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冬,河南偃师缑氏郑瑶村出土了汉章帝建初二年“侍廷里父老僤约束石券”。迄今为止,这是我们所知道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乡里民约,至为珍贵。自石券出土后已有不少专家撰文进行研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所论尚颇多可商榷之处,而且,有些问题尚未涉及到,仍须深刻探讨。为了讨论的方便,今先将其全文过录于后(行款一依原石开列): 建初二年正月十五日,侍廷里父老僤祭尊 于季、主疏左巨等二十五人共为约束石券里治中。 乃以永平十五年六月中造起僤,敛钱共有六万 一千五百,买田八十二亩。僤中其有訾次 当给为里父老者,共以容田借与,得收田 上毛物谷实自给。即訾下不中,还田, 转与当为父老者。传后子孙以为常。 其有物故,得传后代户者一人。即僤 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 田。它如约束。单侯、单子阳、尹伯通、锜中都、周平、周兰、 □□、周伟、于中山、于中程、于季、于孝卿、于程式、于伯先、于孝、 左巨、单力、于稚、锜中卿,左□□、于思、锜季卿、尹太孙、于伯和、尹明功。 自券文出土后,已有不少学者撰文加以考释和研究。(注:黄士斌:《河南偃师县发现汉代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宁可:《关于〈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文物》,1982年第12期。邢义田:《汉代的父老、僤与聚族里--“汉侍廷里父老僤买田约束石券”读记》,《汉学研究》(台北)第一卷第二期,1983年12月。俞伟超:《中国古代公社组织的考察--论先秦两汉的“单--僤--弹”》,文物出版社,1988年10月。凡引上述四家之说者,恕皆以姓氏称,亦不再出注。)这里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释文基本上依照黄士斌先生原释。只有个别字,我参照黄氏文内所附拓影,仔细审视而另有所定。句读乃据我对此约束文的理解而一自为之。如第5行“容田”之“容”,原拓片甚清晰,以释“容”为是。黄、宁二先生皆释为“客”,误。俞先生释为“容”,甚是。第20行第2字,黄氏释为“也”字,误。原拓片甚清晰,当释为“它”字。宁、邢二氏均释为“它”字,甚是。第6行“谷实”之“实”字,黄氏释为“食”,误。邢、于二氏释为“实”,甚是。又第11行开头二字,黄、宁二氏皆拟释为“父老”二字。邢氏提出疑问,认为“一连串的人名,为何中间插入‘父老’两字?不好解释”。当是“误刻”,“又经削去”(按,邢氏怀疑有理)。我以为可以肯定,此二字当为人名无疑,只是不可释而已。又,末行第十三、十四字,黄、宁文皆释作“王思”,邢氏疑为“于思”,俞氏从之。我以为应作“于思”,今从邢氏说。又,末行于“锜初卿”与“于思”之间,有字,总数似不过三字,其姓为“左”,约略可辨,余二字不识。此为一左姓户人曰“左□□”者。黄、宁二氏皆析为四字,作二户人对待。此释当误。如此“左□□”,并第11行开头“□□”人等总计之,正好得25人之数。与券文所言“廿五人”相校正相合。此亦反证第11行开头“□□”二字不当释为“父老”,而应为人名。 此僤为民间组织。民间组织,必有民约。建僤置田在前,民相与为约束在后,其间相距达五年之久。迄今为止,这是我们所能知道的最早的民约。关于此僤,将论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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