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东方专制主义》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 魏特夫自称他的“治水社会”理论“渊源于马克思的伟大经典遗产和一些最深奥的思想”(21)。在剖析《东方专制主义》的理论体系时,我们首先要揭穿这个谎言。 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由于对东方民族解放运动的关注,开始注意东方的社会问题。他的一些有关论述,对于我们认识东方社会的历史发展无疑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应该指出,马克思当时所接触到的有关东方的材料是很有限的,主要是17和18世纪到过东方的一些传教士、旅行家和商人的记载,再有就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亚当·斯密、詹姆斯·穆勒、里查德·琼斯和约翰·斯图亚特·穆勒等人的有关著述。其中有些材料,从今天看来难免有失实的地方,这就势必要影响到马克思某些论断的准确性。因此,对于马克思有关东方社会历史特点的论述,我们应该采取具体分析的态度。列宁说:“马克思主义者从马克思理论中无疑只是借用了阐明社会关系所必需的宝贵方法,所以他们在评判自己对社会关系的估计时,完全不是以抽象公式之类的胡说为标准,而是以这种估计本身的正确性及其与现实的相符合为标准的”。(22)这也是我们学习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东方社会的论述所应遵循的原则。 魏特夫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遗产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态度。他对唯物史观所提供的正确阐明社会历史的观点和方法并不感兴趣,而唯独恭维马克思有关东方社会的特殊性和停滞性的论述是“无与伦比的科学成就”,并且按照自己的需要对马克思的有关论述肆意进行曲解。与此同时,他还指责马克思“在关键时刻没有道出他按照他的认识和信仰应该道出的思想”,诋毁马克思后来“从真理面前退却”,“模糊了他在50年代使他极其感兴趣的东方专制国家的特殊管理职能”,把“亚细亚社会”的概念“弄得残缺不全”,从而构成了“对科学的犯罪”。(23)魏特夫为什么诋毁马克思“从真理面前退却”呢?主要是因为马克思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将亚细亚制度纳入了一种连续的发展模式”。《序言》写道:“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24)在魏特夫看来,马克思的表述“漠视亚细亚社会特有的‘停滞’性质”,“它暗示,承认亚细亚生产方式并不等于否认《共产党宣言》所断言的对一切主要的对抗性社会都适应的单线的社会发展概念”。(25)所谓“单线的社会发展概念”是魏特夫对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理论的概括,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但马克思确实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一个特定时代,而不是脱离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一种变异。东方各国历史发展的特殊性,并没有改变世界历史发展的统一性。马克思的这个观点是魏特夫所不能接受的,因此他诋毁马克思是“从真理面前退却”。由此也可以了解,尽管魏特夫借用了马克思所提出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概念,但他真正的用意却是要反对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 在魏特夫所构筑的理论体系中,“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治水社会”,而“农业管理专制主义是治水社会的基本特征”(26)。他认为,由于东方社会的水利灌溉需要一体化的协作,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因而就产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关于水利灌溉对东方各国的重要性究竟达到什么程度,以及各个国家专制主义的统治和水利灌溉事业的发展究竟有什么关系,都是尚待深入研究的问题。马克思曾经指出:“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区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渠道的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27);他还说过“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济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28)。但是马克思并没有说由于水利灌溉工程的需要,必然产生专制主义。水利灌溉工程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与水利灌溉工程导致国家实行专制主义的全面统治并不是一回事。事实上,对劳动实行严格的监督和指挥,并非是东方国家水利灌溉工程特有的需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说: “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29) “凡是建立在作为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之间的对立上的生产方式中,都必然会产生这种监督劳动。这种对立越严重,这种监督劳动所起的作用也就越大。因此,它在奴隶制度下所起的作用达到了最大限度。”(30)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凡是生产劳动具有多数人进行协作的形态,就需要对劳动实行监督和统一指挥。只不过由于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不同,这种对劳动的监督和指挥,其性质、规模和力度会有所不同而已。魏特夫认为按照马克思的意见,由于东方国家的水利灌溉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因而就产生了专制主义的统治,这完全是对马克思原意的歪曲。 专制主义作为一种国家政体和统治方式,是一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并不是东方社会所独有的。马克思曾经考察过专制制度和早期国家结构以及公社土地所有制的关系。他说: “统一体或是由部落中一个家庭的首领来代表,或是由各个家长彼此间发生联系。与此相应,这种共同体的形式就或是较为专制的,或是较为民主的。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公共条件,如在亚细亚各民族中起过非常重要作用的灌溉渠道,以及交通工具等等,就表现为更高的统一体,即高居于各小公社之上的专制政府的事业。”(31)在马克思看来,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公社土地所有制,而“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32)。正是土地所有制的这个特点构成了东方专制制度的基础。恩格斯持有和马克思相同的观点。他明确说: 在有的地方,如在亚洲雅利安民族和俄罗斯人那里,当国家政权出现的时候,公社还是共同耕种的,或者只是在一定时间内交给各个家庭使用,因而还没有产生土地私有制,在这样的地方,国家政权便以专制政体而出现。”(33)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东方一些国家专制制度的产生,并非如魏特夫所说的,是由于水利灌溉需要强有力的管理和控制;恰恰相反,这些国家是由于作为“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34)成为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所以水利灌溉工程才成了专制政府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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