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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店简《成之闻之》的编连和命名问题(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廖名春 参加讨论

李学勤也认为:
    “《大禹》”是《尚书》的《大禹谟》篇。据孔颖达《尧典》疏引郑玄注《书序》,西汉孔壁所出古文《尚书》有《大禹谟》。《孔丛子·论书》即称《大禹谟》为《大禹》。(注:李学勤:《试说郭店简〈成之闻之〉两章》,载《清华简帛研究》第1辑,第25页。)
    因此,简33的“大曰余才厇天心害此言也言余之此而厇于天心也”,肯定是解说《尚书》无疑。《成之闻之》篇这5组解说《尚书》的简文内容体裁相近,应该距离不会太远。所以将第八组和第十组排在一起,而不是分开,是有充分理据的。从简40末有“ㄥ”形标记来看,这两组不能排为篇首是无疑的。由此可知,郭沂、周凤五以第八组简居首的方案是不能成立的。
    王博以第七组即简29、30为篇首(陈伟以《尊德义》篇简1下接《成之闻之》篇简29、30为篇首实际相近)。这一组简文是解说《尚书·君奭》篇的,从上文的分析可知,解说《尚书》的各组简文应该编排在一起,而且应该在篇尾。所以,这一方案有误亦属必然。
    李零以第二组即简4至简6为篇首,笔者认为这是最佳方案。郭沂将第二组接在第五、六组即简24至28之后,而第六组简25、26称:“《冏命》曰‘允师齐德’[曷]?此言也,言信于众之可以齐德。”周凤五说:
    冏,简文左旁从言,右旁似吕非吕,《郭简》依形摹写而无说。按,此即《冏命》,为先秦古文《尚书》之一篇。古文《尚书》以“某命”名篇,见于先秦两汉人征引者,计有《肆命》、《原命》、《毕命》、《冏命》(以上司马迁《史记》引)与《兑命》(《礼记》郑玄注以为即《说命》)等五篇,简文盖居其一。此字右旁从陵省声,可以读作“冏”。陵,古音来母蒸部;冏,见母耕部,二字韵尾相同,主要元音相近,可以通假。《包山楚简》所记楚国封君有“蓤君”,字从,陵声,见第一五三简,又第一五四简,后者右旁同为似吕非吕之形,唯作墨钉而非匡廓。另外,《尊德义》第十四简:“教以辩说,则民亵陵长贵以妄。”字从止,陵省声,右旁也作两墨钉之形,可以参看。据此推知简文所引《尚书》确属《冏命》无疑,为先秦古文《尚书》真本,六朝以下伪作今古文《尚书》者皆所未见,至可宝贵。(注:周凤五:《读郭店竹简〈成之闻之〉札记》,《古文字与古文献》试刊号,第51-52页。)
    其说可从。由此可知,第六组简文也是解说《尚书》的。既然如此,它们当与第四、八、十组排在一起,而不应下接第二组简文。
    周凤五、王博将第二组简文接在第四组即简21至23之后,而简22有“《君奭》曰‘唯丕单称德’曷?言疾也”语,也是解说《尚书》的,同样不能下接第二组简文。
    陈伟将第二组简文接在第九组即简34至36之后,没有与解说《尚书》简混在一起的问题。但第九组简文讨论的主要是“让”,而第二组主要讨论的是身教,两者没有必然联系。因此,第二组简文是可以前置的。所以,从各组的关系看,第二组简文置于篇首较任何组都要好。
    
    第二组简文《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和周凤五、陈伟都接第三组即简7至简20,而李零则接第一组,王博没有明说,但从排列看,接的是第八、十组。
    第二组讨论的主要是身教,说“君子之于教也……亡乎其身而存乎其治,虽厚其命,民弗从之矣。是故威服刑罚之屡行也,由上之弗身也”,而第三组说“上苟身服之,则民必有甚焉者。君袀冕而立于祚,一宫之人不胜其敬;君衰绖而处位,一宫之人不胜[其哀;君甲胄而立桴鼓之间],一军之人不胜其勇。上苟倡之,则民鲜不从矣。虽然,其存也不厚,其重也弗多矣。是故君子之求诸己也深。不求诸其本而攻诸其末,弗得矣”。所谓“上苟身服之,则民必有甚焉者”、“上苟倡之,则民鲜不从矣”,显然是紧接“由上之弗身也”来说的。第一组虽然也说“故君子之莅民也,身服善以先之”,但衔接显然不如第三组紧密。特别是简6与简1衔接是“昔者君子有言曰:战与刑人,君子之坠德也。是故成之。闻之曰:古之用民者,求之于己为亟”,而简30与简1衔接是“是以君子成之。闻之曰:古之用民者,求之于己为亟”,两相对照,简30与简1衔接是非常贴切的。因此,第二组是不能接第一组的。
    以第二组接第八、十组,一是主题不对:第二组讲身教,第八、十组讨论的却是“人伦”、“六位”合乎天道;二是第八、十组是解说《尚书》的,而第二组则无。因此,第二组只能接第三组,任何别的方案都是错误的。
    
    第三组下接的方案也有多种。《郭店楚墓竹简》释文和郭沂、李零都以第三组下接第四组,而王博、陈伟则下接第九组即简34至36,周凤五则下接第十组即简37至简40。陈伟说:
    “君子□席之上”数语是谈在不同场合的谦让,正应是对成20所述“欲人之爱己也,则必先爱人;欲人之敬己也,则必先敬人”的具体阐释。(注:陈伟:《关于郭店楚简〈六德〉诸篇编连的调整》,载《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第73-74页。)
    这是正确的。又如第三组简18说:“贵而能让,则民欲其贵之上也”,而第九组简34说:“君子簟席之上让而援幼,朝廷之位让而处贱,所宅不矣。”它们讨论的都是共同的话题,将其编排在一起,应该是合适的。如果接以第四组,话题就从“让”转到了“疾”,从讨论礼转到了解说《尚书》,显然不通。周凤五则下接第十组,是看到第三组简19“君子所覆之不多,所求之不陵,察反诸己而可以知人”与第十组简37“唯君子道可近求,而可远措也”、简38“言慎求之于己”相近。但问题是第十组还是解说《尚书》,体例不同。所以,在第三组下接的种种方案中,还是下接第九组的方案最为合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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