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上海作为全国金融中心的地位,是在国民政府时期真正确立的。国民政府是中国国民党建立的政权,这个政权的缘起可以追溯到孙中山先生发起的辛亥革命。孙中山先生较早就注意到上海在国内金融业发展中所居的重要地位,如他曾和虞洽卿等人倡议在上海设立证券与物品交易所,还指示国民党人在上海以经纪人的身份进行证券买卖,为革命事业筹集必要的经费。以后,孙中山先生于1923年在广州设立了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这是完全由国民党掌握的地方性政权。孙中山生前委托宋子文筹建广州中央银行时,就得到过中国银行方面的借款作为启动资金,尽管上海银钱业也强烈反对过孙中山挪用粤海关关余。到了国民革命军北伐期间,中国银行数度给予支持。在以蒋介石为代表的南京国民政府筹建和成立初期,上海银钱业更是通过垫款、承募库券直接予以支持。而在宁汉对立的时候,上海银钱业站在蒋介石方面,对武汉方面实行了金融业务方面的抵制。上海金融业在南北之间、宁汉之间作出了明确的政治选择,对蒋介石集团给予了重大的财政援助。应当指出的是,在筹款问题上,蒋的高压政策与上海金融业的商业原则之间也发生过纠纷乃至冲突。 但是,通过上海商业联合会、上海银行公会、钱业公会、江苏兼上海财政委员会、江海关二五库券基金保管委员会等团体的协调,上海金融界与南京国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在磨合过程中得以维系。 1927年底宁汉合流,1928年6月国民革命军攻克天津和北京后,政治中心仍定位于南京,但采取把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适当分离、把上海发展为全国最大最重要的金融中心的方针,推行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 国民政府在上海建立了国家银行即中央银行。1924年国民政府在广州设立中央银行,北伐战争期间又在汉口设中央银行。这两处的中央银行实际上都属于地区性而非全国性的银行。1927年4月初,宋子文以武汉国民政府财政部长的身份来上海接收江浙财政时,就已经确定在上海筹设中央银行。宁汉交恶期间,南京当局仍继续筹备中央银行,只是对于中央银行究竟设在南京还是上海没有定论。待到蒋介石重新上台后,宋子文出任统一后的国民政府财政部长,最终决定把中央银行设于上海。《中央银行条例》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之”;“中央银行设于上海,其分支机构得于各地设置之。”(注:《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529页。) 1928年11月,中央银行在上海正式设立。中央银行开办资本2000万元,这低于第一次改组后的中国银行资本总额(2500万元)。但财政部仍必须以“建设金融事业”的名义,于10月份发行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3000万元。最后拨给中央银行的,除现款1040万元外,即为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票1110万元。也就是说,虽然法理上看中央银行全部是国家资本,但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来自上海金融业的借款。待到1934年5月,国民政府又决议扩充中央银行资本至1亿元,从名义上看已经大大超过当时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资本总和。尽管1928年颁行的《中央银行条例》和1935年公布的《中央银行法》都有“得招集商股”的规定,但是中央银行始终没有招商股,其组织也没有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过,南京国民政府吸收了若干上海金融界人士进入中央银行的理事会、监事会,国民政府与上海金融业之间的关系,有相当部分体现在中央银行与上海银钱业之间的关系。 中央银行最初在发行兑换券方面与上海地区其他发行银行并无多大区别。但是以后国民政府却赋予中央银行享有如下特权:中央银行的兑换券不分区域,全国一律通用,且免纳发行税,其业务范围也大大增加。另外,国民政府还令中央银行接收原由外商银行担任的关税、盐税保管权,以及在发行关金券、公款存储方面的特权。 从1928年到1933年,中央银行的资产总额增加近10倍,存款增加近17倍,货币发行增加近7倍,纯益增加达60倍。至1933年上半年,除了上海总行外,中央银行在南京、汉口、天津、济南、厦门、杭州设立了分行,在南昌、福州、洛阳、九江、芜湖、蚌埠、镇江、扬州、郑州设支行,另在国内普设了办事处、代理处,并在纽约、柏林、日内瓦、伦敦、巴黎设立了代理处。中央银行实力与地位的加强,一方面是在整体意义上进一步加强了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另一方面与其他商业行庄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时有发生。例如,中央银行虽然较顺利地从外国银行收回了关税、盐税收入的保管权,但是在关、盐之外的他项税收及国营事业收入的存储问题上,固然三令五申,仍难以制止公款存入上海其他商业银行的状况。