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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看待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理论研究》 林甘泉 参加讨论

三、“治水社会”理论与中国的历史实际
    任何一种历史理论都必须接受历史实际的检验,从而决定其存在的价值。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把中国当作“治水社会”的一个标本,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他的一些基本观点能不能站得住脚呢?对于一个外国学者,我们不能要求他对中国历史有全面和透彻的了解,但是我们有理由要求魏特夫不要随心所欲地歪曲历史。而在《东方专制主义》中,可以说有很多对中国历史的解释都是牵强附会或随意编造的。下面我们不妨看一看魏特夫书中在两个重要观点上对中国历史的说明是否符合实际。
    第一,关于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与水利灌溉工程的关系。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在此之前,中国早期国家的政体究竟是否属于专制主义性质,史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但即使主张先秦时代的国家政体属于专制主义性质的学者,也认为这种专制主义政体同秦朝以后的专制主义有一定区别,承认原始民主制的传统在当时还有不可忽视的作用。魏特夫对于先秦时代和秦朝以后的专制政体不加区别,一概名之为“治水社会的制度”。但是我们知道,商代的甲骨文有不少问雨的占卜,却没有治水的卜问。从文献记载和青铜器铭文中,也看不出西周有由国家管理的巨大水利灌溉工程。魏特夫说:“高度系统化的中国治国策手册《周礼》谈到有专职官吏把灌溉用水从水库和较大的运河引导到各种较小的运河或沟渠中去。”(44)事实上,《周礼》中的沟洫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排涝,而不是引水灌溉。从汉代的郑玄注《周礼》,到清代的程瑶田作《沟洫疆理小记》,对此言之甚详。与魏特夫所说的相反,《周礼》中的沟洫体系并非“把灌溉用水从水库和较大的运河引导至较小的运河或沟渠中去”,而是让田野中的积水,按照畎、遂、沟、洫、浍的顺序,通过由窄而宽、由浅而深的排水系统,最后汇入河川的。《周礼》成书于战国,书中内容虽然也反映了周代的某些史实,但那种排列整齐的沟洫制度无疑是经过编书者加工构想的。按照魏特夫的说法,随着治水农业的发展,周朝“逐渐加强了它的管理者的和官僚主义的‘强度’”。(45)但历史事实恰恰相反,中国古代的水利灌溉事业是在周王朝衰落乃至灭亡之后,才开始发展起来的。而在全国范围内,水利灌溉事业真正巨大的发展,乃是汉武帝时期的事情。这时距离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国家,已经有近百年之久了。
    魏特夫说:“靠天下雨灌溉的农业并不像靠水利灌溉的农业那样需要经济上的集权。”(46)他认为欧洲国家的农业是靠天下雨灌溉的,而中国和其他东方国家的农业则是靠水利工程灌溉的,国家对水利灌溉工程的管理决定了东方专制主义的形成。其实,无论是西方或东方的大多数国家,都很难简单归结为靠天下雨灌溉的农业或靠水利灌溉的农业。中国的传统农业既靠水利灌溉,也靠天下雨灌溉。就黄河流域来说,春秋战国以前,尽管水利灌溉并不发达,但由于黄土地带适合黍稷等耐旱作物的种植,农业生产仍然不断获得发展。如果要在专制主义政体与水利灌溉事业之间寻找某种联系的话,与其说治水经济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物质基础,不如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为水利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魏特夫说:“基于小规模灌溉耕作的浇灌农业,增加了粮食来源,但是它不涉及组织和社会控制的方式,而这种方式是大规模治水农业和东方专制制度的特点。”(47)照此说来,所谓“治水社会”主要指的又并不是一般的水利灌溉,而是“大规模治水农业”。可是这种“治水农业”究竟规模要多大,才“涉及组织和社会控制的方式”呢?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的治理黄河应该说是大规模的水利工程,但不论何朝何代,都谈不到治河工程对专制主义国家”组织和社会控制的方式”起了什么决定性的作用。
    第二,关于中国古代的阶级构成及其与所有制的关系。
    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中,分析了“治水所有制的复杂类型”。(48)他的目的是企图说明东方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统治阶级对国家实行的权力垄断面前,没有多大意义”,因为在这里“构成统治阶级的不是私有者,而是控制政权和经济的官僚”。(49)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只有官民对立,没有在私有财产基础上的阶级分化,这并不是魏特夫的新发明,而是一种已经被证伪的陈腐的观点。中国封建地主阶级广占土地,肆意兼并农民,而且常常和封建国家争夺劳动人手,可以说史不绝书。魏特夫尽管对这些基本史实避而不谈,也不得不承认传统中国“地主制度的发展大大影响了统治阶级中在朝者和在野者(士绅)之间的关系”。(50)既然如此,怎么又可以说所有制关系对统治阶级的权利垄断“没有多大意义”呢?中国封建社会的仕进制度和科举制度虽然为出身寒微的士人开辟了一条上升到统治阶级行列的途径,但是地主阶级做官的机会要比农民多得多,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就连费正清这样的西方学者,在谈到这个问题时也承认:“有功名的个人,在多数情况下,与有土地的家庭有关系,而有土地家庭的成员,又在多数情况下是有功名的人”。他据此得出结论说:“在一个农业社会里,人们不能忽视土地占有作为上层阶级权力来源的重要性,尽管人们想尽量避免马克思主义式的夸大经济关系的作用。”(51)
    官与民的对立在传统中国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决不能由此抹煞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基本矛盾。《史记·货殖列传》说:“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则卑下之,伯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僕,物之理也。”又说:“若至力农畜,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郡,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司马迁所说的情况,在整个封建社会都是有代表性的。地主豪强横行乡里,甚至于可以发展到“自郡吏以下皆畏避之,莫敢与牾”,而农民则只能以“宁负二千石,无负豪大家”互相告诫。(52)魏特夫自称拥有中国二十四史的一万页译文,上述这些材料他不会不知道,但是出于自己理论体系的需要,他对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却视若无睹。《东方专制主义》提出治水社会存在着三大类型的社会对立现象:“平民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对立”,“平民和国家之间的对立”,“复杂的统治体内部各阶层之间的对立”。书中谈到“贫农(和佃农)可能同富农(有地产的富裕农民)、同商人或放债人发生冲突”,却不谈农民和地主的冲突。虽然在另一处也轻描淡写地说了一句:“历史详尽地记载了由于高利贷的钱粮以及由于暴虐的租佃制度所引起的各种冲突”(53),但这种冲突具有什么性质,反映了什么阶级内容,丝毫未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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