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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仕途结构述要(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 楼劲 李华 参加讨论

二、辟署和科举制作用的沉浮
    魏晋以来士族之势虽盛,当时推行的却毕竟不是贵族自治而仍是专制集权统治,且其仍在继续发展。因而朝廷对各机构僚属的选用权亦在曲折中不断加强。上述朝廷统一调补吏员的增多即其一端。更为重要的是:在当时官僚机构复杂演化和士庶清浊等因素对官僚队伍的渗透过程中,以往的官、吏范围已趋重组,很大一部分在汉代由长官自辟的僚属,其地位正逐渐上升,到南北朝已从吏员正式跻身于官员序列。如《通典·职官十九》晋官品中不列公府、各州掾吏,而宋官品中,公府掾属已与六百石县令同列于第七品。梁天监七年所定班位中,诸皇弟、皇子、嗣王以至庶姓州别驾、主簿、从事之类,已分别与太子洗马、著作郎以及二卫殿中将军、太史令等同列于六至一班。北魏太和后令则把二大、二公掾属、开府掾属与著作郎、都水使者等分别同列于从五品上、下阶中,又把司州主簿与太学博士、司州西曹书佐与殿内将军、司州祭酒从事与下县令分别同列于从七品下和第八品上、下阶中。除这些汉代已有的僚属名称外,另又有诸府参军等大批新增的僚属被纳入了官品序列。[12]凡此既已与县令之类同列,自亦非复辟署而应由朝廷统一选用了。这就典型地体现了南北朝时期长官辟署制明显减弱的势头。
    循此趋势,隋以来才有了"大小之官,皆由吏部;纤介之迹,悉属考功;""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州郡无复辟署"的局面。[13]但从唐代的情况来看,这并不意味着辟署制的彻底废除。杜佑所述的"官"或"海内一命以上之官",显指纳入法定等级序列的全部流内外官吏。说此类无复辟署,并不排斥大量不在流内外等级序列之内的职务的辟署,其中首先是某些特遣性将帅大臣的僚属。《通典·职官十四》总论州佐:"大唐无州府之名而有采访使及节度使。采访使有判官二人,支使二人、推官一人,皆使自辟召然后上闻,其未奏报者称摄。(其节度、防御等使寮佐辟奏之例亦如之)"。《全唐文》卷325王维《送高判官从军赴河西序》:"开府之日,辟书始下。"是当时正认此类为辟署焉。又《唐会要》卷78《诸使杂录》上载咸亨三年五月十一日敕:"中书门下两省供奉官及尚书省、御史台见任郎官、御史,自今已后诸使不得奏请任使,永为常式。"则当时凡辟奏之幕僚,实亦为差遣性使职而非正官,故无品秩。[14]此外,各地州县的那些性质介于差役与公职之间、因而并不在法定等级序列之内的仓督、市令、佐史之类,亦归各州自行选署。《唐六典》卷30《州府》:"凡州县及镇仓督、县博士、助教、中下州市令及县市令、岳渎祝史,并州选,各四周而代。州镇仓督、州县市令,取勋官五品已及职资九品者。若无,通取勋官六品以下。仓督取家世重大者为之。州市令,不得用本市内人;县市令,不得用当县人。博士、助教,部内无者,得于旁州通取。县录事,通取部内勋官五品以上。若无,并佐史通取六品以上子及白丁充之。"因此,虽程序和内容已有所变化,但若肯定辟署制是以长官依法自行选用僚属为实质性内容的话;那么此制到唐代,实际上是在一种较窄的范围内,以一种地位和作用已被大为降低和约束了的形态继续下来了。
    辟署之况如上。至于科举制,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在分科举贡、考试进用这一本质特征上,其实非隋唐所创而系察举制的延续。《三国志·魏书·文帝纪》:黄初二年正月,"初令郡国口满十万者岁举孝廉一人。其有秀异,无拘户口。"三年正月:"诏今之计、孝,古之贡士也……其令郡国所选勿拘老幼,儒通经术、吏达文法,到皆任用。有司纠故不以实者。"四年五月:"诏博举天下俊德茂才、独行君子。"这就全面恢复了汉代察举常科、特科及其相关的考试甄别之法。自此以降,且不论那些相对稳定的王朝,就是最称混乱的十六国时期,统治者亦多以察举为重大国策加以推行。如前赵刘曜"命公卿各举博识直言之士,亲临东堂策问进用。"[15]后赵石勒"令群僚及州郡岁各举秀才、至孝、廉清、贤良、直言、武勇之士各一人。"[16]后秦姚兴"令郡国各岁贡清行孝廉一人。"[17]等等。皆足见汉来察举络绎不绝之态。其发展概要则有如下三端:
