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从劝导到禁罚:清季四川反缠足努力述略(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杨兴梅 参加讨论


    下面将以巴县作为一个县级个案来考察,看看官绅之间在反缠足事务方面怎样协调,以及清季提倡地方自治时地方机构运作的情形。巴县的地方自治机构积极参与了反缠足活动,宣统二年(1910年)巴县议事会一份残缺的《实行放足方法》说:“妇女缠足,百损而无一益,于强种强国,尤蒙影响。数年来朝廷屡颁谕旨,地方官亦迭经示禁,无如积重难返,风气之锢蔽如故。其未经放者,仍极求之短小;其已放者不过为外观之形式,而内□仍恐包缠不紧。”对于“未缠之幼女,而犹强迫包缠,虽毒打而不顾”。这份文件注意到“已婚之妇,固恐羞人”,而不缠足之女,“尤恐难于结婚”。所以,“虽有长官之强制”,仍是“提倡终归于无效”,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注:《实行放足方法》,约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巴县档案局“历史档案”,7/1/2。以下相关各件皆出自同一卷号,不另注出。)。
    因此,议事会提出了放足的《议决案》,议案认为,缠足盛行主要在于“风气未开,有女子者,非不欲其不缠”,特虑难于结婚,故不免“徘徊瞻顾”,容易受谣传影响。“一闻杂言,疑虑复生。于是已放者复缠,不缠者急缠”。劝导者虽“唇敝舌焦,终难破其锢蔽”。在讨论实行放足方法时,“有主张劝者,有主张惩者”。最后决定劝惩并用,先由“城乡士绅组织天足会,一方面派员实行调查,善为开导;一方面请长官出示严禁,有不放者,则处以二元以下之罚金”。与会者认为,“放足一事,固不外劝惩两端。而期于实行”,则尤需要以身作则。“请自本会中人始,于城中组织总会,详订细则,以便施行。各镇乡多设分会,责成各会员一月一会,或两月一会;结成团体,使放足之妇女,有所依据。至婚姻一事,如有因不缠足而致有碍者,拟订规约,会中人与会中人结婚”,则不缠足之女,自然勿虑。会外之人,“于结婚帖中,亦必注明不缠足,以为左券”。若女子“因不缠足而致其夫与姑之嫌贱者,酿出诉讼事件”,则应严惩,“处以最重之罚金”。议事会议员们清楚地认知到,在惩罚方面,“天足会必假官维持之力”(注:巴县议事会放足《议决案》,约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
    巴县地方官照复议事会称:“贵会议呈禁止缠足一案。查严禁缠足,系强种要图,迭奉明诏及宪谕实力举行在案,无如乡愚迷信,未能尽行破除。兹议立会劝导,出示惩儆,固属面面俱到。希即拟订会内规则,送交过县,以凭核定执行。除随即出示惩儆外,合行照复贵会,希即查照,妥为议拟。”(注:巴县县正堂照复议事会,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十二日。)议事会很快即制订出《实行放足规则》,呈请地方长官核定,其要点如下:
    (一)设天足会为实行放足的机关。县里设置天足总会,以县会为总机关;在城镇乡各处多设分会,以该地自治公所为机关;其余各场亦须设分会一个以上,以地方官文到后,限十日内一律成立。
    (二)50岁以下的妇女分三届放足。第一届以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底为满限,凡议事会议员及城镇乡董事会议事会各职员及各乡场里总监保等办公人员,其家属妇女应一律放足;第二届以当年十二月底为满限,凡有选民权者其家妇女一律放足;第三届以宣统三年(1911年)正月底为满限,各城镇乡居民妇女应一律放尽。
    (三)各届期限只许提前,不准拖后。限满故延者,得由分会科以五角以上二元以下之罚金;每月罚金一次,总以罚至实行放足为止。前项罚金数目由分会酌定,谕户主缴出以充本地分会公用。罚金时如有不服者,得交本城镇乡会公断,仍不服得申请县议事会或参事会公断,否则由总会呈请地方官处罚惩办。
