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循吏列传》与历代正史《循(良)吏传》的设置
西汉史学家司马迁撰《史记·循吏列传》,以合传的形式为春秋时期的五位“循吏”立传。何谓“循吏”?司马迁如何记载“循吏”事迹和表述他们的为政特点?由此体现了司马迁怎样的吏治思想?后代正史沿用《史记》体例而设置《循吏传》(或变言为“良吏”、“良政”、“能吏”),历代史家的吏治思想与司马迁又有何关系?凡此,还未见有学者做过专门的深入讨论,今不避翦陋,草成此文,以向学术界同行请教。 一、《史记》“循吏”含义、事迹及其为政特点 司马迁对“循吏”一词的含义、对“循吏”事迹和他们的为政特点,有具体的记载和表述。 《史记·太史公自序》有云: 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作《循吏列传》第五十九。[1] 又,《史记·循吏列传》开篇即有“太史公曰”: 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2] 日本学者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引赵恒曰:“法令为文,刑罚为武。‘奉职循理’四字,乃太史公‘循吏’之本旨。”[3]按此言甚确。又,《循吏列传》中记述“循吏”公仪休的事迹,亦言其“奉法循理”云云(详后)[4]。司马迁的提法,无论是说“奉法循理”,还是说“奉职循理”,意思应该是一致的,乃言“循吏”为政,能遵循法理、恪奉本职。又,唐代学者司马贞《史记索隐》解“循吏”之义曰:“谓本法循理之吏也。”[5]传末《索隐述赞》又云:“奉职循理,为政之先。恤人体国,良史述焉。”[6]所言“本法循理”,与“奉法循理”、“奉职循理”,意思相同。当然,还需联系司马迁所说的“官未曾乱”和“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等语来理解“奉职循理”的含义。“官未曾乱”是说吏治未遭败坏;“威严”乃严厉而使人惮畏之义,如《管子·八观》所言“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云云[7]。司马迁主张以宽厚仁德为政,反对以“威严”治民,故言“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由此而知其言“奉法(职)循理”决非泛泛而言,而是有所指的。这涉及他对先秦以来吏治的总结,尤其是对汉武帝时期吏治败坏、苛酷为恶的批评,本文后面有详论。 《史记·循吏列传》记载了春秋时期五位“循吏”,他们是孙叔敖、子产、公仪休、石奢、李离。司马迁对相关史料做了选择取舍,对各位“循吏”为政的特点也做了具体的表述。 其一,孙叔敖。 《循吏列传》云: 孙叔敖者,楚之处士也。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以自代也。三月为楚相,施教导民,上下和合,世俗盛美,政缓禁止,吏无奸邪,盗贼不起。秋冬则劝民山采,春夏以水,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8] 按:此述孙叔敖事迹,自“施教导民”至“盗贼不起”数语至关重要,因为这正是“循吏”为政的显著特点。“秋冬”以下云云,是一个劝民利民的具体事例,说秋冬时节劝导百姓进山采伐木竹,春夏时节则“乘多水时而出材竹”(裴骃《史记集解》引徐广注语)[9],所以言“各得其所便,民皆乐其生”。 孙叔敖还有两个便民、导民的故事,颇为典型。一是楚庄王以为现行流通的货币轻了,想改为大的,这让百姓觉得不方便,“皆去其业”。孙叔敖顺乎民意,说服了楚庄王。二是楚人风俗车乘较为低矮,不便于驾马。楚庄王想下令改为高的。孙叔敖叫庄王不要下令,而是让有身份的“君子”乘坐这种高车,以作示范,结果半年以内,百姓也都自觉地将车乘改为高的了。司马迁评说曰:“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也;三去相而不侮,知非己之罪也。”[10] 其实,孙叔敖本是楚庄王时杰出的政治家。如据《左传·宣王十二年》记载,晋楚邲之战,他始谏楚王毋轻率进兵,后又辅佐其指挥楚军大败晋兵[11]。汉初学者韩婴所撰《韩诗外传》亦载其有谏诤楚王之事[12]。又,《荀子·尧曰》记缯丘之封人说孙叔敖,言不得罪楚之士民之事[13],《韩诗外传》亦载此事(文互有详略殊异)[14],还见于《淮南子·道应》[15]和《说苑·敬慎》[16]。《后汉书·循吏列传·王景传》又记其率民“起芍陂稻田”之事[17]。凡此,《史记》皆不见载录。由此而知,司马迁只在《循吏列传》中记载其施教政缓、便民导民的事迹,以突现其“循吏”特点,对有关史料是有所选择取舍的。 其二,子产。《循吏列传》云: 子产者,郑之列大夫也。郑昭君之时,以所爱徐挚为相,国乱,上下不亲,父子不和。大宫子期言之君,以子产为相。为相一年,竖子不戏狎,斑白不提絜,僮子不犁畔。二年,市不豫贾。三年,门不夜关,道不拾遗。四年,田器不归。五年,士无尺籍,丧期不令而治。治郑二十六年而死,丁壮号哭,老人儿啼,曰:“子产去我死乎!民将安归?”[18] 此述子产事迹非常简略,突出的是他作为“循吏”的政绩和去世后百姓的哀悼之意,却并未具体记载其为政事迹。按,《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子产为郑相,“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恤,庐井有伍”云云[19];又《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其内政、外交均有佳绩,并善择贤才、不毁乡校等等,以及孔子所言“人谓子产不仁,吾不信也”[20];又《左传·昭公六年》记“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21];又《左传·昭公二十年》记子产谓子大叔言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云云[22]。至于《史记·郑世家》记子产事迹,亦突出其仁德言行,如其谓韩宣子曰:“为政必以德,毋忘所以立。”[23]又,定公六年,郑国失火,“公欲禳之。子产曰:‘不如修德。’”[24]就百姓而言,对子产之为政也有一个认识和态度转变的过程。据《左传·襄公三十年》记载:“从政一年,舆人诵之曰:‘取我衣冠而褚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及三年,又诵之曰:‘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25]《史记·郑世家》又记载子产卒,“郑人皆哭泣,悲之如亡亲戚”[26]。《韩诗外传》也记子贡对人言子产之治郑,“一年而负罚之过省,二年而刑杀之罪亡,三年而库无拘人。故民归之如水就下,爱之如孝子敬父母。子产病将死,国人皆吁嗟曰:‘谁可使代子产死者乎?’及其不免死也,士大夫哭之于朝,商贾哭之于市,农夫哭之于野。哭子产者,皆如丧父母。”①凡此,皆可与《循吏列传》所载子产事迹互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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