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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循吏列传》与历代正史《循(良)吏传》的设置(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华文化论坛》 李大明 参加讨论

其三,公仪休。《循吏列传》云:
    公仪休者,鲁博士也。以高弟为鲁相。奉法循理,无所变更,百官自正。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受大者不得取小。客有遗相鱼者,相不受。客曰:“闻君嗜鱼,遗君鱼,何故不受也?”相曰:“以嗜鱼,故不受也。今为相,能自给鱼;今受鱼而免,谁复给我鱼者?吾故不受也。”食茹而美,拔其园葵而弃之。见其家织布好,而疾出其家妇,燔其机,云:“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27]
    可以看出,公仪休做到了“奉法循理”:一是不收受礼物,其拒绝馈遗的理由亦合乎情理;二是拔葵出妇之事却做得有点绝,而且似乎不合情理然却是“不得与下民争利”。无论合否,在司马迁看来,皆“奉法循理”之所为也。
    就史料来源而言,检《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始记公仪休拒收遗鱼之事,文字则稍异,而且讲了“受鱼,必有下人之色;有下人之色,将枉于法;枉于法,则免于相”的一番话[28]。这是典型的“法术”言论。而《韩诗外传》记此事(文字亦稍异),则用以证明《老子》“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非以其无私乎,故能成其私”(按今本第七章文)和《诗经》“思无邪”(按今本《鲁颂·駉》文)之意[29]。《淮南子·道应》记此事,也是用以证明《老子》语[30]。可见司马迁记此事,用意已有不同,是着眼于“奉法循理”。又,《新序·节士》记此事,作“郑相”某某(未具名)所为[31],可参。
    其四,石奢。《循吏列传》云: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命,自刎而死。[32]
    石奢“坚直廉正,无所阿避”,事例很典型,可谓忠孝两全。此事最早见于《吕氏春秋·高义》,略有异文,人名作“石渚”(“渚”、“奢”字异而古音同,当为传写异文),言其为人“公直无私”,“为人臣也可谓忠且孝矣”[33]。《韩诗外传》略同,说他“公正而好直”,且记“君子曰”称其“贞夫法哉”,又用以证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今本《论语·子路》)和《诗经》“彼己之子,邦之司直”(今本《郑风·羔裘》)之意[34]。《新序·节士》则说他“公正而好义”[35],余则几全同于《韩诗外传》。
    其五,李离。《循吏列传》云: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36]
    此记李离之事称许其法不阿私,甚至以身伏法。最早见于《韩诗外传》,而文字加详,还引“君子”言称许其“忠矣仁矣”[37],又知司马迁录此事有所删节,用意也不在忠与仁,而在“理有法”。“理有法”,也就是“奉法循理”之义。又,《新序·节士》所载此事又比《韩诗外传》为详,只是没有“君子”的评语[38]。
    综上,概括司马迁所记各位“循吏”的事迹及其为政特点,实际上表现在施教政缓、导民便民,为政仁德、民之所望,遵奉法理、不与民争利,忠孝仁义、坚直廉正,法不阿私、甚至以身伏法等诸多方面,此即“奉法(职)循理”的具体内涵。
    但是,古代有学者提出了一个问题。据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附校补》引陈仁锡曰:“汉之循吏,若吴公、文翁,不为作传,亦一缺事。奢、离二人得事,未见为循吏。”②意思是说,司马迁之作《循吏列传》,本该列入汉初的“循吏”吴公、文翁,而石奢、李离二位,依其事迹则不当视为“循吏”。今谓:对这一问题的理解,需结合司马迁的吏治思想来讨论。
    二、“循吏”与司马迁的吏治思想
    司马迁之称许“循吏”,为他们立传,是基于其为政应当宽厚仁德、反对威严苛酷的吏治思想。而这一思想的形成,既以孔子、老子等儒、道先贤的吏治思想为依据,又是其对先秦以来吏治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尤其是对汉武帝时期“酷吏”横行、吏治败坏的批评,还有他本人遭祸受刑不幸遭遇的影响。所以,其为“循吏”立传,现实针对性很强,既是为了以史为鉴,也是结合自身遭遇的有感而发。前面引司马迁“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之语,正是无限感慨之言,主要针对的正是汉武帝时期的苛酷吏治。其记述春秋时期各位“循吏”的事迹,亦重在他们的宽厚仁德和遵奉法理(参前引述)。
    他的这一思想,在《酷吏列传》中有更为明确地表述,《酷吏列传》开篇有云:
    孔子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老氏称:“上德不德,是以有德;下德不失德,是以无德。”“法令滋章,盗贼多有。”太史公曰:信哉是言也!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昔天下之网尝密矣,然奸伪萌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职矣。故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下士闻道大笑之”。非虚言也。汉兴,破觚而为圜,斫雕而为朴,网漏于吞舟之鱼,而吏治烝烝,不至于奸,黎民艾安。由是观之,在彼不在此。[39]
    以上所言,全面地体现了司马迁的吏治思想,可做如下三方面分析。
    其一,开篇所引孔子和老子语录,是其吏治思想的理论依据。司马迁所引孔子语录,见于《论语·为政》[40];所引老子语录,分别见于《老子》三十八章和五十七章[41]。孔子的意思是说,用法制教令引导百姓,用刑罚律令规整百姓,他们只能暂时地免于罪过,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来引导百姓,用礼教来整顿百姓,他们就不但有了廉耻之心,而且人心归服。《论语·为政》记载孔子主张“为政以德”[42],《里仁》又记载孔子言“以礼让为国”[43],故有如此说。又,《礼记·缁衣》录孔子言又云:“夫民,教之以德,齐之以礼,则民有格心;教之以政,齐之以刑,则民有遁心。”[44]仍是强调要用道德礼教教化百姓,使人心归服而不是离心离德,此可与上录《为政》言互参。至于《老子》语录,三十八章四句,盖言得“道”的人并不在乎“德”(王弼注“德者,得也”[45]),因此有德;而未得“道”的人不失“德”,因此而无德。这几句话语义深奥,今不细绎可也。重点是五十七章“法令滋章,盗贼多有”之语,言法令规章制定得越多越详明,盗贼反而越多。通读《老子》五十七章全文,其治世思想愈明,曰:“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46]参王弼注可知,老子强调的是要“以道治国”,而“圣人”云云四者则能“崇本以息末也”[47]。先秦儒、道思想代表人物孔子、老子的这些主张,为司马迁所膺服和推崇,故曰“信哉是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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