    (四)凡结婚之家,男家须于庚帖上注明不缠足字样,以昭信守。已订婚约未完婚者由男女双方会同媒证于庚帖上追加不缠足字样。如有违反时,经一方或双方提起及有利害关系人与第三者之举发,各分会得立时诰诫,使更正之。若有男家坚执不允更正,得照本规则惩罚。已婚妇女如因不缠足故惹起其夫侮辱,经当事者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得由该地分会加重科以罚金。
    (五)限期满后,如有未放足之妇女在途被人瞥见时,可报明分会根究,其户主科以罚金,不准延抗。
    (六)凡娼妓妇女,专以冶容悦人,不准放足,以示区别,用杜滥冒文明。
    《规则》申明,本规则是“照本省谘议局原案经长官照复,由本会议决拟订后呈请地方官核定,即生效力。凡天足会创设之处,切当一律遵守,不得违异”。这表明前面讨论的省谘议局的议案已经下发推行。该规则明确提倡涉及公务的人士和富绅大姓在反缠足方面要以身作则,这在当时似是较普遍的观念,湖北巡抚端方在其1902年的《劝汉人妇女勿再缠足说》一文中也说,“缙绅冠盖,实为众庶之倡。风气所趋,必在于是”(注:杨凤藻编《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二),台北文海出版社1966年影印本,1499页。)。四民社会开始走向解体时,人们的思维取向与后来是颇不相同的。主张反缠足先从上层人家入手的后来还有,如云南省陆良县于1933年落实省民政厅的禁缠足办法时,即曾特别提出“先由绅首提倡解放,挨户实行”(注:“陆良县向省民政厅呈报禁止妇女缠足遵办情形报告”,1933年7月15日,云南省档案馆档案,11/8/110;四川巴县议事会“放足规则”,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巴县档案局“历史档案”。)。但具体制订出这样分类分期实行放足,在当时及后来的反缠足条例规则中皆极少见。
    《规则》首先明确了“放足为强种要图”,本规则即“为国民强种起见”而定。其中关于不放足的原第七条相当值得注意,该条提出“实行原期一律”,但“年五十以上者无关于种族强弱问题,姑听自由”。可知对年老者不计,不是考虑到其足已变形难以解放,而是因其已“无关于种族强弱”,充分体现了“放足为强种要图”的基本精神。而关于娼妓一条明确规定“不准放足,以示区别,用杜滥冒文明”。妓女在这里显然被置于“等外”社会级别,不准其放足而“滥冒文明”,这与鲁迅眼中士绅不准阿Q“革命”的思路是一致的。可知当年议事会诸公的着眼点主要落实在“种族强弱”和“文明”两处,基本未注意(至少未提及)女性的身心利益,这与1904年锡良的劝禁告示专论妇女缠足的实际痛苦适成鲜明对照。
    《规则》也肯定了惩罚的方式并定出具体的罚金数额,而前引总督议案中关于奖励的条款已不存在。巴县地方官认为议事会的规则中“罚金、庚帖两条,手续似近繁扰;限制娼寮一条,举办恐生妨碍。究之迷性[信?]不破,由于智识不开,宜以主张劝导为重,使民乐从而耻仍其旧;似较强迫,尤易为功”。请议事会修改后“另文提交参事会详加讨论,斟酌尽善,以凭执行”(注:巴县知县照复议事会,宣统二年(1910年)十一月。)。参事会的修改意见现尚未见,从其拟订的《禁止缠足分会细则》看,参事会基本肯定了议事会的规则,至少肯定了“罚金”的存在,可知双方从惩罚入手反缠足的思路是一致的。
    参事会的《禁止缠足分会细则》规定:“本分会系遵县会决议及地方官□令而设,期在实行。放足限满后,一面列表报告,一面随时稽察。有违章故延者,得照告示所定规则处罚”。同时提出“本分会不收会捐,有必要之费用时,或以公款挹助,或以罚金支用,不得稍有浮滥,以滋弊端”。细则要求“本分会应遵地方官颁发表式,依限报告总会”,并说明了有关造表册报的具体要求,提示着经参事会斟酌后的规则在执行方面已更加具体。细则并再次肯定了“本分会内地方团保及富绅大姓尤当先自躬行,以示表率”的原则。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