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缠足的成效与当时的社会风气有直接关联,辛亥革命前后四川社会的确在发生变动,新的变化不时发生,但整个社会仍较守旧。1910年,成都最有名的悦来茶园开始设男女宾同座,男女宾同日售票(当时茶园兼具今日剧院的功能,原实行男女宾分日售票)。但这一新事物一出现即遭到传统势力的反对,旧势力认为悦来茶园男女宾座次“虽有楼座地座之别,而面面相顾,毫无障碍,殊失雅观”。巡警道命令该茶园执事在楼座上“添置薄幔,以重瞻观”(注:《茶园添置沙幔》,《蜀报》(成都半月刊)第1年2期(1910年),“本省纪事”,2页。)。1911年,在籍侍讲学士翰林院编修伍肇龄等士绅又呈恳督宪严饬取消戏园女座,以正风俗。他们认为戏园男女宾同座“既旷妇功,亦伤礼教”,“流弊无穷”。主张戏园女座“无论兼设专设必须一律取销,方可维持风化”(注:《四川官报》宣统三年(1911年)闰六月十六日,35册,“民政门参考类”,4页。)。到1914年,郑任兴等人还在吁请民政长“通饬永禁戏园男女宾同日售座”(注:《吴虞日记》(1914年2月21日)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121-122页。)。对男女关系持这样见解的官绅能在反缠足方面基本取得一致,部分或即因为他们将反缠足视为强国强种的措施。 当时四川社会变动的程度似不如政治变动那么大,传统势力对新兴社会行为的阻力仍非常强,反缠足的努力通常是在新旧社会势力的竞争中曲折发展。吴玉章家庭的例子就最能说明这一现象。吴家三兄弟均先后留日并参加同盟会,也都不赞成妇女缠足,但吴玉章的大嫂“在旧势力的包围下”把女儿的脚缠上了。1903年吴玉章东渡日本后,其妻也在周围社会风气的影响下把5岁女儿的脚缠上,吴得知后严厉反对,结果吴妻放掉了刚给女儿缠上的裹脚布。像吴玉章这样激进的读书人在清季四川只是少数,能够出外留学的更是寥寥,但是这样的家庭中反对缠足也如此困难。吴本人视之为“一场严重的新旧的斗争”。实际上他女儿放足后确曾“遭到亲友们的非笑”(注:《吴玉章回忆录》,中国青年出版社,1978年,9、240页。本材料承隗瀛涛教授指点。)。可以想见,像吴玉章这样的家庭都不能使小女孩全不缠足,其他普通百姓家庭屡受劝谕仍不放女儿的脚就不足为奇了。 在这样的社会风气下,特别是社会对妇女的观念并没有多大变化的背景下,天足作为一种新的观念仍然遭到持传统观念者的鄙视和嘲笑。当时的韵文写道:“有人提倡天足,他笑鞋大如船;有人劝他解放,他说会讨人嫌”。1914年《娱闲录》的文章说,成都“提倡天足者虽多,而顽固不化者亦复不少,每值议婚之始,必问是否天足,往往有一闻天足二字即掩耳却走者”。有的“文明女士”看似天足,却是“内缠外放,暗塞许多滥棉”,其骨子里的小足观念仍没有改变(注:《禁售女鞋示文》,《娱闲录》5册,1914年9月16日,“游戏文”,46页。)。 正因为放足如此困难,趋新士绅才有希望“官力”介入的要求。而官方介入并渐居主导地位后,反缠足的成效就直接与历届政府是否进行了认真、持续的努力相关。清末新政时期,几任总督都曾刊布劝禁妇女缠足的告示。但在官吏更替的过程中,有时新任官吏并未马上发布告示,便使百姓感到无所适从。光绪三十年的《万国公报》中有来自洋商的信息说,四川资州有一妇人“因前任川督曾出告示严禁缠足”,遂为女儿放足,“迨后川督易人,旧任去而新任来,并未重申禁令”,又将其女儿已放之足缠上(注:《成都天足会近状》,《万国公报》,22738页。)。从前面的叙述可知,其实新任总督不久也有禁令,但自戊戌变法以来,因新政措施常有反复而致使一般人追随困难,应非个别现象。 前引广东澄海县举人彭鑫等就是每有一任新官到任就要上书禀请出示。1906年巴县新县令上任,举人冯渐达等人恳请县主出示晓谕的禀文也说,放脚一端,“虽叠奉上谕及各大宪示劝”,并“各处张贴,民非不见也”,但四乡妇女仍缠之如故,既因各乡“里正之阳奉阴违,不为实力开导”;也“由习染太深,骤难改革,即间有愿解放者,亦以县主无示,疑信参半”。他们认为,“报章中之文告,不如父母官之晓谕为尤亲切”,故恳请新任长官示谕(注:“举人冯渐达等禀恳示谕妇女放足饬各里正监保力为提倡演说申明公益文”,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七月,四川省档案馆档案,清6巴县全宗,卷号2240,缩微号21。)