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刊发告示劝导妇女放脚外,荣县政府还采取其他一些劝禁措施。一方面饬教育会中人约集天足绅妇于四月二十八日在湖广庙开放足劝导会,由女校教员学生演讲放足之利和缠足之害。另一方面又改良戏曲,上演新编放足戏曲,讲明放足的利益;同时下令“梨园优旦禁止踩跷”,并不准缠足妇女“入场观剧”,而“雕塑绘画之女像一体禁用尖足”。(注:“荣县详覆督宪劝禁妇女缠足的呈文”,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禁止踩跷是个非常有意思的规定,实即禁止小脚在戏剧舞台上表现(注:有关跷与缠足之间的关系以及跷体现的意涵,参见黄育馥《京剧、跷和中国的性别关系(1902-1937)》,三联书店,1998年。),而禁止雕塑绘画之女像用尖足则在封杀小脚在静止的艺术形象中的存在(同时也提示出民间的审美观念仍是以尖足为尚),主事者的思虑相当深刻彻底。另外,“街口市上,不准年轻小脚妇女来往”,违者实行处罚。针对老百姓“莫有出嫁的女子,怕婆家嫌”的想法,有人还主张“不放脚的,限满查明,表册另立一种,不准与士绅结婚姻”(注:《广益丛报》第7年17期,宣统元年(1909年)六月初十日,“纪闻”,11页。)。这些方式是否都能真正持续贯彻实在很难说,但能想到这么多有实际针对性的措施说明荣县政府的确动了脑筋。 川督认为荣县“先用劝导,次用调查,终用薄罚,深得办事次序,而改良戏曲尤足转移风气”,令巡警道转饬各县斟酌仿照荣县方法办理(注:“四川省巡警道高奉四川总督令通饬各县遵照荣县劝禁妇女缠足方法办理”,南充市档案馆档案,清1/20/112/1075。),正式肯定了“薄罚”的方式。同样在1909年,两江总督端方正式颁布《禁止缠足章程》,列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和奖惩条文(注:《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9-542页。),说明此时官方掌控反缠足活动并实行禁罚的方式已不属仅见。实际上,在清朝最后几年的波动时期,有时士绅在禁缠足方面还不如官方积极。1909年夏天,端方曾短期调任直隶总督,“亦以禁止缠足为念”。有人遂在议事会投递说帖,“请速转禀端督宪实行强迫禁止之令。孰意该会因循延宕,至端督去任时始得上禀”(注:《顺天时报》宣统元年十月十六日,《近代中国女权运动史料》上册,539页。)。 但四川的地方自治机构却不仅较积极地参与了反缠足活动,而且还与总督竞争对这一活动的控制权。在1910年四川省谘议局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总督提出《劝戒缠足办法》议案进行讨论。议案总结了四川省已经实行的劝禁方法:1.编撰白话告示,详论缠足之害,不缠足之利,并指示放足方法,广为刊布;2.官绅协办,分途演劝;3.制定表册,按户调查,并按户依限复查,定为奖罚。“奖分两途,或以名誉,或以金钱。罚亦多端,应再熟察社会情形酌中定拟”。当时“有谓对于缠足妇女宜禁止该亲戚不与往来者,有谓不准入家谱祠堂者,有谓宜登报示辱者,有谓宜申饬其尊属及本夫或罚金助充公益之用者”(注:《劝戒缠足办法》,收入隗瀛涛、赵清主编《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140页。)。 谘议局经过再三筹商,认为劝戒之法宜“先从各行政长官及学商各界以身作则,首先开放,使中下社会有所摹仿”。重要的是,谘议局主张宜多立天足放足等会,因原案所列“调查之法,奖罚之策”,若“以官力行之,既虞烦扰,亦病琐碎”;故不如将“所有调查奖罚等事,均由会中自定,自行互相劝勖,互为干涉,实能事半功倍”。