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密簋》铭文中的齐师、族徒、遂人(4)
徐中舒先生指出:“周人军事统治伸入了广大的占领区之后,统治者和他的部族按照原来的部族组织居于国中,称为国人。他们所统治的对象是村公社的共同体,而不是个别的家族或个人,他们居在广大的农村公社里,称为野人……他们在占领区也只有沿习殷商以来村公社的旧规。”“周礼大司徒所掌的是六乡的田制。这是统治阶级周部族的居地。他们已经是由氏族公社进而为家庭公社了……周礼遂人所掌的是六遂的田制。这是被征服部族的居地,由周王室直接统治……他们还依然保存了村公社的体制。”〔11〕李亚农先生也说:“《周礼·地官·遂人》说:‘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下文又说:‘以疆予任甿,以土均平政。’在《周礼·地官·小司徒》中也说:‘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只有在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时代,土地才可以‘授’,才可以‘均’。这些都足以证明个体家族虽已诞生,而土地公有制度还没有崩溃。”〔12〕这些论述均说明六遂这种军政组织是以被征服部族的村公社作为基础的。 “六遂”居民既然是由被周王朝所征服部族组成,当然就不能充当正卒而只能为副作预备军了。《尚书·费誓》云:“鲁人三郊三遂”,杨筠如《尚书核诂》说:“《周礼·小司徒》天子六军,出于六乡,六遂副焉;大国三军,出于三乡,三遂副焉。《释地》‘邑外谓之郊’,则郊即乡,遂在乡之外也。”李学勤先生在《史密簋所记西周重要史实考》中说:“《费誓》所记,恰好是征伐淮夷徐戎,与本器相近。这里的‘遂人’,就是齐国三军之副,乃遂所出士卒。”按杨、李之说甚是。 根据金文和古文献,我们认为被征服者(即“遂人”)是可以作为军队之副参与周王朝的战斗的。如《询簋》称:“王若曰:今余令汝啻(适)官司邑人,先虎臣,后庸:西门夷、秦夷……”这里的后庸、西门夷、秦夷等就是被征服的夷族和非夷族作为军队之副,帮助周王朝的主力先头部队虎臣(即虎贲,亦即甲士)进行战斗。许倬云先生说:“周人军队中原有秦夷一种,与其他夷人同列,似乎都是作战单位,或后勤服务的单位。金文中至少有两器铭文,提到这个周人以外的族类,一件是师酉簋……另一是询簋……师酉与询似乎不是父子,即是叔侄,所管的军事单位,是他们家庭世袭管领的武力。询簋提到的单位,比师酉更多,而且明说有降人服夷。”〔13〕 另外,又有《叔夷钟》称:齐侯在灭莱以后赐给叔夷“马车、戎兵、莱仆二百又五十家”,“以戒戎作”。《师旂鼎》称:“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司簋》称:“併司我西偏东偏仆驭(禦)、百工、牧、臣妾。”《左传》哀公二年称:“克敌者……人臣、隶、圉免。”这些也都是被征服者作为军队之副的证明。 注释: 〔1〕张懋镕、赵荣、 邹东涛:《安康出土的史密簋及其意义》,《文物》1989年7期; 吴镇锋:《史密簋铭文考释》,《考古与文物》1989年3期; 李启良:《陕西安康市出土西周史密簋》,《考古与文物》1989年第3期; 李仲操:《史密簋铭文补释》,《西北大学学报》1990年1期; 李学勤:《史密簋所记西周重要史实考》,《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91年2期; 张懋镕:《史密簋与西周乡遂制度--附论“周礼在齐”》,《文物》1991年1 期;王辉:《史密簋释文考地》,《人文杂志》1991年4期;陈全方、 尚志儒:《史密簋铭文的几个问题》,《考古与文物》1993年3期; 沈长云:《由史密簋铭文论及西周时期的华夷之辨》,《河北师院学报》1994年3 期; 刘钊:《谈史密簋铭文中的“”字》, 《考古》1995年5期。 〔2〕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19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杨宽:《古史新探》第138页,中华书局1965年版。 〔4〕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第290页,文物出版社1988年版。 〔5〕参见徐中舒:《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59年3期第64页;杨宽:《试论西周春秋间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古史新探》第154页。 〔6〕杨宽:《古文新探》第159-160页; 李学勤:《李学勤集》第215页,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三),第215页。 〔7〕〔8〕《禹鼎的年代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1959 年3期。 〔9〕《周礼·夏官·叙官》师马下孙诒让疏。 〔10〕徐中舒:《先秦史论稿》第171-172页,巴蜀书社1992年版。 〔11〕徐中舒:《试论周代田制及其社会性质》,《四川大学学报》1955年第2期。 〔12〕《李亚农史论集》第27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13〕《西周史》第294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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