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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源流考论(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丁鼎 参加讨论

    然后,他又进一步证论“三年之丧”为孔子创制而非周代通礼说:
        三年丧若是大周通礼,则鲁如今兖州知府,滕如今滕县知县,安有自伯禽至悼公,自叔绣至文公未行之礼?李贤、张居正夺情一事,罗伦、赵用贤、艾中行之流纷纷弹劾,岂有鲁为周公之国,秉礼之邦,而化外若是乎?至于父兄百官不欲,则又自亲、郡王至宗室、九卿、科道会议无以为然者。如三年丧为周制,何至盈廷悖谬,争议大礼,至于短丧如此。至于引《志》曰,则又援据典文律例,云受之先祖,则又笃守祖宗成法,惊疑违驳如此,必非周制可知。合宰我短丧考之,盖为孔子改制而孟子传教。至易明矣。[11](P307-308)
        现代著名的疑古派学者钱玄同也将“三年之丧”的制作权归于孔子。他认为:
        孔子制礼之说虽未尽当,然亦非无徵之臆谈,比周制礼之说高明多矣。礼之中确有一部分为孔子所制,如“三年之丧”,看《论语·阳货篇》、《孟子·滕文公篇》、《墨子·非儒》、《公孟》、《节葬》诸篇,则此礼制自孔子,实有明徵。(注:钱玄同《重论经今古文学问题--重印〈新学伪经考〉序》,附于康有为《新学伪经考》,古籍出版社,1956年3月版,第409页)
        郭沫若也认为“三年之丧”是孔子的创制。他说:
        三年丧制本是儒家的特征,胡适往年是认为孔子的创制,据我见到的也是这样。[4]
        所谓“斟酌损益”的事情无疑是有的,尽管他(孔子)在说“述而不作”,但如“三年之丧”便是他作出来的东西,是不是杰作是另外一个问题。[12]
        诚然,从许多先秦文献中可以看到孔子在宣传和倡导“三年之丧”方面作了大量工作,也就是说,孔子与先秦儒家学派与“三年之丧”肯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将“三年之丧”说成孔子的创制,可能有些言过其实,因为从许多先秦文献中还可看到在孔子之前已有提倡和实行“三年之丧”的事实了。如前述春秋时期略早于孔子的晏婴曾为其父晏桓子服过近似于斩衰三年的丧服,晋国大臣叔向批评鲁昭公不为其母服“三年之丧”等史事都可证明“三年之丧”在孔子之前即已有提倡者和实行者,因而将“三年之丧”说成是孔子的创制可能有悖于历史实际。
        (六)结论
        通过以上对我国学界关于“三年之丧”起源的几种主要学术观点的考察和清理,可见“三年之丧”起于何时这一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很难给出一个确切、明了的答案。兹谨根据以上的考察分析略陈鄙意如下:
        我们在前文已讨论过,丧服习俗可能早在氏族社会就已出现了。丧服习俗包括服制与丧期两方面的内容。但在丧服习俗产生发展的早期阶段,丧期是不确定的,会因时因地因人而有所不同,甚至根本就没有丧服期限的规定。《周易·系辞传下》所谓“古之葬者,……丧期无数”,就准确地反映了这种历史状况,诚为不刊之论。而孔子所谓的“古之人皆然”,孟子所谓的“三代共之”以及《礼记》作者与荀子所谓的“古今之所壹”等观点,则与历史实际不相符合,当是先秦儒家为了托古改制,倡导与推行“三年之丧”而提出的宣传口号。
        笔者认为,在经历了漫长的“丧期无数”的历史时期后,逐渐进入了“丧期有数”的历史时期。当然,这个“数”在早期仍是不甚确定的,只是在丧期上有了某种约定俗成的规定和限制而已,而不可能存在“自天子达于庶人”的统一丧期。在“丧期有数”的早期阶段,可能“三年之丧”、“期年之丧”与“三月之丧”等丧期都先后或同时存在过。比如《尸子》所载大禹治水时,因担心三年丧影响治水而“制丧三月”之事即反映了这种情况。《尚书·尧典》所载唐尧去世后,“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之事与《尚书·无逸》所载“高宗亮阴,三年不言”极有可能确实反映了当时的一种服丧期限,但不一定是一种定型的制度。对此,笔者很赞同李祚唐先生的看法:“由于《尚书》文辞简约,未及细节,亦未见有丧期起迄点的记载的实例,或许当时的丧期众所周知,毋庸赘言,而时过境迁,众所周知变为无人得知,后人眼前便出现了一片模糊。”[13]当然,《尚书》的上述两则记载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透露出“三年之丧”的痕迹,但它们也许是偶尔为之,或者是仅在小范围内实行,不能承认它们是服丧之事而认为当时已普遍实行了“三年之丧”。
        至于将“三年之丧”说成“殷商旧制”、“东夷之俗”、“周公之法”或“孔子创制”均有难以自圆之处,但也均有一定道理。相对而言,“周公之法说”、“孔子创制说”较前二说可取之处为多。
        当然,像朱子那样将“三年之丧”完全看作“周公之法”,亦即将其看作周公制礼作乐的产物固然缺乏充分的根据。不过,“三年之丧”与周公“制礼作乐”恐怕也并非毫无关系。估计周公在“制礼作乐”的过程中有可能将体现宗法等级精神的“尊尊”、“亲亲”的内容注入从前世流传下来的丧服习俗之中,将其加工、改造为体现宗法等级精神的丧服制度,以适应周代已高度发达的父权宗法制度。因而周公时代所制定的礼乐体系中已包含初具规模的丧服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诸种丧期(当然也包含“三年之丧”)的内容,就不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至于先秦典籍中罕见有关西周与春秋早期的丧服制度及“三年之丧”内容,一方面是由于年代久远,书阙有间;另一方面当是由于当时丧服制度还仅是初级阶段,实行范围有限,既没有成为普遍的制度,也没有形成广泛的习俗。
        丧服制度及“三年之丧”的最终形成和确立与孔子及先秦儒家学派有密切的关系,但将“三年之丧”说成孔子与儒家学派的创制则有悖于实际,因为早于孔子的叔向就已在提倡“三年之丧”了,而晏婴则在实行近似于“三年之丧”的服制了。
        唐儒田再思认为:“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礼》云:‘五帝殊时,不相沿革;三王异代,不相袭礼。’……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刊经已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为适时之中耳。”[14]田氏的这段论述很有历史眼光,比较简明地勾勒出丧期由无数至有数的演变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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