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氏不仅由滕、鲁诸先君均未行“三年之丧”而推断“三年之丧”非周制,而且还进一步依据《周书·康王之诰》所载“成王崩方九日,康王遂即位冕服,出命令诰诸侯”之事与《左传·襄公十六年》所载晋平公子其父晋悼公卒后继位不久即改服命官并参与列国盟戒之事而认为“三年之丧”当是殷商旧制,而并非周制。而且,毛氏还认为孟子之所以向滕文公推行“三年之丧”这种殷商旧制,是由于当时孟子正在向滕文公推行“助法”,而“助法”也是一种殷商旧制。 其后,清代著名学者焦循承袭毛氏之说。(注:参见焦循《孟子正义》卷五《滕文公章句上》、《诸子集成》本,上海书店,1986年7月版。)现代学者傅斯年先生也主张“三年之丧”为殷人旧制。他在毛氏之说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说: 孔子之“天下”,大约即是齐鲁宋卫,不能甚大。……三年之丧,在东国,在民间,有相当之通行性,盖殷之遗礼,而非周之制度。……试看关于大孝,三年之丧,及丧后三年不做事之代表人物,如太甲、高宗、孝己,皆是殷人。而“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全不见于周人之记载。[3] 胡适本来认为“三年之丧只是儒家的创制”,(注:参见胡适《三年丧服的逐渐推行》,原载《武汉大学文哲季刊》第一卷二号(1930年7月),后收入《胡适学术文集》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亦即主张“三年之丧”为孔子所倡导和创制,可是以后来在其所作的《说儒》一文中却改从了傅斯年的主张。他说: 傅先生之说,一面可以相信滕鲁的统治阶级不曾行此礼,一面又可以说明此制行于那绝大多数的民族之中,说他是“天下之通丧”也不算是过分的宣传。……周王朝不行此礼,鲁滕诸国也不行此礼,而孔子却大胆的说“三年之丧,天下之通礼也。”《论语》记子张问:“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何谓也?”孔子直对他说:“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己以听于冢宰,三年。”……孔子、子张都是殷人,在他们的眼里嘴里,“天下”只是那大多数的殷商民众,“古之人”也只是殷商的先王。……三年之丧是“儒”的丧礼,但不是他们的创制,只是殷民族的丧礼,正如儒衣儒冠不是他们创制,只是殷民族的乡服。(注:原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934年12月单行本,后收入《胡适学术文集》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12月版。) 而郭沫若则不同意“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说。首先,他认为《尚书·无逸》中的“乃或亮阴(谅阴、梁闇),三年不言”之语,“不能随随便便地解释为居丧守制”。他认为“亮”和“谅”大概就是明确、真正的意思;“阴”同“瘖”,指口不能开。因此说殷高宗即位之后,“患了真正的瘖哑症,不能够说话,苦了三年。”这样就把“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的主要依据之一给否定了。其次,他以殷墟出土的如下四片甲骨卜辞来证明殷代王室是不行三年之丧的:(1)《殷虚书契》前编三卷二十七页七片:“癸未王卜贞:酒肜日自上甲至于多后,衣。亡它在尤。在四月,惟王二祀。”(2)《殷虚书契》前编三卷二十八页一片:“□□王卜贞:今由巫九咎,其酒肜日(自上甲)至于多后,衣。在[十月]又二。王稽,曰大吉。惟王二祀。”(3)《殷虚书契》续编一卷二十三页五片:“癸巳王卜贞:旬亡尤。王稽,曰吉。在六月,甲午,肜惟王三祀。”(4)《殷虚书契》续编一卷五页一片:“癸酉王卜贞:旬亡尤。王稽,曰吉。在十月又一,甲戌,妹工典,其萖,惟王三祀。”据郭沫若先生研究,这四片卜辞均是殷商第三十王帝乙时代的记录。第一片与第二片说帝乙之父文丁死,帝乙在即位第二年四月与十二月即亲自主持了两次殷祭。第三、四片与第一片内容大致相同,是说帝乙在即位第三年,在一年之内又主持举行了两次殷祭。在古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而祭祀侑神,必有酒肉乐舞。如果殷商王朝实行“三年之丧”,那么帝乙就该“三年不为礼”,“三年不为乐”,而不应该亲自主持举行这样的祭祀活动。由此可见“三年之丧并非殷制”。[4] 笔者认为,郭沫若以“瘖哑症”来解释“亮阴”(谅阴、梁闇)还缺乏充足的根据,还难以否定以居丧守制训释“乃或亮阴,三年不言”的传统讲法,但他以殷墟甲骨卜辞所记载的殷王在即位后不久即多次主持殷祭的史实来说明“三年之丧并非殷制”还是有道理的,因此,就很难说“三年之丧”在殷商时期是一项“自天子达于庶人”的制度。 后来,杨希枚先生又继承了“殷商旧制说”,并将其与儒家传统的“三代共之说”调和起来。他说:“作者既认为傅先生的殷礼说可从,却又认为孔、孟三代共之之说势难遽加否定。……三年之丧也许原是殷礼,但也可能为虞、夏民族所习效,而成为三代共之的礼。尤其所谓虞、夏,特别是所谓有虞王朝,无论就历史文献或现代考古学研究而言,作者以为很可能就是‘先殷’。” 由于虞、夏与殷(或“先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而我们姑不论杨先生所主张的虞、夏民族就是“先殷”的观点能否成立。但就有关文献所载夏、殷之服制来看,杨先生之说似难以成立。首先,《尸子》卷下云:“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棺三寸,制丧三月。”许慎注《淮南子》曰:“三月之服,夏后氏之礼。”而高诱注《淮南子·齐俗》亦云:“三月之服,是夏后氏之礼。”据此可知,禹时不行“三年之丧”,而是行“三月之丧”。其次,前已述及,郭沫若先生已在《青铜时代·驳〈说儒〉》中据甲骨卜辞证明殷人多不行“三年之丧”。因此,笔者认为,杨希枚先生将“三年之丧”说成是殷商之礼,甚至说成是虞、夏、商“三代共之”之礼的说法,还缺乏充分的论据。 (三)东夷之俗说 傅斯年曾提出著名的“夷、夏东西说”,他认为“夷与商属于东系,夏与周属于西系”。(注:傅斯年《夷夏东西说》,原刊于《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外编第一种《庆祝蔡元培先生六十五岁论文集》(1933年),后收入《傅斯年全集》第三册,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0年版。)大约是受傅斯年“夷夏东西说”与“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说”的影响,又由于“三年之丧为殷商旧制说”受到郭沫若等人的批评,显得根据不够充分,于是台湾学者孔达生先生认为“三年之丧”为东夷之俗。他说: 由《杂记》所载孔子所说:“少连、大连善居丧,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东夷之子也。”这段话看来,少连、大连为东夷之子,则其所行之礼,似应为东夷之俗。如果这个假设为是,则三年之丧,很可能就是东夷的旧俗。曲阜为鲁之都,亦在东夷奄之旧墟,可能是孔子因居所的关系,采取了这一东夷的风俗,而赋予新的理论,以“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予也,亦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之说,将这一个风俗的意义解释成一种报恩纪念的行为。至于孔子把三年之丧说为“天下之通丧”,以及“古之人皆然”,孟子说它是“三代共之”等说法,其用意是在于藉此鼓吹他们仁亲的思想,因而提出的宣传口号。(注:转引自章景明《先秦丧服制度考》,台湾中华书局民国六十年(1971年),一月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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