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年之丧”的流变--兼释“二十五月”与“二十七月”之争 如果说由孔子及其弟子所编定的《仪礼·丧服》一书是我国古代丧服制度最终形成和确立的标志,那么,后来《礼记·三年问》、《荀子·礼论》与《公羊传》等将“三年之丧”缩短为“二十五月”的主张,则是先秦儒家诸子对丧服制度及“三年之丧”进一步修正、改造和完善的标志。 由于以“三年之丧”为代表的儒家久丧观念在春秋战国时期遭到墨子及其他学派各色人等的强烈反对,甚至连孔子的弟子都对“三年之丧”的合理性产生过怀疑。如墨子批评“三年之丧”的弊病说:“使为上者行此,则不能听治;使为下者行此,则不能从事。上不听治,刑政必乱;下不从事,衣食之财必不足。”其结果将是“国家必贫,人民必寡,刑政必乱。”[15]孔门弟子宰我则认为:“三年之丧,期已久也。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16]可能是有鉴于当时社会各界反对“三年之丧”的呼声,于是《礼记·三年问》与《荀子·礼论》便提出了“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的主张;《公羊传·闵公二年》亦云:“三年之丧,实以二十五月。”质言之,这种“二十五月”的主张就是旨在对当时存在的以为“三年”丧期过长的意见与呼声作出的让步、妥协和调和。为了不违背古制,又便于世人接受和实行,于是便巧妙地将“三年之丧”缩短为二十五月,既跨越了三个年头,又比实足三年缩短了十一个月,便于人们实行。 至汉代,经学大师戴德、郑玄等人又将“三年之丧”的丧期改定为二十七月,并引发了长期的争论。《仪礼·士虞礼》与《礼记·间传》皆有云:“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玄注曰:中犹间也。禫,祭名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郑玄之议当是本于戴德之说,孔颖达于《礼记·檀弓上》疏云:“戴德《丧服变除》云:‘礼,二十五月大祥,二十七月而禫。’故郑依而用焉。”戴德、郑玄之所以将二十五月的“三年之丧”改定为“二十七月”,大约是为了解决丧期遇闰的问题。由于“二十五月”的丧期若遇闰月的话,便有可能在岁首开始服丧的情况下达不到首尾三年的丧期。而将丧期延至“二十七月”,便无须虑及是否逢闰,依照实际月数计算,均可达到首尾三年的丧期。 但戴德、郑玄的主张遭到三国时期经学家王肃的有力抵制。郑玄是通过将“中月而禫的“中月”解释为“间月”,即与大祥间隔一个月,从而将丧期延至“二十七月”。王肃则认为“中月”即是“月中”,亦即“禫”与大祥在同一月,而将丧期仍维持为“二十五月”。王肃还批评郑玄的“二十七月”之说曰:“若以二十七月禫,其岁末遭丧,则出入四年。《丧服小记》何以云‘再期之丧三年’?(注:转引孔颖达《礼记·檀弓上》正义。)就是说在岁末遭遇三年之丧,若行二十七月之丧,会出现跨越四个年头的丧期。由于王肃之经学无论在文字训诂,还是在经义理据上都比郑玄之说毫不逊色,而且晋武帝司马炎是他的外孙,因而晋代一度遵行王肃所主张的“二十五月”之制,至刘宋时方改行郑玄所主张的“二十七月”之制。刘宋黄门侍郎王准之所说:“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云得礼。按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缙绅之士,犹多遵玄义。”(注:沈约《宋书》卷十五《礼志》二。《通典》卷八十《礼》四十《凶礼》二所载与此略同。)与《宋书》卷三《武帝本纪下》所载:永初元年“冬十月辛卯,改晋所用王肃祥禫二十六月仪,(注:王肃之说本为“二十五月”,此云“二十六月”者,当指“二十五月”举行“大祥”与“禫祭”之礼后,于“二十六月”除服即吉。)依郑玄二十七月而后除。”即反映了郑、王二说在晋宋之际的影响消长情况。 至唐代,百官学者经集议后,认为:“先儒所议,互有短长,遂使历代习礼之家,翻为聚讼,各执所见,四海不同。此皆不本礼情而求其理故也。夫丧本至重以周(期)断,后代崇加于再周(期),岂非君子欲重其情而彰孝道者也,何乃惜一月之禫而不加之,以胶柱于二十五月者哉!……二十七月之制,行尚矣,遵郑者乃过礼而重情,遵王者则轻情而反制,斯乃孰为孝乎?”于是,便“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终而禫,受以禫服。二十七月终而吉,吉而除。”[17]这在形式上是对郑、王二说有所折中、调和,但在实际上是采用了郑玄“二十七月”之说。 其后,历代丧服制度基本上都采用了郑玄的“二十七月”之制。但王肃对郑说的诘难确实不无道理,若于岁末遭丧,行“二十七月”之制,必然会导致“出入四年”的丧期。因而后世也有人为了避免出现“出入四年”的情况而临时改行“二十五月”之制。如清人洪亮吉于乾隆四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丁母忧,至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祔葬,在冢次三日夜,负土成坟而归。[18]清代礼制本行二十七月之制,洪亮吉改行二十五月,当是为了避免“出入四年”的非议。 洎唐迄清,虽然历代的“三年之丧”基本上均规定二十七月终制,但关于“三年之丧”的争论却并没有真正解决。一方面,关于“祥禫异月”与“祥禫同月”的学术争议一直未能平息。如宋代学者朱煮就曾认为:“丧礼只二十五月,是月禫,徙月乐。”[19]他还认为:“二十五月祥后便禫,看来当如王肃之说。于‘是月禫,徙月乐’之说为顺。而今从郑氏之说,虽是礼疑从厚,然未为当。看来,而今丧礼须当从《仪礼》。”[20]另一方面,有学者,如唐代学者王元感与清代学者毛奇龄等人,甚至对“二十五月”之说与“二十七月”之制一并反对,而主张恢复“三周年”之制。(注:参见《唐会要》卷三七《服纪》上;毛奇龄《丧服吾说篇》卷七《三年之丧不折月说》,《续四库全书》本。)当然,这只能说说而已,在实际上一直未能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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