    一是考试之制已渐完善。《晋书·八王列传》载赵王伦即位"是岁,贤良方正、直言秀才、孝廉、良将皆不试。"然此类材料,适足以说明其时察举各科依法皆须考试。又《南史·谢超宗传》:"策秀、孝之格为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魏书·明帝纪》:"秀才对策,第居中上以上,叙之。"是各科已多以策试为考试形式,并有了较为明确的录取标准。同时,策试内容已渐以经学为旨归。《三国志·魏书·明帝纪》太和二年"申敕郡国,举士以经学为先。"《晋书·魏舒传》:察孝廉"百日习一经,因而对策升第。"《陈頵传》:"昔江外初平,十州荒乱,故而贡举不试。宜渐循旧,搜扬隐逸,试以经策。"《孔愉传附孔坦传》:"秀才虽以事策,亦泛问经义。"《石勒载记》:"立秀孝试经之制。"可见此风至晋已成。
    二是科目的不断调整。随时代风气和行政体制的演变,魏晋以来,明阴阳灾异等具有浓厚汉代特色的科目已趋衰歇;孝廉、贤良等科则因考试录用以文墨定优劣而名实相离,渐不为所重;秀才、明经科则大有发展。另又有诸适时性科目层出不穷。杨坚于北周末命京外官"各举清平勤干三人"[18]开皇十八年又诏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三年诏以孝悌有闻等十科举人,五年又诏各郡以学业该通等四科举人;[19]以及通常以为始于炀帝,"与隽秀同源异派,所试皆答策而已"的进士科;[20]其实皆属此类。
    三是地位和性质的变化。观魏晋以来仕进之门,恩荫一途已急剧膨胀而吏道又如上述迅速扩大,故察举在官员来源中的比重当已较汉大为下降。又由于当时门阀权势子弟可直接以荫入仕占据官场要津,故由察举考试入仕者,常为一般中下士族、寒微之人,其初授官职的级别也已较汉为低。以晋为例,汉代初授常在六百石以上的贤良、秀才,是时往往只拜八品郎中。如《北堂书钞》卷79引《晋官品令》:"举秀才,必五策皆通,为郎中。"《晋书·夏侯湛传》:"举贤良,对策中第,拜郎中。"而汉代多先授郎的孝廉,则常被州将留任为掾史而已。如《晋书·李含传》:"两郡并举孝廉……州刺史郭奕素闻其贤,下车擢含为别贺。"《忠义易雄传》:"举孝廉,为州主簿。"应当说,这种对象身分及其初授官职的降低趋向,正是察举制开始面向更广泛的社会阶层,并日益成为官员选拔而非升擢之制的一种特殊的转折形态。
    在此基础上,唐代所确定的科举发展方向,一方面是以更为严格的考试甄核环节强化了朝廷的统一控制,并把及第者的数量限制到了年均约200人以下(不包括武举)的较小规模之内。另一方面则是适应新的社会状态而大大扩充了举贡的规模,使之十数倍于汉代,并使由此登进者在具体任用和继续晋升时,处于比其它大宗仕途出身者更为有利的地位上了。有关内容,笔者曾参考前人的研究加以论述。要之:与汉代的察举相比,唐以来的科举制,只选拔了全部官员中的很小一部分;但却通过迅速扩大了的举贡规模和由之入仕者在高级和重要官员来源中的相对多数,及其所导致的近乎轰动的社会效应,在当时全部仕途中占了特殊重要的一席。[21]
    这样,曾在汉代仕途结构中起基干作用的察举(科举)和辟署制,前者的地位已因其选用量在全部官员来源中所占比重的缩小和选用对象的更趋重要而上浮了,后者的作用则被限制在选用各地小吏和某些特派大臣的僚属的范围内而大大下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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