。在“前示已经迭出”的情形下仍希望新任的当地“父母官”再行出示,颇能体现传统中国政治中的“人治”特色(即地方主政者在贯彻上级官府指示时其实有较大的伸缩余地);同时也说明清季政治变化频繁,民间甚感难以适应。1909年四川省谘议局在申复川督的劝禁妇女缠脚案时曾总结妇女不愿放足的原因,其中一条就是“鉴于变法之多所反复,恐既放之后,一旦变更,回复为难”(注:《劝戒缠足办法》,《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140页。),这应该是较公允的总结。 退一步言,即始政府颁布了劝禁令,各级地方官吏是否认真执行大概也是各地情形不一。1909年荣县发布的《放足示文》中说,妇女放足虽经三令五申,而“城乡民庶,以及顽固士绅,尤复俳徊观望,视为无足轻重”。该告示特重申禁令,“倘敢仍前藐视,处罚决不容情”(注:《放足示文》,引自袁文《禁止缠足,亦难》。)。这实际上暗示了民间其实一直藐视禁令,即使如此,官方也未必进行处罚。1910年四川巡警道戏谕妇女放足的白话告示更具提示性,告示中说,“自示之后,如再不遵诰诫,即行照章罚缴钱文,并惟该家属男子是问”(注:《四川官报》庚戌(1910年)六月下旬,16册,“演说”,2页。)。两份告示都揭示了此前地方官吏的屡屡禁令和劝谕文告,人们并不一定遵行,而地方官吏实际上也并未照章罚缴钱文。 当时的四川省谘议局认为,虽然四川总督屡屡发布劝谕文告,特别是巡警道设立后,“邀集士绅分地演说,又刊布白话告示及放足方法于各州县,且限以时日,定为奖罚。一时观听耸动,几有立除旧习之势”。但也不免“始勤终怠,致宏观硕画未及展布,遂寂然中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即“各地方官政繁事赜,尤不能实力奉行:所有颁到告示方法,大都束之高阁。或且鄙为多事,其热心者亦不过代为出示或知会绅士照办而已”(注:《劝戒缠足办法》,《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141页。)。谘议局的本意是欲借此说明既然官方办事不力,应该由民间立会来主持反缠足事宜,但多少提示了当时确有不少地方官对此事并不积极。 前面的考察表明,在反缠足活动中,官方和民间何者更加积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区域的差别,有的地方两者配合较好,有的地方是一头热一头冷;有的地方是民间更积极,有的地方是官方更主动。但一个明显的趋势是民间越来越主张采取禁罚的方式,结果导致“官力”的介入,使“惩”的一面日益强化而“劝”的一面逐渐淡化。而在“劝”的方面,民间与官方也渐趋共同,即越来越少关注缠足给女子身体造成的伤害,而越来越强调缠足会弱国弱种,影响国家民族的兴衰,并且是致使外国人自称文明而讥笑中国野蛮的“国耻”。这当然不仅是四川一省的现象,而是全国的共相,需要另文探讨。但官方与民间对百姓宣传的现实针对性不够,应是缠足难禁的直接因素之一。 更为根本的是,劝也好,禁也好,其实都是治标而非治本。本文开头所述各不缠足会关于婚姻的规定其实提示着一个简单的事实:当时的女子如果不缠足,便很难找到婆家。甚至已结婚的妇女,如若放脚还会遭到丈夫的嫌贱。四川蓬溪县的一首歌谣十分形象地说:“一张纸儿两面薄,变人莫变大脚婆。妯娌骂我大脚板,翁姑嫌我大脚婆。丈夫嫌我莫奈何,白天不同板凳坐,夜晚睡觉各睡各;上床就把铺盖裹,奴家冷得莫奈何,轻手扯点铺盖盖,又是锭子[川语拳头]又是脚。”(注:刘经庵编《歌谣与妇女》,《民国丛书》4编60册,上海书店1992年影印本,210-211页。)清末士绅已认识到婚嫁问题是老百姓不愿放足的主要顾虑,但他们并没有提出什么切实可行的建设性措施来解决不缠足妇女难嫁的问题。女儿的婚嫁问题既然未得到解决,宣传也就没有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惑与需求,收效自然不大。因此,劝归劝,缠归缠,缠足现象直到民初仍较普遍。全国如此,四川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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