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宁府不算四川特别“开通”的区域,而《万国公报》已成为这些读书人的信息来源之一且引以为据,很值得注意。察广东澄海县举人彭鑫等200余人的禀文提出了4条章程,其中虽有“未缠足之女不许缠足”字样,但只针对“与约之人”。而澄海县令的告示则说光绪二十四年李前府宪(约为上级知府)曾“颁发告示严禁”缠足,光绪二十五年起澄海县两任署理知县也都因举人彭鑫等禀请而“先后出示晓谕”。但从此次禀文和告示的实际措施看,官方的举动仍停留在“实力劝戒”的程度,知府以前的禁令是否真的是“禁”虽不得而知,但彭鑫等人连年上禀说明大概尚未到真正禁止的程度(注:《万国公报》(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24页。按禀文说“中国民人,男女各半。当此天演学派盛行、优劣胜败之际,正宜兴女学、修女教,乃足以杜外界之侵入,免半教之讥弹。胡乃缠足成风……坐令外邦异教,操天足文明之号,而薄我以野蛮。”缠足“野蛮”是近代反缠足运动持续表述的主题,但因缠足而让异教得以自称文明并指责中国野蛮、属于半开化的“半教”这一思路还值得探讨。)。 真正主张采取禁令方式的大约是山东巡抚周馥于光绪三十年(1904年)正式上奏要求“严定禁令”终止汉人缠足弊俗,他认为慈禧的谕旨颁布后“奉行者不过百分之一”,因建议“此后命士以上,其家有未经缠足再行缠者,即以违制论;由部定例,通行各省,出示谕禁”。但政务处则认为“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现今风气开通,况经明诏宣示,因势利导,便而易行,似不必严定禁令”。今后还是“由地方官随时善为劝导,自能逐渐感化,无庸多设科条”。朝廷接受了政务处的意见(注:《政务处奏复东抚请禁汉人陋俗摺》,《东方杂志》第1年11期,《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0页。)。 《中外日报》当时就周馥请设禁令事发表评论说,政务处的议论实大而无当,但周馥因要终止缠足,“欲特立禁令,以为之助,似亦未为扼要之策”。盖设禁令无非“为求速效计也,不知一国之风俗,成之者几何年,则废之者已必以几何年;其始因何而成,其后亦必因何而废”。缠足“已经千余年之久,而且成为风俗”;又是“人人皆然,且久而不自知其非”;不仅“并不知其害,方且以是为美观”,所以难禁。况且禁令“率施于以人害人之一类,若夫缠足之害,乃出于自为之而自受之,即断非禁令所能施”。所以该报认为还是“从仕宦之家为始”,努力劝戒,学习传教士的精神“终日逢人劝说,强聒不舍”,特别是采用演说的方式以广听闻,长期努力,终必见效(注:《论东抚请设缠足禁令事》,《东方杂志》第1年11期,《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0-531页。)。 在四川,巴县举人冯渐达等因见当地“叠奉上谕及各大宪示劝,而锢蔽依然”,乃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上书新任县令,指出缠足“习染太深,骤难改革,即间有愿解放者,亦以县主无示,疑信参半”,所以四乡妇女仍缠之如故。“今恩主重莅斯土,庶政维新,知男教既修,女学亦必不废;凡强民种、卫民生、勤民事、阜民财,端自放足始。是以举等协恳示谕,令城乡妇女已缠者解放,未缠者免缠,并饬各监保力为提倡,互相劝勉,限三月内将各团遵示放足之家造册呈辕,恳恩赏批嘉奖,以示鼓励,务期人皆天足而后已。似此民知定向,风气大开,则一切新政肇基于此矣。”这里提出将放足之家造册嘉奖,而未曾主张对不放足者采取什么措施,大致还是宣传鼓励为主,但造册登记的提出说明了士绅希望官方的实际参与。县主批示“据情出示”,并饬各里正监保力为提倡演说,申明公益。但对嘉奖一事未表态,同时下令“不得藉端派索钱文,致滋扰累”(注:“举人冯渐达等禀恳示谕妇女放足饬各里正监保力为提倡演说申明公益文”,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四川省档案馆档案,清6巴县全宗,卷号22470,缩微号21。)