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初期实行的向地主富农筹款募捐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向地主富农摊派负担。抗战时期随着根据地税收制度的建立,摊派换了一种形式,在税收征收的过程中依然存在。譬如,时任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议长的谢觉哉在谈到救国公粮的征收时说:“不管边区或各县的条例怎么写,到了征收时,一般都把各条例放在脑后,比如边府估计各县情形,分派各县一个相当数目。各县把数目向各区一摊,区又向各乡一摊,照条例就不能摊,能收多少是多少,摊就一般不能按条例,只是求完成或超过数目,因此,在乡村征收时,像有条例,又像没有条例,农民只估计各家的现状,根本不知条例为何,不知道缴多少及了格,再交多少是超了格光荣。这是一。前年征收时,犯了一些平均摊派错误,去年严令纠正:‘不应征收的应免收,应当征收的必须依照规定之累进数征收’。‘往年采取之欢迎方式应予纠正之’。可是条例既有几种,所谓应该免征,怎样累进,大家都弄不清楚,只好各行其是。”(注:谢觉哉:《征收救国公粮的研究》,1940年。)。谢觉哉的这段话就揭示了根据地比较严重的摊派和平均摊派的现象。 一些地方以简单摊派代替正规税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长期处于战争环境,面临着财政上的巨大压力,没有足够的条件来实施、整顿税收问题。二是当时累进税的规定过于复杂,譬如前文所述晋察冀边区规定的统一累进税,分出了十二个“富力”,每一个“富力”的计算和累进率的确定都不是当时一般的干部和农民所能掌握的,这样就出现条例规定得愈精细,现实执行中愈模糊的现象。三是当时采用个人申报,政府和群众多次民主审议的方式,使得实际征收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一些地方为了完成任务,干脆抛开条例,采用摊派的方式。摊派在实际的征收中简单易行,但违背了中国共产党实施阶级的累进税的宗旨,在现实中产生各阶级负担的畸轻畸重问题。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度阶级而别的税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存在过一些问题,但瑕不掩瑜,这一政策在艰苦的革命战争环境里不仅有效地保证了财政需求,而且减轻了贫苦农民的负担,极大地调动了广大贫苦农民的革命积极性。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开展税费制度改革,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保证国家的财政开支和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开展。总结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实行农村税费政策的经验和教训,不无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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