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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循吏列传》与历代正史《循(良)吏传》的设置(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华文化论坛》 李大明 参加讨论

其二,法令的得失尤其是秦政之失。司马迁言“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亦为《汉书·酷吏传》所引用(参后),颜师古注云:“言为治之体,亦须法令,而法令非治之本。”[48]这一解释甚为准确。所以其言“昔天下之网尝密矣”至“非虚言也”一段,指出秦时法令严密(参司马贞和颜师古注[49]),但奸伪萌生,以至于丧败,不可拯救。而吏治虽“武健严酷”,但是就好像救火扬沸一样,乃治标不治本,用司马贞《索隐》之言就是“本弊不除,则其末难止”①。所以治本应当言道德,但是那个时候没人这样做,故曰“言道德者,溺其职矣”。司马迁又引孔子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今见于《论语·颜渊》[50],意思是说审理诉讼,我和别人差不多,一定要使诉讼之事消灭才好。何晏集解引王肃注云“化之在前”[51],说先要对百姓进行教化;而朱熹《四书集注》引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52],这一解释从本末源流的角度立论,说到根本上了,完全符合司马迁引述孔子语录之宗旨(前引司马迁有言曰“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就是这个意思)。至于“下士闻道大笑之”一语,今见于《老子》四十一章,文略云:“上士闻道,勤而行之;中士闻道,若存若亡;下士闻道,大笑之。不笑不足以为道,故建言有之。……”[53]寻其大意,就是颜师古所言“大道玄深,非所能及,故致笑也”[54],司马迁显然是借老子之语讽刺当时的在位者根本不懂“道德”之本意。他两引孔子、老子语录,反复其辞,前后呼应,用以阐明己之吏治思想,有深意存焉。
    其三,对汉初吏治的肯定。司马迁所言“汉兴”以下数语,是对汉初吏治的肯定,言:汉初吏治,反秦之政,除其严法峻刑,律法政令甚为疏阔,就好像渔网的网眼很大,足以漏掉吞舟的大鱼,但是吏治状况甚好,无有奸伪,百姓治安。结论是:“在彼不在此”。裴骃《史记集解》引韦昭曰:“在道德,不在严酷。”[55]言之甚确。
    总之,由以上讨论可知,司马迁以孔子、老子的“为政以德”、“以道治国”思想为本,对历代吏治做了深刻的论述和总结,并明确地表达了为政应该宽厚仁爱、法制宽缓,注重以德教民的吏治思想。
    至于“酷吏”,他们的所作所为则与“循吏”判若水火。而对“酷吏”和苛酷吏治的批判和谴责,是司马迁吏治思想的另一重要方面。
    《酷吏列传》列举了郅都至杜周十人,言汉高后时开始出现,且愈见酷烈;武帝时的“酷吏”,至于暴虐。诚如梁代史学家姚思廉《梁书·良吏传》录其父姚察所言:“汉武役繁奸起,循平不能,故有苛酷诛戮以胜之,亦多怨滥矣。”[56](又参后所引述)清代学者王鸣盛《十七史商榷》亦言:“酷吏多而吏治坏,在武帝世也。”[57]
    司马迁言,郅都至杜周十人,“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58]。这一见解很深刻,因为“酷吏”的出现及其所作所为,是人主之所好,人主以为能,是严刑峻法的制度安排使然。“酷吏”中有尽职尽责的,甚至也有廉洁不贪的。如:张汤死后,“家产直不过五百金,皆所得奉赐,无他业”[59];尹齐病死,“家直不满五十金”[60]。但他们为政苛酷,仍为司马迁所谴责。至若王温舒、杜周等人,逢君之恶而“以恶为治”[61],滥用刑狱,以致构陷,并为巨贪,非惟“酷吏”恶吏,也是贪官污吏。此外,司马迁还列举了冯当、李贞、弥仆、骆璧、褚广、无忌、殷周、阎奉等人,他们或暴挫妄杀,或分尸锯项,或椎击成狱,毒若蛇蝎,无恶不作,以至司马迁无限悲叹而曰:“何足数哉!何足数哉!”[62]清代学者赵翼《廿二史札记》亦有《武帝时刑罚之滥》一条,引杜周之事为例,而感叹曰:“是可见当时刑狱之滥也。民之生于是时,何不幸哉!”[63]
    考察司马迁对“酷吏”和苛酷吏治的谴责和批判,还需联系到他本人遭祸受刑的悲惨遭遇。生活在吏治败坏、滥用刑狱的武帝之世,他也是大大的不幸。
    据《史记·太史公自序》,汉武帝天汉三年,“太史公遭李陵之祸,幽于缧绁”[64]。《汉书·司马迁传》记载其报故人仁安书,述说己遭祸入狱、无由求援、受刑蒙辱(最终受腐刑)之事,其言也哀。文略云:“因为诬上,卒从吏议。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交游莫救,左右亲近不为一言。身非木石,独与法吏为伍,深幽囹圄之中,谁可告诉者!……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当此之时,见狱吏则头枪地,视徒隶则心惕息。……”[65]《文选·报任少卿书》同④。此言“卒从吏议”的“吏”,以及“法吏”、“狱吏”,定是“酷吏”、恶吏、污吏。他们构陷重判的暴虐,苛烈残民的酷刑,也用在了司马迁的身上。
    这样悲惨的不幸遭遇,也必然激发了作为史家的司马迁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思索历代吏治。他肯定和推崇春秋时期的“循吏”为政以德、以礼教民、法制宽缓、体恤民情等等,批判和谴责汉代尤其是武帝时期的“酷吏”“以恶为治”,对民对吏(包括对士大夫)苛酷暴虐、构陷“黑打”、重刑严判,这既是对儒、道“为政以德”、“以道治国”吏治思想的继承,又是对先秦以来吏治实践的反思,包括了对汉初以来吏治实践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尤其是对武帝之世吏治败坏的批判,以及他自己遭陷受害的惨痛经历。所以,他对春秋时期五位“循吏”事迹及其为政特点的记述,对汉世尤其是武帝时期作恶多端的“酷吏”的揭露,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是他为了以史为鉴,并结合自身不幸遭遇的有感而发。因此,司马迁的所作所为,也就决非单凭个人之好恶、发泄一己之私怨,而是秉承“不虚美、不隐恶”的“实录”精神⑤,彰显的是史家良知和历史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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