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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源流考论(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丁鼎 参加讨论

    如孔颖达在上引《周易·系辞传下》疏曰:“不云上古,直云古之葬者,若极远者,则云上古;其次远者,则直云古。……丧期无数者,哀除则止,无日月限数也。……案《书》称尧崩,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则丧期无数在尧已前。”
        《礼记·三年问》曰:“故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壹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孔颖达疏云:“《尚书》云:百姓如丧考妣,三载。此云不知所由来者,但上古云丧期无数,谓无葬练祥之数,其丧父母之哀犹三年也。故尧崩云如丧考妣三载。则知尧以前丧考妣已三年,但不知定在何时。”孔氏在《易》疏中认为上古至唐尧以前“丧期无数”,唐尧去世之后始有“三年之丧”;而在《礼记》疏中认为唐尧之前已有为父母服“三年之丧”的习俗了。二疏微有差异。综合两段孔疏,可知孔氏是将“三年之丧”起源的时间定于唐尧之世或略早。
        贾公彦在《仪礼·丧服》疏中认为:“黄帝之时朴略尚质,行心丧之礼,终身不变。……唐虞之日,淳朴渐亏,虽行心丧,更以三年为限。……《虞书》云:‘二十八载,帝乃殂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之明验也。”贾疏与孔疏略同,也认为“三年之丧”大约起源于唐尧之世,但认为此时只是心丧三年,未有服制。
        由于孔颖达与贾公彦的疏文勉强将《周易·系辞传下》与孔子、孟子、荀子等人的观点弥缝、调和,因而后世礼学家们大多接受孔、贾二疏的观点。
        然而,将“三年之丧”说成是自尧舜以迄于周通行的仪制确实缺乏充足的证据,而且有许多反证可以证明此说难以成立。如《墨子·节葬下》记载:
        今执厚葬久丧者之言曰“厚葬久丧,虽使不可以富贫众寡,定危治乱,然此圣王之道也。”子墨子曰:“不然。昔者尧北教乎八狄,道死,葬蛩山之阴。衣衾三领,榖木之棺,葛以缄之。既犯而后哭。满坎无封,已葬而牛马乘之。舜教乎西戎,道死,葬南己之市。衣衾三领,骩木之棺,葛以缄之,已葬而市人乘之。禹东教乎九夷,道死,葬会稽之山。衣衾三领,桐棺三寸,葛以缄之。绞之不合,通之不埳。土地之深,下毋及泉。既葬收余壤其上,垄若参耕之苗,则止矣。若以此三圣王观之。则厚葬久丧,果非圣王之道。”显然,上文中的“久丧”即是指先秦儒家所倡导的“三年之丧”而言。墨子在这里是以尧舜禹均在旅途中死去而未行“三年之丧”的事例为根据来反对儒家所倡导的“三年之丧”,并以此证明“三年之丧”并非源于“圣王之道”。既然尧舜禹三圣王均未实行“三年之丧”,那么儒家所谓“三年之丧”自尧舜以来即已存在的观点也就难成立了。如果“三年之丧”真是尧舜禹旧制,当不会招致一直极力以祖述尧舜禹汤文武相标榜的墨子的激烈反对。
        又,《尸子》卷下:“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棺三寸,制丧三月。”(注:汪继培辑《尸子》卷下,《二十二子》本。文中“制丧三月”原作“制丧三日”,此据汪氏校改。)许慎注《淮南子》曰:“三月之服,夏后氏之礼。”(注:此据宋高承《事物纪原》卷九《吉凶典制》“五服”条所引。)而高诱注《淮南子·齐俗》亦云:“三月之服,是夏后氏之礼。”据此可知,禹时不行“三年之丧”,而是行“三月之丧”。根据诸家说法,则大禹之世及夏代所行乃是“三月之丧”,而非“三年之丧”。
        另外,《孟子·滕文公上》载:“滕定公薨,世子谓然友曰:‘昔者,孟子尝与我言于宋,于心终不忘。今也不幸,至于大故。吾欲使子问于孟子,然后行事。’然友之邹,问于孟子。孟子曰:‘……诸侯之礼,吾未之学也。虽然,吾尝闻之矣。三年之丧,齐衰之服,饘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然友反命,定为三年之丧。父兄百官皆不欲,曰:‘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至于子之身而反之,不可。’”这是说滕定公去世后,其世子(滕文公)准备依据孟子的意见实行三年之丧,但遭到其父兄百官的反对。他们反对的理由是作为文王后代的滕国诸先君与作为周公后代的鲁国诸先君均未实行过“三年之丧”。由此可以推知,“三年之丧”可能并未在周代普遍实行过。
        因此,现代学者普遍认为先秦儒家将“三年之丧”说成是“古之人皆然”、“三代共之”、“古今之所壹”,并非历史实际,而是先秦儒家托古改制的说教,亦即先秦儒家为了鼓吹、倡导与推行“三年之丧”而制造的宣传口号。(注:参见康有为《孔子改制考》卷十三《孔子改制弟子据旧制问难考》,中华书局1958年9月版;傅斯年《周东封与殷遗民》,《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4本第3分,1934年;胡适《说儒》,原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4年12月单行本,后收入《胡适学术文集》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岑仲勉《三年之丧问题》,《东方杂志》425号(1946年);黄瑞琦《“三年之丧”起源考辨》,《齐鲁学刊》1988年第2期;顾洪《试论“三年之丧”的起源》,《齐鲁学刊》1989年第3期;俞晓群《三年之丧的流变》,《文史知识》1996年第8期。杨军《三年丧服论》,《齐鲁学刊》1996年第6期。)
        (二)殷商旧制说
        由于种种文献证明“三年之丧”并非“古之人皆然”,也并非“古今之所壹”,具体说来,就是尧舜禹时期与周代似乎并未普遍实行过“三年之丧”制度,因而清初著名学者毛奇龄便提出了“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说。毛氏针对前引《孟子·滕文公上》的记载论述说:
        滕文公问孟子始定为三年之丧。固是可怪。岂战国诸侯皆不行三年之丧乎?若然,则齐宣欲短丧何与?然且曰吾宗国鲁先君不行,吾先君亦不行。则是鲁周公伯禽、滕叔绣(文王之子,滕国开国之君)并无一行三年之丧者。注者固瞆瞆,特不知天下学人何以皆耐之?而并不一疑?此大怪事也。予尝谓学贵通经。以为即此经可通彼经也。往读《论语》子张问高宗三年不言,夫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遂疑子张此问,夫子此答,其周制当必无此事可知。何则?子张以高宗为创见,而夫子又云古之人,其非今制昭然也。及读《周书·康王之诰》,成王崩方九日,康王遂即位冕服。出命令诰诸侯,与“三年之言”绝不相同。然犹曰:此天子事耳。后读《春秋传》晋平初即位,改服命官,而通列国盟戒之事、始悟孟子所定三年之丧,引“三年不言”为训,而滕文奉行。即又曰“五月居庐,未有命戒”。是皆商以前之制,并非周制。周公所定礼,并无有此。故侃侃然曰周公不行,叔绣不行。悖先祖,违授受,历历有词。而世读其书而通不察也。盖其云定三年之丧,谓定三年之丧制也,然则孟子何以使行商制?曰:使滕行助法,亦商制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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