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玄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事实,才对“徒”作出了“民给徭役者”这样的解释。但从湖北云梦这批秦简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徒”字除了指服徭役的民众之外,还指官吏手下的一些从事贱役的随从。例如《法律问答》中有这样一条: “使者(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不来,弗坐。”可(何)谓“邦徒”、“伪使”?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29页。) (“出使到诸侯国、秦之属国,随同出使的邦徒和伪吏不归来,使臣不连坐。”什么叫“邦徒”、“伪使”?与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国随从和吏,不是使臣自己的舍人的,称为“邦徒”、“伪使”。) 按这条材料意在解释什么叫做“邦徒”、“伪吏”。看来使臣之出使,是有徒、吏随同前往的。有些徒、吏是使臣的私属,被称为“舍人”;有些则不是,属于国家的徒和吏,被称为“邦徒”和“伪吏”。其实不惟使臣,一般官员手下都有徒,《秦律杂抄》云:(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6、137、138页。) 省殿,赀工师一甲,丞及曹长一盾,徒络组廿给。省三岁比殿,赀工师二甲,丞、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给。 (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一甲,丞和曹长一盾,徒络组二十根。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罚工师二甲,丞和曹长一甲,徒络组五十根。) 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笞)五十。 (所造大车评为下等,罚司空啬夫一盾,徒各笞打五十下。) 漆园殿,赀啬夫一甲,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廿给。 (漆园评为下等,罚漆园的啬夫一甲,县令、丞及佐各一盾,徒络组各二十根。) 按这几条都是官长受罚、他的下属及徒也跟着受罚的例子。《厩苑律》中还有一例: 今课县、都官公服牛各一课,卒岁,十牛以上而三分一死;不[盈]十牛以下,及受服牛者卒岁死牛三以上,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注:《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3页。) (现在每年对各县、各都官的官有驾车用牛考核一次,有十头牛以上的,一年间死了三分之一;不满十头牛的,以及领用牛的一年间死了三头以上,主管牛的吏、饲牛的徒和令、丞都有罪。) 我们可以把这一条材料与《周礼·牛人》职文作一对照,就会发现《周礼》作者对牛人职的设计、叙述绝不完全是凭空编造,必有相当的事实作为基础。比较而言,《周礼》中的“徒”更接近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见的这一类在官吏手下服贱役的徒。不仅如此,《周礼》中的“府史”在上述秦简中也可以找到踪迹,不过不称“府史”,而称“佐史”。在秦简中,“佐”、“史”作为各级官长的属员,起着爪牙与帮办的作用,这一点表现得至为明显。因此,说《周礼》的作者与秦简的时代相去不远,大致是不错的。 到了汉代,“徒”字似乎有了特定的含义,用来专指“刑徒”了。《论衡·四讳篇》:“被刑谓之徒。”对“徒”字的此种用法在汉代文献里甚为常见。有学者专门对《居延汉简》中的“徒”作过研究,指出汉代的“徒”通常系指被判罪的人,刑满或免刑之后即可恢复其庶民的身份,这一点是与奴隶不同的。(注:黄烈:《释汉简中有关汉代社会性质诸例》,《历史研究》1957年第6期。) 四 在《周礼》中,胥徒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已如上述,种种迹象表明,胥徒的地位是很低下的,可以说与奴隶十分接近。《周礼·夏官》有关于养马的人员安排,据《序官》,每乘(四马)设圉师一人,其下有徒二人,每匹马再置圉人一名。圉人是养马者,这没有问题;《国语·周语下》云:“绝后无主,湮替隶圉”,知圉与隶之身份必相仿佛。徒的地位,看似比圉人为高,但实际上可能也高不了多少。地官有牧人,有徒六十人,据郑注,是“养牲于野田者”;夏官又有牧师,有徒四十人,注云“主牧放马而养之”。这些徒所做之事,很难说与圉有多大的区别。从天官各职对徒的使用来看也是这样。属于天官的职官有好多都与王室的生活相关,是为王室的生活服务的。如亨人(亨读如烹,主煮肉)、兽人(主供兽肉)、渔人(主供鱼类)、鳖人(主供龟鳖之属)、腊人(主供干肉)、酒人(主造酒)、浆人(主造饮料)、凌人(主供冰)、笾人(主供竹编之器)、醢人(主供酱类)、盐人(主供食盐)、幂人(主供巾幔等物)等等。这些职官役使的对象,凡用男性的,都称有胥徒若干人;而专用女性的,则称有奚若干人。奚为女奴之称,自古无异辞;此种男徒女奚的对应,分明暗示着徒与奚的地位相去不远。天官宫人职“掌王之六寝之修,为其井匽,除其不蠲,去其恶臭。共王之沐浴。凡寝中之事,扫除、执独、共炉炭,凡劳事”,有徒八十人。这些通常都是由生活奴隶所做之事,在《周礼》中是由徒来完成的,可以想见徒的地位。此外,夏官隶仆职,“掌五寝之扫除粪洒之事”,有徒四十人,据郑玄说隶仆所掌是五庙之寝的洒扫之事。不论是王寝还是庙寝,“扫除粪洒”毕竟都属于贱役。秋官司隶职掌管“五隶”,这五隶包括罪隶、蛮隶、闽隶、夷隶、貉隶。其中的罪隶,是有罪而被罚为奴隶者,或罪人家庭被没入为奴者;其余四隶,则为征伐少数族所获俘虏。司隶之职,在于“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这里的民,按郑玄的说法,是指“五隶之民也”。司隶职下的五隶,每种一百二十名,一共有隶六百名。其中蛮、闽、夷、貉四隶,主要的职责是“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故上述“搏盗贼”、“役辱事”云云,应该是针对“罪隶”来说的。所谓烦辱之事,郑玄曾引《士丧礼》下篇“隶人涅厕”(注:语在今本《仪礼》之《既夕礼》中,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为例加以说明(注:《周礼·司隶》郑注。),罪隶的职事可以概见。但从《周礼》全书来看,罪隶所做的这些事,在其他诸职里,都由“徒”来承担;而且司隶职下除“五隶”之外,也还有胥二十人,徒二百人,这大量的胥徒只能是与五隶一起被役使的。因此,说《周礼》中“徒”的地位比“隶”也高不了多少,应该是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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