四川总督则只肯定了从官绅入手以为倡导是正本之论,至于多设天足放足等会来“自任调查奖赏议罚之事”一点,则认为“各处风气通塞不同,不用官力统率,终恐难于实行”,决定仍由“巡警道查照申复各节,酌核办理”。(注:谘议局关于《劝戒缠足办法》的“申复案”和总督的“复批”,《四川辛亥革命史料》上册,140-141页。)巡警道很快即刊发劝谕妇女放足白话告示,劝谕妇女改变缠足的观念,并强调,“如再不遵诰诫,即行照章罚缴钱文,并惟该家属男子是问”(注:《四川官报》庚戌(1910年)六月下旬,16册,“演说”,2页。)。 四川总督和谘议局之间关于应由何者来主持或控制奖惩行为的不同意见,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清季新政时期官绅权力的调适和再分配。近代变局下官绅的互动与竞争是中外学者相当注目的主题,既存研究似有高估士绅作用而低估各级地方官吏作用的倾向,其实晚清绅权在地方的作用或不如许多研究者想象的那样有力,士绅在地方事务上的自主性和活动余地通常取决于地方行政官员的态度(注:参见刘铮云《金钱会与白布会--清代地方政治运作的一个侧面》,《新史学》6卷3期(1995年9月);罗志田《近代湖南区域文化与戊戌新旧之争》,《近代史研究》1998年5期。)。反缠足的活动本起于民间,而士绅也确曾有独任此事的抱负。宋恕在1902年说:皇上有旨,“责成我们绅士人家,婉切劝谕诸色人家解放了妇女的脚缠”。因为皇上“恐怕县差下乡办这公事不免欺侮妇女,吵扰百姓,所以不着落正印衙门,单责成绅士开导”(注:宋恕:《遵旨婉切劝谕解放妇女脚缠白话》,胡珠生编《宋恕集》上册,中华书局,1993年,331页。)。 如果只限于“婉切劝谕”,士绅独任也非不可能。但在官或绅皆思及惩罚时,民间的力量就显得不够了。本来官方对反缠足活动的参与是许多士绅要求的(此不仅四川,别处的情况也多类似),但官方参与后自然要有“官力”的体现,结果很快导致整个运动风格的较大转变。四川谘议局的士绅一方面指责地方官办事不力,对此事支持不够,一方面又以此为理由要求通过民间立会来解决问题。而总督虽完全支持广泛成立不缠足会等民间组织,却始终把调查、奖惩的权力控制在官府的手中,实际等于主张民间“动口”而官方“动手”。 这当然也不仅仅是权力争夺,清季官绅关系及各自对地方事务控制力强弱的区域性差异很大,但大体呈现出官强则绅弱,官弱则绅强的现象,总的趋势是官为主导。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真的由民间立会来掌控调查奖惩事宜,在多数地方恐怕很难实际推动反缠足活动的进行。而且总督也只说“官力统率”,仍寄希望于士绅的合作。特别是到具体办事的县一级,由于政府机构较小,本来近代中国地方事务的特色就是官统绅办,所以官绅的合作既是提倡的,也是必须的。 有些地方,临时成立的不缠足会(具体名称容有不同)一类民间组织至少一度在条文或地方官口头表态上享有相当大的权力,如前引蓬溪县成立大足会时,县令当着城厢上东、下东、南路、西路、北路等团总的面,宣布薛杨氏担任会长,“并告谕各路团总,从宣布之日起,各路的重大事情必须有大足会会长参与其事,有权处理当时事宜,旁人不得阻拦干涉,如有不让大足会成员参加的,除不承认事件的解决外,还要受到处分”(注:陈宪卿:《“大足馆”与妇女放足运动》,《四川文史资料集粹》,378-379页。)。事后的发展是否的确如此虽不一定(以常规情形论,那时以女性任会长的大足会恐怕很难行使权力;但如果地方的不缠足会本由当地有力士绅领导时,情形可能会相当不同),不过政府至少在口头表态时给了不缠足组织相当大的权力,表明官方的让权有时可能是认真的。官绅间既有争权的一面,也有协调行动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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