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簋》铭文中的齐师、族徒、遂人(3)
三、对“族徒”的理解 “族徒”,铭文中又称为“族人”,乃师俗、史密率领的由本族成员组成的军队,实际上也就是周王朝的主力军。古代的军队往往以宗族成员为基础,各级贵族都有其宗族成员组成的私属军队,这是一般公例。师俗、史密率领其族属家兵出征作战,这种情况在西周和春秋时期的文献中可以找到很多同类事例作为证明。如:西周成王时代的《明公簋》称:“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东国。”《班簋》称:“遣令曰:‘以乃族从父征’。”宣王时代的《毛公鼎》称:“王曰:‘父……以乃族干吾(捍敔)王身’。”《国语·楚语上》记晋楚鄢陵之战:“雍子与于军事,谓栾书曰:‘楚师可料也,在中军王族而已。若易中下,楚必歆之。若合而臽吾中,吾上下必败其左右,则三萃以攻其王族,必大败之。’”《左传》成公十六年记此役亦云:“苗贲皇言于晋侯曰:‘楚之良,在其中军王族而已。请分良以击其左右,而三军萃于王卒,必大败之。’”襄公二十六年又记蔡声子说:“鄢陵之战,楚晨压晋军而陈。晋将遁矣,苗贲皇曰:‘楚师之良,在中军王族而已,若塞井夷灶成陈以当之,栾、范易行以诱之,中行、二郤必克二穆,吾乃四萃于其王族,必大败之。’晋人从之,楚师大败。”楚国三军,中军以“王族”为主力,左右两军以二穆之族为主力,二穆是楚卿子重、子辛之族,子重为左军师,子辛为右军师,因二族都出自楚穆王,故称二穆。晋国四军,中军以公族和栾氏、范氏之族为主力,由栾书统率,范燮佐之。上下两军及新军,以中行氏、郤氏之族为主力,由郤锜将上军,中行偃佐之。成公十六年又提到“栾、范以其族夹公行”,杜注:“二族强,故在公左右。”此栾、范之族即栾、范二氏所将之中军,是由其宗族丁壮构成的队伍。可见,春秋时期各国诸侯与卿大夫的宗族成员所组成的私属军队,在对外作战中,往往配合在由“国人”所编制成的国家军队中,并作为骨干。 春秋时期类似的材料又有《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晋楚城濮之战:“(楚)王怒,少与之(子玉)师,唯西广、东宫与若敖之六卒实从之。”杜注:“六卒,子玉宗人之兵六百人。”上引《左传》下文又载:“栾枝使舆曳柴而伪遁,楚师驰之,原轸、郤溱以中军公族横击之。”杜注:“公族,公所率之军。”《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晋楚泌之战:晋的知锜被俘,其父亲“知庄子以其族反(还战)之”。此“族”即知氏之族属部队。《左传》宣公十七年记晋景公争霸服齐:“郤子至,请伐齐。晋侯弗许。请以其私属,又弗许。”杨伯峻注:“杜注:‘私属,家众也。’谓请率其族之兵车士众往伐齐。” 《左传》定公四年记吴入郢:“阖庐之弟夫王……以其属五千,先击子常之卒。”此“属”当即夫王之族属部队。《左传》哀公十三年记越伐吴:“(弥庸)属(会)徒五千(与越战),王子地助之。”《左传》哀公十一年记鲁对齐作战:“季氏之甲七千”。《左传》昭公十三年记乾谿之难:“薳氏之族及薳居、许围、蔡洧、蔓成然,皆(楚)王所不礼也。因群丧职之族,启越大夫常寿过作乱……楚公子比、公子黑肱、公子弃疾、蔓成然、蔡朝吴帅陈、蔡、不羹、许、叶之师,因四族之徒,以入楚。”《左传》庄公十八年记巴人叛楚载:“阎敖游涌而逸,楚子杀之,其族为乱。”上述几段文字中的“徒”、“甲”、“族”、“族之徒”,亦均指族属武装。 春秋时期诸侯拥有自己的族属队伍,除前所举例子外,又有《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公徒释甲,执冰而踞。”桓公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无与王遇。且攻其右,右无良焉,必败。”《诗·鲁颂·閟宫》:“公徒三万,贝胄朱烝綅,烝徒增增。”此类例子还不少。 总之,铭文中“族徒”即“族人”,是周王朝大臣师俗、史密所率领的由本族成员组成的私属军队。西周中叶,卿大夫之类大臣的族属家兵其实是周王朝的主力军了。