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述因不相信汉人之说,而主张直接返回《六经》原典以探求圣人之意。在通过何种途径理解《五经》的问题上,崔述与汉学家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胡适曾指出汉学家与崔述治经方法的异同:“汉学运动走的路是间接的,崔述是直接的;汉学运动相假道于汉儒以至六经,而崔述要推翻秦、汉百家言以直接回到六经”。(注:胡适:〈科学的古史家崔述〉,《遗书》,页968。)胡适的看法大致点出了崔述治经的特点。然而崔述不经过汉儒的经说而直接回归原典的方法,难免会使他的经史研究受到很大的局限。这是因为汉人之说中保存了大量的上古传统,而这对于后人重构古史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崔述因不重汉人之说,结果在考辨古史的过程中作了不少的重复研究。例如,崔述对上古三代时期的天子与诸侯的关系问题提出了不同于清代其它史家的非凡见解。他指出,上古各诸侯国基本上是独立的,与天子之间并无固定的君臣关系,(注:崔述:〈商考信录〉,《遗书》,页134;〈丰镐考信录〉,《遗书》,页168-169。)因此,三正并行于诸侯国。(注:崔述:〈王政三大典考〉,《遗书》,页492-493。)过去的经学家一直把贡助彻说成是夏商周之历史性的区别,而崔述却看出贡助彻为三代圻内之地区性的区别。(注:崔述:〈王政三大典考〉,《遗书》,页515-516。)他指出,当时天子与诸侯国所实行的制度并不相同,至少存在着差别。尽管崔述是从维护汤、武圣人资格的立场出发提出这一看法的,但却不期然而然地揭示出三代与秦汉在政治制度上的显著区别。这种区别已被近来考古学的研究所证实。(注:详见张光直:〈从夏商周三代考古论三代关系与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中国青铜时代》(北京:三联书店,1983年),页27-56。)崔述自以为这是他在古史研究上的独创看法,事实上,汉代的今文学家在古代诸侯对天子有不纯臣之义的问题上早有说明,(注:详见陈立:《白虎通疏证》(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上册,卷7,页316-318。)而崔述却一无所知,由此我们得到一个深刻的启示:虽然崔述的看法与汉代今文学家的见解不谋而合,但他因不知汉人之说保存了古义而作了重复的考证。这不能不使人为之叹惋。 二 尽管崔述和汉学家的考据学都是承儒家知识传统(即注重知识的经典考证),特别是朱熹“道问学”的传统而来的,(注:关于清代考据学的兴起与宋代儒学尤其是朱熹之学的关系,参看余英时:《历史与思想》(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6年),页87-166。)而且双方都排斥宋儒的性命义理之学,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认为他们在治经史的方法上必然相同。他们在考证方法上的一个不同之处是,崔述多以演绎法推断上古史实和辨别伪书(当然他有时也兼用归纳法,同时还运用类比法推理);对照之下,汉学家在考据中运用形式逻辑时,偏重于归纳法。如惠栋在讨论〈尧典〉分篇时,主要是通过提供大量的证据而归纳出《尚书》本无〈舜典〉的结论;(注:惠栋:〈古文尚书考〉,《皇清经解》(台北:艺文印书馆,1986年),卷351,页8。)阎若璩(1636-1704年)在考证《古文尚书·大禹谟》中“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一句的作伪来源时,也是使用了归纳法来说明此十六字是杂凑《荀子》之语而成的。(注:参看容肇祖:〈阎若璩的考证学〉,《容肇祖集》(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页632-634。)而崔述则以演绎法推论出三种证据,以证明《尚书》之〈尧典〉和〈舜典〉本为一篇。(注:崔述:〈唐虞考信录〉,《遗书》,页52。)此外,他在考察史官的起源时说:“典籍之兴,必有其渐。仓颉始制文字;至于大扰,然后作甲子以纪日;至于羲、和,然后以闰月定四时成岁以纪年:必无甫有文字,即有史官之理”。(注:崔述:〈补上古考信录序〉,《遗书》,页25。)据此推测,崔述否定了史官之职始设于黄帝时期的说法。此外,崔述否认《素问》及《灵枢》出自黄帝之手,根据在于,“黄帝之时尚无史册,安得有书传于后世;且其语多浅近,显为战国、秦、汉间人所撰”。(注:崔述:〈补上古考信录〉,《遗书》,页36。)从这些实例可见,崔述是把考证建立在演绎法的基础之上的。梁启超在评价崔述的《考信录》时曾说:“其书为好博的汉学家所不喜,然考证方法之严密犀利,实不让戴[震]、钱[大昕]、段[玉裁]、王[念孙],可谓豪杰之士”。(注:梁启超:《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5年),页340。) 