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盟”初探
西周史研究中有一个颇为重要又迄今未引起史学家足够重视的问题,即“宗盟”问题。众所周知,西周的宗法制度只适用于姬姓贵族这一范围。但西周社会除姬姓贵族外,尚有姻亲贵族及其他异姓贵族。异姓贵族是依据何种原则、以何种组织方式进入西周的政治结构的呢?显然,仅仅依靠宗法制是难以充当此任的。笔者认为,周人是以宗法制的组织原则为基础,创造了“宗盟”这一组织形式,构筑了西周的宗法秩序,解决了异姓贵族进入西周政治结构的问题。何谓宗盟?宗盟何以使周天子建构了涵盖同姓与异姓的宗法等级秩序?宗盟出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这些,都是本文所力图加以回答的。 一 什么叫宗盟呢?宗盟并非笔者的杜撰,它见于《左传》隐公十一年,其文曰: 十一年春,滕侯、薛侯来朝,争长。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后之。”公使羽父请于薛侯曰:“君与滕君辱在寡人。……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寡人若朝于薛,不敢与诸任齿。君若辱贶寡人,则愿以滕君为请。”薛君许之,乃长滕侯。 关于宗盟,孔颖达疏载: 《正义》曰:贾逵以宗为尊。服虔以宗盟为同宗之盟。孙毓以为宗伯属官,掌作盟诅之载辞故曰宗盟。杜无明解。盟之尊卑自有定法,不得言尊盟也。《周礼》司盟之官乃司寇之属非宗伯也。唯服之言得其旨也。而孙毓难服云:“同宗之盟则无与异姓,何论先后?若通共同盟则何称于宗?”斯不然矣,天子之盟诸侯令其奖王室,未闻离逖异姓独与同宗者也。但周人贵亲,先叙同姓以其笃于宗族,是故谓之宗盟。[①] 由此观之,先儒对宗盟已不甚了了,而且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宗盟是一个十分重要又久为史学家们所疏忽的关键问题。它反映了西周政权结构的组织方式,因此是需要认真加以考察的。贾逵以宗为尊,把宗盟释作动宾结构词组,显谬。而服虔以宗盟为同宗之盟,则同样可商。孔疏以服说为是,恐亦非。孙毓以宗盟作为一种职官理解固然有误,但其非难服说,以为:“同宗之盟则无与异姓,何论先后?”却是非常有道理的。因按《左传》原文,异姓诸侯亦在宗盟之内,自然不可云同宗之盟。 童书业先生虽曾论及到宗盟,惜未能深论。他指出: 周室于同姓诸侯固为“大宗”、“小宗”之宗属关系(天子称“大宗”、“宗子”,见《诗·板》),即于异姓诸侯亦通过婚姻等建立“宗法”性之关系,即所谓“兄弟、甥舅”,此原始之“宗法”也。故王称同姓诸侯曰:“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曰“伯舅”、“叔舅”。周固有所谓宗盟在,而异姓为后(隐公十一年)[②]。 与童书业先生意见大体相近的还有梁颖先生,他也指出: 事实上,不管是同姓诸侯还是异姓诸侯,均尊周王室为“宗周”,而“周之宗盟,异姓为后”,异姓同样列入宗盟,虽列在同姓之后,但仍属宗盟之范围内。这不仅说明异姓诸侯与周联姻后已成为周代宗统范围内的一部分,而且亦说明分封制正是以宗法关系为基础的。[③] 显然,童、梁二位先生的看法与我们不谋而合,即他们同样把异姓诸侯包括在宗盟之内。饶有趣味的是,二位先生皆以为,周王是通过联姻的形式与异姓诸侯建立了宗法性之关系。应该说“宗盟”这种政权组织方式,的确使周王把权力再分配的视野扩大到异姓。周王对同姓诸侯进行权力分配自然可以宗法制作为准则;而对异姓诸侯,严格的宗法制显然难以适应。但周人仍以宗法制为范式,以宗盟为组织方式,把异姓诸侯纳入其扩大的宗法秩序之内。其具体方式,不只是通过联姻,而主要的是通过“赐姓、胙土、命氏”这一程序。 联姻的形式并不能将所有异姓诸侯纳入以周天子为首的宗法等级秩序中去。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异姓诸侯不仅仅包括姻亲,换言之,姻亲贵族不能涵括所有异姓,而周天子所需奠定者,是整个天下之等级秩序。其二,姻亲不在父系宗族范围之内(详后),固非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所能统,周人所创之宗盟,是欲以周王之姬姓父系血缘关系为正统以组织天下政治格局,此任绝非童书业先生所方“原始之宗法”所能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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