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由于没有独立自主的私有者阶级,就不能产生相互竞争的商品意识,生产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生活消费。这样,一方面是社会分工不发达,相反却采取了手工业与农业相结合的形式;另一方面则由于交换的缺乏导致了商品经济的不发达。 第三,因而财富在中国就不能形成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客体力量,即不能构成决定个体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权利的价值标准,在西方富者必定是贵者,而在中国则相反贵者才是富者,即所谓的“氏所以别贵贱”。 第四,由此就决定了中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民法体系的缺乏,因为人们的社会关系主要的不是表现为一种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血缘关系,因此“在这种情形之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就是国家的臣属关系。”[①c]所以也就不需要作为调节手段的民法体系。其二刑法不是基于商品交易的平等和公正原则,而是专及的。因为“社会支配者的利害关系,要使现状当成法律。”[②c]而中国的奴隶制国家,作为支配者的利害关系就是如何维护它的氏族统治,即使氏族成员保持其“臣属关系”。它保护的不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也就不会受其公平交易原则的影响,恰恰相反它维护的正是等级森严的氏族关系,所谓“氏所以别贵贱”,“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正是这个意思。同时,由于没有私有财富这一绝对标准的制约,中国的刑法就缺乏一个绝对公平的参照系统。因而执法过程的随机任意性,执法者的长官意志,往往干扰和左右着本来就不公平的法律的实施,这正是中国尚人治的主要原因之一,即法律制度先天的缺陷。总之,中国的法律不是通过调节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而是以对其自身行为的强制来进行统治,表现为国家的镇压手段和经济调节职能的“混一”。 第五,由于没有独立自由的私有者阶级、没有公平交易的商品意识和完善的法律制度等等,就不能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分离,由此也就不能产生完全独立和自由的个体意识。所以,唯上、唯亲、唯师以及认同、崇古就构成了中国人特有的思维模式,即“群体意识”,在此,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是正相适应的。 这种由不同路径所产生的不同结果,不但使东西方的奴隶社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而且对后来东西方文明之差异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尽管这其中有很多具体的历史原因,但最终都莫不根源于此。 侯外庐的《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的重大史学意义也正在这里,它不但科学地论证了中国奴隶社会的特殊性,并且给中国后来一些重大的历史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解释指明了方向,给史学上一些基本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论保证。例如,为什么中国的商品经济不发达?为什么尚人治而非法治?为什么在中国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儒家而非法家?为什么农民战争非常频繁?为什么封建社会延续时间特别长?为什么自然科学不发达,人文科学在百家争鸣以后采取了“传注”经典的阐释学形式?等等,这些中国古史研究的重大问题,如果仅仅着眼于问题本身及其局部的历史现象,是无法解释清楚的,它只能明其当然,而不能使人明其所以然。 因此,上述基本问题尽管都有其具体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中国古代的“早熟路径。” 第一,为什么商品经济不发达:春秋战国时期工商业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出现了一些商业比较繁荣的城市,也产生了一些富商大贾。但这并不代表商品经济的发达,因为,其一,它在经济基础中所占的比重不大,生产的目的不是以交换来赢利,而是为了生活的直接消费。其二,没有形成一个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独立的商人阶层。恰恰相反,商人的地位是非常低贱的,甚至不在十等人之列(257页)。尽管商人们“恃富而卑其上”(《昭公元年》),但那不过是他们的一厢情愿罢了。单就财富而言他们也根本无法与贵者相比,吕不韦虽然“家累千金”,但是比起后来食河南洛邑十万户来,其“利率”是不可相提并论的。(《战国策·秦策第五》)而这却来自于秦王的“封赐”,他之所以被封为丞相,却是因了他助子楚登上王位的结果,并非仅仅因为有钱就可以为相,更不要说为王了,象希腊罗马的执政官。其轨迹是很清楚的,即助王登位→拜相→封赐→食邑。所以工商业的繁荣并不代表商品经济的发达。 这首先是由于土地这个最大的不动产是国有的,附着于其上的生产者,即奴隶也是国有的,而这一切的所有者就是周天子。整个国家就象一个大家族,各级诸侯、卿、大夫的封国及食邑就象一个个小家庭,在这里氏族纽带就象罗网一样束缚着国家。地域单位既然没有冲破氏族外壳,土地私有制就不可能产生,也就不能产生独立的财富私有者。由此也就不可能形成以追逐私有财富为目的的自由竞争的商品意识,因而社会生产就不是以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生活消费。同时由于联系着各个家庭的是氏族纽带,而不是经济关系。这就极大地抑制了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表现为手工业和农业的结合,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而没有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达是不可能的。 其次就工商业本身而言,最初它就是在“工商食官”[①d],即氏族国家所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财富的集中采取了自上而下的行进路线,而不象“古典的古代”的小土地私有制,采取了自下而上的斗争过程。因此,氏族贵族的统治内部,虽然有富子和宗子的矛盾,但是并未冲破氏族纽带的束缚,不过由“世室”代替了“公室”(202-204页),即“被封者”代替了“分封者”。在这里作为统治者阶级的氏族贵族的统治,并未改变,而氏族贵族的统治必然要抑制社会成员追求私有财富的“争心”,而齐之以礼的规范,以一种先天的假定迫使人们安于后天的等级差别。否则以财富来论贵贱就必然要威胁到氏族贵族的统治,正所谓“无礼而好陵人,恃富而卑其上”(《昭公元年》),“拟于人君”“比千乘之家”(《史记·货殖列传》)。所以,正是土地国有制在经济基础上,使商品经济的发达成为不可能;而氏族政体又从上层建筑上遏制了工商业的发展。 第二,为什么尚人治而抑法制: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使得财富没有形成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客体力量,没有构成国家生活的价值标准,在此基础上就不可能产生以平等和公正为基本精神的法律制度。希腊的司法之神一手擎着利剑,一手托着天平,尽管是神话,但与历史却颇为相合,[②d]即以暴力保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本着在财富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调节其利害冲突,而这些在中国是不存在的。这样由于没有独立的并据支配地位的私有制经济,经济利益也就不能形成联系社会结构的纽带,因而也就不需要作为调节手段的民法系统;另一方面,由于氏族的血缘关系构成了社会结构的纽带,因而刑法保护的就不是财产私有者的经济利益,而是氏族贵族的统治秩序,在这里法律是认人不认财的,因为氏族贵族的经济利益是以血缘关系而体现出来的。但是由于国家采取了家族的形式,即无阶级差别的氏族外壳却包含了有阶级差别的国家内容。这就产生了一个矛盾,就是以什么来构成社会的价值标准,即统治的理论基础。在西方有自然形成的财富标准,中国没有,就得人为的创造出一个标准,否则就无法维持国家的统治。而私有财产既然不能作为中介以调节人们的社会关系,那么就必然要有一套相应的制度规范,对人本身的社会行为进行规定。它一方面要承认氏族纽带的统治形式,另一方面又要对等级差别的统治内容作出合理解释,于是就必然产生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即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中心范畴的“礼制”。它把事实上的等级差别解释成是先天命定的,因为人不能选择自己的血缘关系,所以也就要安于这种即定的社会地位,上视下如赤子,下视上如父母(《荀子·王霸》),从而维持一种亲亲、尊尊的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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