这些商业银行往往以正常利息之外的回扣或其他酬报为条件,使一些财政征收机关或其他机构将收入、公款暗自存于银行。 就在1928年中央银行正式成立的同时,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于11月17日和24日分别召开股东大会,修订章程,将总行自北平迁至上海。中交两行中枢机构南迁上海,也是其本身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北洋政权的彻底垮台,北京--天津金融中心在争得财政性金融业务方面的优势已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南京国民政府成为无可争辩的中央政权,中国政治中心的南移已成定局,中交两行中枢机构不相应南迁,就可能在与其他商业银行争夺与新的中央政权直接相关的那部分金融业务的竞争中失利。还应看到的是,发展与工商业直接相关的金融业务,也是促使中交两行南迁的重要动因。中国银行对1928年北平与上海开展金融业务的环境作了如下比较:“北平入春以来,因南北军事未经解决,交通又复阻滞,以致银根枯窘,各业均受影响,倒闭时有所闻,迨至首都南迁,市面更形萧条。”“(上海)本年春初,时局尚在军事进展之中,各业咸具戒心,市面因之停顿,迨至夏间,兵戎既戢,交通恢复,商业始呈活泼之象,金融亦渐宽舒。”(注: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三)》,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1979、1975页。)交通银行最初谈到迁沪原因时称:“(交行)总管理处,原在北京,兹因国都设宁后,内部公务,诸多不便,特将北平总管理处迁入沪行。此后对外一应公务,均由沪行总管理处办理。”(注:《银行周报》第12卷第40期(1928年10月16日)。)这里只是谈到了政治因素。但稍后即谈到南北工商业状况之对比是交行决定南迁的重要原因:“北京原非商战之地,十数年来,沧桑几变……虽一般金融界渐注意工商事业,究未能尽量发挥。本年中央财政,市面金融,上下交困,殆臻极点。银行业务,直接受其影响,应付困难,不言而喻……上海为我国最大商埠,实南北金融之中心。”(注:《银行周报》第12卷第46期(1928年11月27日)。)中交两行是当时实力最强、业务辐射最广、影响最大的银行,它们的中枢机构从北平迁至上海,使南北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影响消长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上海作为全国最大最重要的金融中心的地位业已确立。与此同时,国民政府对中交两行进行了增资,指派了官股董事、监事,改组为政府特许之国际汇兑银行和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并在所颁布的《中国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条例》里,分别规定两行的总行设于上海。(注:《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册)》,第539、553页。)这样,国民政府加强了对中交两行的控制。 中交两行中枢机构迁沪,带动了北方其他几家银行的南迁。1930年,中孚银行和中国实业银行自天津移至上海。1931年,新华商业银行和中国农工银行由北平迁沪。1933年,东莱银行从天津搬来上海。待到1935年和1936年,北四行中影响颇大的盐业、金城两行的总行,也分别从北平和天津移迁上海。金城银行总经理周作民这样谈到南迁的缘由:“本行总行原设天津,其时趋向所集,在北方,平律相近,一切自易处理。年来形势既异,而经济及金融中心,益觉专集于上海矣。京沪密迩,亦有相为呼应之势,同业中已先有将总行迁沪者,本行似难再缓。”(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所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1页。) 另外,继在上海成立中央银行之后,国民政府还于1929年11月在上海设立了政府掌握控股权的中国国货银行。该行股本总额定为国币2000万元,分为20万股,每股国币100元,第一期所募之股本500万元,其中官股200万元,商股300万元,由工商部长孔祥熙任董事长。1937年4月,另一家政府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由汉口迁至上海。国民政府还在上海设立了非银行性大金融机构,如中央造币厂、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国建设银公司、中央信托局、中央储蓄会。这也进一步加强了上海的金融中心地位。 如前所述,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前,上海已有华商证券与证券物品两家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根据国民政府通过的法规,1933年6月上海证券物品交易所的证券部并入了华商证券交易所,次年交易额便达47.7亿元,不仅在全国,而且在远东也是最大的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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