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宗盟”初探(5)
这三段文字分别提到了“班爵”、“班”、“固班”。显然这里的“班”、“固班”即是周班。盖周代诸侯之位次须依班爵,而班爵之依据应是周班,而周班之准则应是“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的原则,也就是说须依宗盟与宗法秩序之原则。如《左传》定公四年所记践土之盟之载书曰:“王若曰,晋重、鲁申、卫武、蔡甲午、郑捷、齐潘、宋王臣、莒期”,晋、鲁、卫、蔡,侯也,晋为盟主,郑伯甸也,齐异姓而王之元舅,宋异姓而先代之后,莒异姓而子男也。观其排列顺序,完全符合“周之宗盟,异姓为后”的原则。而《春秋经》(僖公二十八年)则曰:“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察其排列顺序,则完全根据国之大小与强权实力了。二者之所以迥异,是因为盟之载书为周王室的官方文书,而春秋经则为鲁史矣。也就是说至春秋时期,周王室尚依据西周宗盟的原则来处理诸侯国事务,而诸侯们则采取了更为现实的态度。(14) 至此,我们须对宗盟与宗法秩序这两个概念进行一下界定了。宗盟不是普通的宗族联盟,它是周天子为了构筑天下一统的宗法等级秩序,以宗法制为范式,以同姓贵族与异族贵族为对象的政权组织形式。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把异姓贵族纳入其政权结构的前提,是将其血缘关系编织到以姬姓为正宗的宗法血缘秩序内。而宗法秩序则是周王以宗盟这种组织形式所建立起来的天下等级秩序。它是周王把姬姓宗法制组织原则推广到异姓贵族的结果。 二 宗盟是何时确立的呢?笔者认为宗盟的确立,应在周人克殷践奄以后的宗法大分封之际。宗盟与宗法秩序应是周初宗法大分封的依据,也是周人在政权组织形式上的创举。这一创举的出现绝非偶然,它是历史条件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产物,也是周人借鉴殷商及武王分封的历史教训而创造出来的。 在原始社会中,氏族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规则的社会组织形式。典型的氏族是母系氏族,而这种母系氏族只是一个半族。它虽然利用血缘这一最原始的组织方式,但血缘关系应是由一对配偶双方建立起来的。而氏族却只承认其一半亲属。正如摩尔根所指出的:“每一个家族都是一半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因为妻子和丈夫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15)这种社会组织方式,无疑,还不能把有血缘关系的人完全组织到一起。缺少亲属关系在原始社会就意味着孤立无援。把亲属看作必要的外援也是中国古人根深蒂固的信念。《礼记·大传》载:“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周道然也。”周人严格的族外婚制体现了氏族制下对扩大亲属范围的内在要求。在氏族制下既然有一半亲属未得到认可,那么它的组织形式就潜在着发展完善的可能性。其结果就是父权制家庭的出现。家庭终于认可了另一部分亲属,人们的社会组织(亲属网)扩大了,以夫妇长久稳定地组成的家庭,成为这张亲属网的中枢,构成社会组织的基层单位。(16) 作为周代社会基础的宗族就是由有共同祖先的若干父权制家庭所组成。氏族是一元的亲属体系,而这种宗族是二元的亲属体系。除了原有的母系亲属外,现在又加入了父系亲属,这显然应是更完备的社会组织形式。它使将姻亲作为外援成为可能。从血缘组织形式上看,其固然已较为完备,但这种父系宗族组织由于包含了等级隶属与奴役,特别是作为宗法制的物质基础,为了保证父系宗族嫡长子的继统关系,人为地排斥了母系亲属。正如钱杭先生所阐述的那样: 周代人们对“宗族”已有深刻的认识。他们已能在上百种亲属关系中严格地区分出宗、姻、嫡、庶,说明他们已经能认识到,作为宗法前提的血缘关系,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血缘关系,也不是家庭的亲属关系。家庭的亲属关系,可以包括父、母、本人配偶的所有直、旁系成员,尤其是以父、母、本人配偶的直接亲属与第一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子女为最亲密的近亲系统(这一系统的形成,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一般交往范围相适应的)。然而,宗族的亲属关系却不包括母亲的直、旁系亲属及其配偶,不包括妻子的直旁系亲属及其配偶,不包括已婚姊妹的配偶及其子女,而只将能从父系上追溯到的同一男性祖先及其配偶五代以内的直、旁系亲属及其配偶(不包括姊妹的配偶)划入亲属范围。这样,一方面将许多本来属于近亲系统、日常关系密切的亲属剔出,另一方面又将许多不属于近亲系统、日常关系疏远的亲属拉入,形成了一个脱离了正常抚育、赡养范围而纯粹是为满足宗教需要的亲属网络。这样基础上的宗法关系,不可能象封建学者所夸张的那样亲密无间。(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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