。 到1907年,赵尔巽继锡良任川省总督。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新设立不久的巡警道奉总督令撰成劝戒妇女放足白话告示,通饬各县张贴50张(注:“四川省巡警道高礼房令南部县札发劝禁妇女勿得缠足白话告示”,宣统元年(1909年)二月二十九日奉到,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告示除开导妇女不愿放脚的想法外,还制定了新的办法,“派官员绅士们,拿着册子,挨家注写:一、有女不缠脚,二、不娶缠脚之女为妻,三、已经缠的依限解放”。放脚年龄规定为40岁以下,限期为4个月。从该年闰二月起,派员分赴各区,详细演说劝导。3个月后,若有40岁以下妇女已缠的未放、未缠的缠上,省城由各街街正,乡下由各乡乡保查明上报各地方官,“放了脚的,分别记奖;不放的按户另注一册,以便随时派人再为切实劝导”。再宽限一月后,若仍有缠足者,“分别议罚”。议罚的章程另行宣布,“每月月底将受罚的姓名、罚了钱的数目列成一个表,登在日报上传观”(注:《巡警道高戒妇女缠脚白话告示》,《四川官报》己酉(1909年)闰二月上旬,5册,“演说”,1-3页。)。 这一告示由巡警道来颁发,是目前所见四川官方最早提及要采取惩罚手段的反缠足告示,表明地方政府已经突破清廷重在劝谕的指示,开始采取实际的惩罚措施。这同时也意味着四川官方已直接参与并开始操控反缠足的活动。但官方也并未放弃劝谕手段,仍以演劝为先导。宣统元年(1909年)闰二月,警务公署“以本省妇女尚多狃于旧习,未能一律放足”,巡警道虽遵奉帅谕出示劝戒,“惟条教既颁须以口说继之,庶几群疑尽释感发较易”,定于二月二十六日午后二点在老关庙内实行演劝,传集各街男妇入庙听讲。并致函学务公署“约会提学使同诣演说”,同时请学务公所诸先生届期惠临。后《四川官报》记者听说“是日男妇到者共计各数千人”,尽管数字不一定准确,但至少说明这一演劝行动确实进行了(注:《四川官报》己酉(1909年)闰二月中旬,6册,“本省纪事”,1页。)。 从已获得的史料看,赵尔巽督川时期,县一级地方官吏劝禁妇女缠足进行得较为积极的要算荣县。荣县自宣统元年(1909年)闰二月接札后,就“遵将白话告示粘贴各处”。一个多月后,见“舆情均以为寻常公件,置若无睹,纤足弓鞋举目皆是”,知县又于五月发布简明韵语《放足示文》,规定除将《放足示文》四处粘贴外,团保还需“按户宣布,三日传锣一次”,要求50岁以下缠脚妇女,于五月三十日以前一律解放。五月三十日以后,官府“派员梭巡,团保责成牌甲,牌甲责成四邻,每月清查一次”。违者,“初次罚钱二百,以后按月加增”(注:“荣县详覆督宪劝禁妇女缠足的呈文”,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放足示文》,转引自袁文《禁止缠足,亦难》,《龙门阵》1983年2期。)。 然而,至六月初,荣县妇女放足的非但寥寥,而且制造出一种“谣言”,称“又有不放的说法”,结果大家互相观望。荣县万大令再颁《白话告示》,“札令各场资望素著之士绅充放足劝导调查员”,并发印白话告示六七千张,发交各场切实宣布。告示除劝谕妇女放足外,还将期限推至六月十五日,限满后仍以《放足示文》所定方法挨户清查议罚。六月十六日,即颁发调查表册,“各场劝导员挨户调查,已放未放由其家长自出承认,依式填明。如有抗不解放者,罚制钱二百文”。七月再清查,罚钱三百,以后按月加增一百。并“饬该劝导员不激不随,以达目的为宗旨”。到八月,荣县为了了解各地放足情况,又“派遣总调查员四人下乡梭巡,以归划一”(注:“荣县详覆督宪劝禁妇女缠足的呈文”,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广益丛报》第7年17期,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初十日,“纪闻”,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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