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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劝导到禁罚:清季四川反缠足努力述略(7)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杨兴梅 参加讨论

综上所述,早期由民间推行的不缠足运动,到清末新政时期已得到政府比较积极的参与。奉到中央的劝谕令后,省府州县各级都付诸讨论,并实实在在地制定条例施行。随着“官力”介入程度的增加,不缠足思路经历了一个由单纯劝谕到劝、禁并重再到以禁罚为主的发展进程。最初朝廷主张重在劝谕,并没有下令禁罚。而部分因为士绅的要求,部分因为“官力”本身的惯性行为特色,地方政府终于突破了朝旨规定的范围,开创了以禁罚为主的反缠足新路。四川省谘议局和巴县议事会讨论时“有主张劝者,有主张惩者”的现象充分体现了这一进程的发展态势;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和官方都曾提出过奖励的方式,而最后是更多代表士绅一面的谘议局否定了奖惩并行的方式而独取惩罚。
    清季四川(特别是赵尔巽督川时期)劝禁妇女缠足条例的规定,以及巴县、荣县劝禁妇女缠足的具体条例和措施,与民国时期官方禁止妇女缠足的条例大体颇类。都是先进行一定时期的劝导,再按年龄和逾期不放的时间给予一定的罚款。或者可以这样说,民国时期的官方不缠足运动不仅继承了清季的劝谕理论,而且大致继承了清季不缠足运动的具体方法。
    过去的研究多将清季的不缠足运动视为民间的活动,而忽视了官方的努力(实际上,清季新政时期各级政府的其他许多措施过去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对当时的政府来说,缠足应是相对枝节的问题,不直接决定其兴亡,但各级政府中一部分人还是在尽他们的努力,做一些他们认为应该做的事情(各地各人当然差异很大,不能一概而论)。类似的思想或行为是当时社会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或能更具体地告诉我们历史究竟是在怎样演变,实不能忽视。本文对清季四川反缠足努力(特别是各级政府的实际努力)的初步重建,即希望能稍稍弥补历史诠释中这一“失语”部分(注:参见罗志田《新旧之间:近代中国的多个世界及“失语”群体》,《四川大学学报》1999年6期。)。
    本文使用的一些资料,承林维红、谢国兴、杨天宏、秦和平教授指点,罗志田老师审阅了前几稿并提出了修改意见,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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