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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之丧”源流考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集刊》 丁鼎 参加讨论

    孔达生的学生章景明先生继承了“三年之丧”为东夷之俗的观点。他认为:
        孔达生师的说法,我认为是所有之说中,最合于事实的说法。《杂记》所载少连、大连的居丧情形,不但比“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具体明白得多,而且与《仪礼》、《礼记》所说的三年之丧的制度极为吻合,正可解释《丧服》篇的规定,有其渊源所自。……对于孔达生师的说法,我还替他找到了一个证据,《左传·襄公十七年》记晏婴为其父晏桓子服丧之事说:“齐晏桓子卒,晏婴粗衰斩,苴绖,带、杖、菅屦、食粥、居倚庐、寝苫枕草。”这里虽没有说晏婴服多久的丧服,但其服丧的衣服、饮食、居处等情形,则与丧服斩衰三年的规定相同,固然晏子可能与儒家有关系(《史记·管晏列传》正义:“《七略》,《晏子春秋》七篇,在儒家。”)但也可能与他的家族有关,……晏平仲这个人可能也是个东夷之子,其居父之丧,自然也是依其本族--夷人的风俗。如此说来,斩衰的服制,采取的是东夷之俗;而三年的丧期,当也是袭自东夷。[5](P17-18)
        孔、章二氏将“三年之丧”说成是东夷之俗的根据主要有两点:一是东夷之子少连、大连实行过“三年忧”之丧;二是“可能也是个东夷之子”的晏婴曾为其父晏桓子服过近似于斩衰三年的丧服。其实,这两条论据不足以证明“三年之丧”为东夷之俗。
        首先,此说缺乏逻辑上的必然性。虽然作为东夷之子的少连、大连居过“三年忧”之丧,晏婴服过近似于斩衰三年的丧服,但不能以此论定“三年之丧”必定为东夷之俗。少连、大连为何时人?现已难以确考,估计可能是春秋时期略早于孔子的人物;而晏婴则为春秋晚期人,比孔子略早。在周王朝建立已达五六百年之久的春秋时代,作为周王朝臣民的东夷人所实行的礼俗不一定是东夷人固有的礼俗,而完全有可能是周人之礼俗。这一可能在逻辑上是难以排除的。
        其次,考诸有关文献,可知约与晏婴同时的周人即已有实行“三年之丧”的了。如《左传·昭公十一年》载:五月甲申,昭公之母齐归(襄公妾)薨,而鲁国仍举行大蒐之礼于比蒲。“九月,葬齐归,(昭)公不戚。……叔向曰:‘鲁公室其卑乎!君有大丧,国不废蒐;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国不恤丧,不忌君也;君无戚容,不顾亲也。国不忌君,君不顾亲,能无卑乎?殆失其国。’”虽然这里所记是批评鲁昭公不为其母服“三年之丧”,但由此可以反证当时已有了“三年之丧”的制度,尽管当时此制可能尚未普遍实行。而且,叔向为晋国贵族,其先世属周人而非东夷,由此可知,“三年之丧”并非东夷人所专有,在孔子之前的周人中已有实行“三年之丧”者。
        再如《史记·周本纪》记载:周文王去世后,太子发即位为武王。“九年,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于盟津。为文王木主,载以车,中军。武王自称太子发,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专。”据王国维研究,七祀文王崩,八祀武王即位。[6]如此,则武王东观兵盟津时,文王去世已过两年,武王即位也已一年。而此时武王却自称“太子发”,这似乎反映了当时武王为父服丧尚未满期,故以“太子”自称。如果这个推理不误的话,那就说明早在西周初年,周人即已有近似于“三年之丧”的丧期了。因此,将“三年之丧”说成东夷之俗的观点可能有欠准确。
        (四)“周公之法”说
        宋代理学家朱熹则认为“三年之丧”是“周公之法”。他在《四书章句集注》中针对《孟子·滕文公上》所载滕、鲁先君不行“三年之丧”解释说:
        二国不行三年之丧,乃其后世之失,非周公之法本然也。[7]
        显然,朱子是将“三年之丧”当作周公之法,而将滕、鲁二国诸先君不行“三年之丧”看作是对“周公之法”的疏失与背离。
        不过,周代存在许多不行“三年之丧”的事例。除了前引毛奇龄、傅斯年、胡适诸人所举诸事例之外,《左传》中还记载了许多周人未行“三年之丧”的事例,如《左传》中记载的各诸侯国多在先君死后的当年或次年便举行新君即位之礼及盟会、征伐、聘妇、图婚等活动。因而今人多不信奉将“三年之丧”看作周公之法的观点。笔者认为,将“三年之丧”完全看作周公制礼作乐的产物固然缺乏充足的根据,但全盘否定朱子的观点,认为“三年之丧”与周公制礼作乐毫无关系,恐怕也不一定符合历史实际。由于文献不足徵,现已无法确知周公“制礼作乐”之时是否制定过“三年之丧”,更无法确知当时有关丧期的具体规定。但周公在“制礼作乐”的过程中对前世流传下来的或当时民间正在流行的礼俗进行过一定的加工、改造和利用,当是完全有可能的。由于早在原始社会即已产生了一定的丧服习俗并有了一定的丧期规定,因而很难说周公时代所制定的礼乐体系中一定没有丧服制度与相关的“三年之丧”的内容。
        (五)“孔子创制”说
        此说以近代今文经学家廖平、康有为为代表。廖平在《礼经凡例》中认为:
        孔子所作以《春秋》为大纲,……《春秋》所讥失礼者,皆为周制。如丧祭、丧娶、丧中用乐、不亲迎、丧不三年与世卿、税亩之类,在周为通行,在《春秋》为失礼。而《仪礼》所言皆与《春秋》合,此为制作无疑。[8]
        廖平认为“丧不三年”在周时是合礼的,而在《春秋》中则属失礼。由于《仪礼》中所规定的“三年之丧”与《春秋》经相合,因而可以断定“三年之丧”为孔子所制作。
        康有为在《孔子改制考》中也认为“三年丧为孔子之制”,而并非周代通礼。[9](P204)他首先根据《论语·阳货》所载孔子弟子宰我欲行短丧事论证说:
        宰我为孔门高弟,盛德大贤。后世不肖之人,犹能勉而行三年之丧,岂有宰我反欲行短丧者?证以滕国父兄百官之不欲,滕、鲁先君莫之行,可知大周通礼,本无此制。[10](P231)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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