任职多年,且有一定的晋升空间;从王朝规定的着装上看,也与普通民众不同。⑩“当乡何物贵,不过五里官”的“乡官”之说(11),或许是当时人们普遍性的认识。然而,中唐以降则不然,此前的乡官已沦落为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贱役”。对此,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职役考二》中大发议论。(12)由此可见,中唐至两宋,虽然称其为职役,但里正等“职”的一面渐被侵夺,“役”的一面日益凸显--这一“职”一“役”之间,政治身份的变化悬殊。之所以发生这一变化,就两宋而言,这是在内外交困、中央和地方财政持续入不敷出的窘境下,为了在财政上集权中央和王朝机器的有效运转,帝国自身有机体不断侵蚀其“神经末梢”利益的表现。
    其次,乡官制和乡役制下村落民户范围的改变及其反复。自唐至宋,乡村中的直接管理者,其概略为:第一,不但包括有自乡官到乡役这一身份性的转变;第二,在乡役人“管理”的范围方面,自唐朝“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改变为五代十国和宋初的100户左右,再转变为熙丰后250户为一都保、25户为一大保、5户(或为虚设)为一小保的形式。乡村中乡役人负责催驱赋役、防治烟火盗贼等事务的乡里(乡都保)范围缩小了不少。理想化统一化的制度付诸实际执行,往往发生很大的演变--因地制宜、因俗而治的境况在此显现,至少宋代潼川府路泸川县即为一“特例”。(13)就此而言,自中唐开始直至北宋,乡村管理者变化过程中发生了不少的曲折、反复,直到北宋后期才逐渐固定下来。倘若以此验之“唐宋变革”,时段上抵牾不合,其间的反复更难以毕现“历史中国”的真实面相。
    (二)元丰改制--官僚体制领域的反例
    宋神宗朝推行的元丰官制改革也可视为“唐宋变革”说的一个反例。北宋前期,士大夫们普遍不满于沿袭于唐末五代、弊端重重的官僚体制。这主要表现为:其一,名实不符,官外有官。如所周知,宋朝官制的一大特点就是官、职、差遣三者分离,由此带来的弊病也就难以一一毕述。譬如,宋初沿循唐制,省部寺监的官,备员充数而已,基本没有实际的职掌。吏户礼刑工兵六部的尚书、侍郎与左右谏议大夫等,都空存其名而无其实。于是,北宋前期朝堂内外出现了“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14)的混乱局面。以至于司马光慨叹“今之所谓官者,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古之官也。官以任能,爵以畴功。今官爵混淆,品秩紊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15)其二,机构严重叠合,官吏虽多而事废。宋初的许多官制设置,一个机构可以办理的事情,多半情况下会同时设置三几个机构。究其实,皇帝的用意是在分割主管臣僚的事权,防止其专权。譬如宰相的事权一分为三,设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使;军事机构则设有兵部、枢密院和三衙,以互相牵制。这样一来,衙门之间互相牵制,做事则相互推诿,以至于行政效率相当低下。其三,冗官冗禄,国蠹财乏。宋初以来,科举录取人数不断增加,荫补入官的人员更是屡增不减,即便是官僚机构叠床架屋,冗官冗吏的局面也势所难免。所有这些,催生出了宋神宗朝的官制改革。
    熙宁末年,宋神宗令臣僚校勘《唐六典》,以之为蓝图,设定各级官署,规定官员编制和职权、官阶。元丰三年(1080年)时,在蔡确和王珪的协助下,对职官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做法有:依《唐六典》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之制,以正官名;罢文武散阶及吏人带文武散阶、检校官、宪衔等虚衔;确定了一些新的官品和寄禄官的新格,重新制定了三省六部、御史台、秘书省和九寺五监的条例和《元丰禄令》,改革了荫补时限,等等。(16)简言之,这次改革基本上是对中唐以来差遣等制度的一次反复,是对唐中叶到北宋以来官制领域的一次较大变动。显而易见,如果将元丰改革也纳诸“唐宋变革”这一论域,则难以按照“唐宋变革论”给定的时段和研究范式,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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