不过,梁氏之说似有重新考虑之必要,如所周知,汉学家在考证时戒避猜测,力求以“证据”为治学之本,他们从若干实例中引出对古书古史中若干问题的结论。相反地,崔述在考证时往往眼高手低,缺乏沉潜的工夫,主要是从少数已知的事实中推衍出结论。这样的做法使他有时在未经深思熟虑的状态下,就单凭主观臆测而轻下断语。例如,崔述在分析三家分晋的原因时说:“窃疑晋室既衰,魏独忠于公室,是以文侯、武侯既卒,韩、赵无所顾忌,然后敢迁晋君而分周室”。(注:崔述:〈考古续说〉,《遗书》,页455。)姑且不论这一推测是否能够成立,但它起码没有任何历史文献作为根据,因此显然是不可能成立的。若无已知的可靠历史文献为证据,就不可能得出任何确定的结论,这是历史考证的一般常识。现再举一例说明此点,《左传·昭公七年》记:(子产)对(韩宣子)曰:“昔尧殛鲧于羽山,其神化为黄熊,以入羽渊,实为夏郊,三代祀之”。(注: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4册,页1290。)崔述对这一古代传说作按语云:“此说殊为荒诞;且与昭公元年对叔向事绝相似,而彼于义为长,盖本一事而传之者异词,著书者遂两载之耳”。(注:崔述:〈唐虞考信录〉,《遗书》,页72。)由此可以看出,崔述继承了儒家“不语怪力神”的传统,对神说传统采取一种摈斥的态度。可是对于研究古史,神话传说虽不能作为事实的证据,却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古代社会的一些习俗,而上述例子很可能是古人以黄熊为图腾来祭祀鲧。崔述又认为此条与昭公元年子产对叔向所言很为相似,而后一条又于义为长。于是他认为:“盖本一事而传之者异词,著书者遂两载之耳”。(注:崔述:〈唐虞考信录〉,《遗书》,页72。)然而将两段记载相比较,我们却既无法判断两事何以相似,也不能证明两义何长,更看不出一事两载的证据或痕迹。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崔述在考证上有主观武断的倾向。就崔述的古史考证精当与否而论,清人唐鉴所言极是:“先生学主见闻,勇于自信。虽有考证,而从横轩轾任意而为者亦复不少。况其间得者,又强半为昔贤所已言乎!”(注:唐鉴:〈大名崔先生学案〉,《遗书》,页1064。) 崔述在考证学与清代汉学家另一个相左之处在于,他在考据中较少借重文字音韵的手段来解释经书;汉学家则主张“读书先识字”,他们从文字音韵入手确定经书的涵义。钱大昕云:“尝谓《六经》者,圣人之言,因其言以求其义,则必自训诂始;谓训诂之外别有义理,如桑门以不立文字为最上乘者,非吾儒之学也”。(注:钱大昕:〈臧玉琳经义杂识序〉,《潜研堂集》,卷24,页391。)汉学家深信通过训诂便能够深得古代圣人贤哲的真言实意,这是一个在清代经学研究中占有主流地位的观点。崔述却不以为然,他不认为《六经》之道非经训诂而不能明。因此他另觅新径,力图以《六经》为准绳,去考辨史料的可靠性和古史的真实性(即史学的求知或求真)。尽管如此,有的学者以为,崔述考证古史时注意运用古音的方法,并以〈丰镐考信录〉中对“宣王有志”条的解释为证。(注:孙钦善:《中国古文献学史》(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下册,页1097-1098。)其实从这一条看,似有可商榷之处。《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记:“诸侯释位以间王政。宣王有志而后效官。”崔述释此句的“间王政”为“待王政之间”,并谓:“诸侯为王卿大夫者,因厉王在外,故解官而归其国,以待王室之定;宣王有志振作,而后来效王官之职”。(注:崔述:〈丰镐考信录〉,《遗书》,页237-238。)崔述的这一说法显然是增字解经,恰恰把意思说反了。实际上,当时只有少数诸侯能够担任王卿(周、召二公为内服官)。所以《左传》指的是外部诸侯(外服)来干涉王政。崔述在这里显露出宋人“悍”的毛病。王引之《经义述闻》此条谓:“间之言干也,谓干犯先王之命也。”(注:王引之:〈经义述闻〉,《皇清经解》(台北:艺文印书馆,1986年),卷1098,页989。)因两字为双声叠韵,王氏训“间”为“干”,予以疏通,当为确解。由此可见,崔述虽在《考信录》中偶尔运用训诂的方法来解释古书,但是这并不足以说明他的学术重点是考证名物训诂之类的问题。在以训诂明经义方面,崔述的考证无论如何是不能与汉学经师们的成就同日而语的。更重要的是,崔述虽对音韵学有所研究,但他对自明末陈第、清初顾炎武以至乾嘉时期汉学家(如江永、钱大昕、段玉裁)以来古音学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发展,不甚了了。事实上,崔述经史考证中的音韵学知识基本上是他通过诵读经书、体会音韵而得出的结果,他并未认识到古音分部的系统和语音演变的特点。这恐怕是崔述与汉学家在考证方面的最大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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