徐中舒先生曾说:根据《墙盘》铭文,周王室大约盛极而衰的转折在穆王时期。其后夷王之时,王室更加微弱〔10〕。事实正是如此。厉王时代的《禹鼎》铭文即称:“禹率公(公乃周王朝大臣武公,禹乃武公大将)戎车百乘,斯(厮)御(戎车服役者)二百,徒千……伐噩侯驭方……休获厥君驭方。”周王朝伐噩之役取得胜利,就完全是靠了大臣武公的族属家兵,而周王室的西六师和殷八师在接受周王抗击噩侯驭方的命令后,却惊慌恐惧根本不能作战。与《禹鼎》同时代的《多友鼎》也称:“武公命多友率公(多友乃周王朝大臣武公大将)车羞追(狁)于京师……衣(即殷,大也)俘。”周王朝讨伐狁之役取得胜利,也是靠了大臣武公的族属家兵。时代为共王、懿王、孝王时期的《史密簋》铭文中的“族徒”、“族人”,即师俗、史密的族属武装,也应该是周王朝的主力军。因是卿大夫之类大臣的私属家兵,故在铭文中就只能位列于诸侯大国三军“齐师”之后。 四、对“遂人”与相关问题的理解 “遂人”,乃齐国三军之副,即齐国之预备军,为《国语·齐语》所谓“五属”(即“伍其鄙”)、亦即《尚书·费誓》所谓“三遂”所出,实际上就是齐国的被征服被统治的部族的居地(即所谓野人之居地)所出。 西周时代,周王朝除六乡出六军作为正卒外,六遂的居民也是要服兵役作六军之副的。过去不少学者认为六遂所居者为野人,不服兵役,这种看法恐怕是不对的。《周礼·地官·司徒》叙官郑注云:“遂人主六遂,若司徒之于六乡也。六遂之地,自远郊以达于畿,中有公邑、家邑、大都、小都焉。”贾疏云:“遂人主六遂,如司徒主六乡,但官卑校一节……以其六乡为正,六遂为副,故尊卑不同。”又《地官·小司徒》贾疏称:“凡出军之法,先六乡,赋不止,次出六遂;赋犹不止,征兵于公邑及三等采;赋犹不止,乃征兵于诸侯,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此军等皆出于乡遂。”又《遂人》职官称:“遂人掌邦之野……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简其兵器,教之稼穑……以令贡赋,以令师田,以起政(征)役。若起野役,则令各帅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致之,其不用命者诛之。”郑注云:“邻、里、酂、鄙、县、遂,犹郊内比、闾、族、党、州、乡也……遂之军法,追胥(谓逐寇、伺捕盗贼)起徒役,如六乡。”孙诒让谓:“明六遂七万五千家,亦家出一人,为六军之副,是军制遂与乡亦不异。”又于《小司徒》下谓:“军法六乡为正,六遂为副,皆出军而不出车……六乡正军,家出一人,六遂副军亦然。”又于《夏官·叙官》司马下谓:“六乡之士卒,出于乡里……六遂之士卒,出于遂邑。” 上述材料说明,六遂出兵亦应和六乡一样为七万五千人,不过六乡所出之六军为正卒,乃周王朝的正规军。六遂所出兵为副卒,乃国家预备军,平时只在地方上担任治安保卫工作,当国家危急时,预备军也要和正规军一样上战场作战。六遂的下属组织和六乡一样也分为六级,可知六遂居民也还多采取聚族而居的方式,保持有氏族组织的残余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仍以血缘关系作为维系各级组织的纽带。六遂其实和六乡一样也是军政合一的组织。 诸侯国也应与周王朝相类似。宋陈傅良《历代兵制》卷一论周代兵制称:“遂如乡之法……诸侯治之(所谓都鄙)皆如遂之法。”又《国语·齐语》记载管子治国称:“参其国而伍其鄙”(韦注:“鄙,郊以外也。”);“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按齐国的“伍其鄙”即把被征服的野人分为“五属”,也就相当于周王朝的“六遂”。大国三乡三遂,故齐国之“五属”(即“伍其鄙”)应即所谓“三遂”。铭文中的“遂人”当为齐国的“三遂”即“五属”所出,其军政制度也应和周王朝的六遂相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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