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唐财政职官体制的三次变革(2)
少府没有财政收入,那么东汉帝室的经费从哪里来呢?只能是从大司农统一掌管的国家财政拨付。但是缺乏明文,直到唐朝才见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为纠正至德(756-758)以来国家租赋尽入天子内库之弊,奏"请出之以归有司,度宫中经费一岁几何,量数奉入,不敢亏用",德宗应允,于是颁布诏书:"凡财赋皆归左藏库(国库),一用旧式,每岁于数中量进三五十万入大盈(天子内库),而度支先以全数闻。"[5]可见,"宫中经费"从国库中拨付,已是沿用"旧式"。推其原始,恐怕应是东汉取消帝室财政之时。 东汉大司农的职掌,据《后汉书》卷三十六《百官志》本注载: 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四时上月旦见钱谷簿,其逋未毕,各具别之。边郡诸官请调度者,皆为报给。损多益寡,取相给足。 这里所说"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表明,东汉的钱谷金帛等各种财赋都由大司农掌管。这应包括原属少府所掌管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东汉的财政收入主要有田租、更赋、算赋和口赋以及山川园池收入,而盐铁、水产税已属郡国,不再作为直接收入。其支出,不仅包括国家的官俸和官府行政费用、军事费用、祭祀费用、漕运费用、农田水利费用、文化教育费用和灾荒赈恤费用,而且包括帝室的各种费用。可见,东汉大司农的财政管辖范围虽然有增有减,但从总体上看是扩大了。上引《后汉书·百官志》文后段,讲的是大司农与地方郡国的财政关系,但不全面。众所周知,西汉平定吴楚七国叛乱之后,采取措施,把地方郡国的财权收归中央。至东汉,又把一些重要的财权转归郡国,"都水属郡国","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又有廪牺令,六百石,掌祭祀牺牲鹰鹜之属及洛阳市长、荥阳敖仓官,中兴皆属河南尹"[6]。可见,东汉地方的财权比西汉有所扩大。不过,地方郡县要在每个季度,把该季各月钱谷收支余缺的帐目(见钱谷簿)向大司农报告。如有应收未收的欠款,要另外造册上报。而大司农对郡县的钱谷有权依令进行调度。这种调度,见诸史册的颇为不少,有从郡县调往京师的[7],有郡县之间调度的[8],也有由京师调往边郡的[9]。大司农行使调度权力的目的,在于"损多益寡,取相补足",使地方财政余缺相补。尽管大司农仍然有权干预地方财政,但地方财权是明显地增强了。 东汉大司农,有卿1人,员吏164人。其佐官有丞1人,部丞1人,主帑藏。属官有太仓令1人,主受郡国传漕谷,丞1人,员吏99人;平准令1人,掌知物价等,丞1人,员吏190人;导官令1人,主舂御米及作乾糒。西汉大司农丞2人,东汉减为1人;西汉大司农部丞曾多至数十人,东汉减至1人。东汉的太仓令丞、平准令丞是继承西汉的,而专门备办供应皇室谷米干粮的导官令丞则是新设的。西汉大司农的均输、都内、藉田令丞和斡官、铁市长丞等属官,东汉都已省并。可见,东汉大司农的机构和官员是减少了。 为什么东汉大司农的财政管辖范围扩大,机构和官员反而减少呢?《后汉书》卷三十六《百官志》说: 汉之初兴,承继大乱,兵不及戢,法度草创,略依秦制,后嗣因循。……至武帝,多所改作,然而奢广,民用匮乏。世祖中兴,务从节约,并官省职,费减亿计。 刘秀建立东汉王朝时,同样面临社会经济十分凋敝的形势,不得不对经汉武帝"改作"而流于"奢广"的职官制度加以并省,实行"节约"之制。其大司农罢省的官职如均输令丞等,属于这种情况。不过,东汉大司农的机构和官员减少,并不都是由于罢省,有些机构和官员仍然存在,只是并转到其他部门,主要是地方郡县,如都水、盐官、铁官等,便是如此。此外,东汉尚书台的职权增大,"尚书出纳王命,赋政四海,权尊势重,责之所归"[10]。丞相、御史的职权开始转归尚书,九卿的职权亦开始受诸曹尚书侵夺,因此,司农的财政实权也不免部分转移到尚书曹。所以,东汉大司农机构和官员减少的原因,既有出于节约政府经费,也有为了扩大地方财政权力,并和尚书台职权增大不无关系。 对东汉财政职官体制变化的评价,我认为,如果说秦和西汉所行国家、帝室两套平行财政体制是先秦的遗制,那么,就应当承认东汉取消帝室财政的进步性。因为,这种举措无疑是为了适应封建专制集权政治的需要,它至少可以向社会表明,国家的一切财富都是皇帝的,都是皇帝可以支配的,把专制集权观念渗入财政领域。既然如此,就不能由于这种进步性要付出帝室无限制耗费国家财富的代价而怯于承认它。其实,在两套财政体制时,少府收入往往超过司农,可以任意取之而不竭,哪里还有实际的限制!再说,在那种时代,能找到一种社会进步又不付出任何代价,恐怕是很难的。因此,取消帝室财政及其官制变化的意义,可以说是财政领域的一种迟到的封建主义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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