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老、长老、长者、三老等,其名目虽不一,然却有着共同的社会身份,即皆为闾里高年,有道德,为乡里所推重,因而也就成为闾里世俗社会的实际主宰者。乡政之运作亦常以之为中介,国家的权力通过此种势力而进一步控制和把握民间社会。此处再结合石券文中之“父老”一名,谈一些相关的问题。 父老为闾里民间社会领袖。其时,“父老”一辞有广狭二义。其广义者,为泛指闾里老人,年齿较长,是为闾里高年。从汉高帝二年诏“举民年五十以上”,“置以为三老”来看,年庚50以上者,便可称为“老”。故“父老”作为泛称,各父家长年在50以上者即可习当之。然此亦并无严格之界限。此等广泛的“父老”之称,应即系对各户父家长之稍年长者之习惯称呼。秦末,拥立刘邦为沛公的沛中“诸父老”就是泛指。曾率江东八千子弟兵渡江而西上的项羽,当其败亡之时,说:“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2](《项羽本纪》)此“江东父兄”之“父”,也是指的一个广义的父老群。其狭义者,则系指由政府设置或认可的闾里民间领袖,称之为“里父老”。他的身份,从某种意义上说,介于官民之间,或半官半私(民),或亦官亦私(民),他是政府承认的民间代表人物,是政府与民间联系的中介。他并不算基层政府职员,其职分不同于里正。此等人物,在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时代,都是不可或缺的,他们往往成为闾里民间社会的实际主宰者,其所作所为及其活动圈子,往往是政权力量所莫及,甚至是无能为力的范围。本石券文所提到的“里父老”就是此等人物。 《汉书·循吏传》载,黄霸为颍川太守,“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及务耕桑,种树畜养,去食谷马”。黄霸之具体的各种乡规条教,就是通过其所置的“父老、师帅、伍长”等闾里代表人物,来具体实施和贯彻的。黄霸所设,并非原常规的乡里政权人员,而是另一套闾里班子,故言“置”。其父老、师帅皆当为民间表率人物。《汉书·高帝纪》载高祖二年诏曰:“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充“三老”的条件之一,便是能“率众为善”,强调其表率榜样作用。战国秦汉间,闾里用人,都强调其“表率”的一面。秦的里典就是“率敖”。即便是政府所打击的对象也是针对地方典型头面人物而发。如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附抄《魏奔命律》所谓“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便是。江苏汉墓出土《先令券书》记有“里(师)、伍人”参与本里人遗产分配事宜,并居间充作公证人。此“里师”或即里正之异名,或当如黄霸在颍川所置“师帅”之类。总之,此等“父老、师帅”,皆系政府所置或认可的闾里民间头面代表人物。 此等“里父老”,亦非必1人,可以是多人。居延汉简有称“东利里父老夏圣等”者,可为之证。侍廷里之“里父老”是几人,石券文无直言其数,然从下引三句话即可断定。曰:“僤中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即訾下不中,还田转与当为父老者”;“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不中”,即不中(合乎)里父老人选的条件--引者)”。由上述三言观之,该“里父老”仅为1人。 券尾题名的25人,能否皆称父老?俞氏文称“立此‘约束’的25个‘父老’”。此说欠当。作为里父老,其员额有限,且充当者必合一定条件(详后),故“里父老”则并不等于广义的“父老”之称。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前已论之。即使是广义的“父老”,也并不全等于父家长或“户人(即户主)”。券末列名的是25户人,即25位家长。既非等于“里父老”,亦并非尽可称所习言之广义“父老”,故不能一概而言为“父老”。券文已明言,“即僤中皆訾下不中父老,季、巨等共假赁田也”。可见包括季、巨在内的僤25人,并非一定全合充当“里父老”之任。我以为券文末题名的25人,无论从广义或狭义论,皆不可尽以“父老”称之。他们的社会政治身份都是“户人”即户主。券文有句曰:“得传后代户者一人。”此“户”即“户人(户主)”之简称。这是券文从侧面给我们透露的题名25人的正确称谓的内证。 还须说明的是,“父老”与“三老”的异同问题。以其同者言之:(1)二者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本皆为传统的民间共同体领袖之职;(2)而今又皆作为乡里民间领袖及代表人物而为政府所认可;(3)充任三老和父老的首要条件皆为闾里高年与有德,堪率教众为善者。以其异者言之:(1)三老为更高层次之职(乡级以上),父老则次之,只在闾里中。(2)三老更带有官气,可与“吏比者”比。《汉书·食货志》云:“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可为之证。而里父老则更带有民间气,在闾里中活动。三老所得官府优惠多于里父老。(3)里无三老之职,三老最低为乡级。二者不可相混。宁先生以为“里父老”可称“三老”。此说误。其误来自于对其所引文献疏解之误。《汉书·元后传》:“翁孺既免……乃徙魏郡元城委粟里。为三老,魏郡人德之。”此言人徙委粟里,然与其为三老的地点则是两码事。正确的理解应是:人居委粟里,而为郡三老,故言“魏郡人德之”。不是委粟里德之。里父老与三老不可混同。 六充当侍廷里“父老”的条件 石券文称,“其有訾次当给为里父老者”,又称“訾下不中”,“訾下皆不中”。可见,充当侍廷里父老者,须有一定财訾作为条件,但我以为却不能表明财訾是惟一条件。东汉何休为《公羊传》“宣公十五年”条作注,指出充当里父老的两个条件是“耆老而有高德者”。他还将“里父老”与“三老、孝悌”列为同一个系列。这后一点对我们认识汉父老人选的条件是很有用处的。汉的三老是以年德和能率众为善作为基本条件的,而与之处于同系列中的“里父老”,不能不以年德为前提条件。应当说“訾”只是个附加条件,而年德则仍是充任“父老”人选之本。拙见以为,由侍廷里父老人选以“訾”中否论,可知此时充任里父老者有了“訾”的附加条件,然却并未表明舍其本。此等状况带有乡里民俗性而非官方制度。前引黄氏文认为汉代“改变了先秦时里父老由乡中德高望重的充任的做法”;宁可先生亦说“不再由年高有德的担任,而改为訾选”。按,此等说法,都是值得商榷的。至于到汉时何以加进了“訾”的条件,则详后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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