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史 > 中国古代史 >

“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试析(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暨南学报:哲社版》 张其凡 参加讨论

三、以理论事以法治之
    唐宋时期,是一个思想大变革时期。
    唐代以后,在儒家学术被束缚在注疏中的情况下,不数士人另辟蹊径,凭己意说经,开穿凿附会之学风。实际上,这是汉代独尊儒术后一次解放思想的伟大尝试,并且获得了日益明显的成功。唐代道、佛两教的兴盛,又给予这种学术思想的解放尝试以巨大影响。到了宋代,讲性命道理之风日盛,凡事必明辩其理,这种风气逐渐统治了宋代的学术界。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杜维明先生即曾指出:“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就是‘学术为天下公器’的观念。只有在开放的心态下才能讨论学术。宋儒就是这样。他们到处寻找对话,寻求思想的交锋。”[4]这种风气反映到政治上,就表现在讨论国家大事时大谈道理,说辩不休,争执不已。而争辩双方,都有自己的道理。这种风气,反映出政治方面较为开明与开放,对维系“共治天下”的局面至关重要。
    宋初执政十余年的名相赵普,可说是赵宋皇朝的主要奠基人之一。赵普即认为,天下万物之中,“道理最大”。沈括《补笔谈》卷1、李季可《松窗百说》与《中兴两朝圣政》卷47,均记载了此事。《中兴两朝圣政》载:乾道四年(1168年)三月午,明州州学教授郑耕道进对,奏:“太祖皇帝尝问赵普曰:‘天下何物最大?’对曰:‘道理最大’。太祖皇帝屡称善。夫知道理为大,则必不以私意而失公中。”孝宗听完后说:“固不当任私意”。在这段记载后,史臣留正等人评论说:“天下惟道理最大,故有以万乘之尊而屈於匹夫一言,以四海之富而不得以私於其亲与故者。若不顾道理,则曰:予无乐乎?为君惟予言而莫予违也。私意又安得不肆?寿皇圣帝(孝宗)因臣下论道理最大,乃以一言以蔽之:‘固不当任意’。呜呼!尽之矣”。
    正因为认定“道理最大”,故赵普对太祖说道:“刑以惩恶,赏以酬功,古今之通道也。且刑赏者,天下之刑赏,非陛下之刑赏也,岂得以喜怒专之!”(注:《长编》卷14,开宝六年八月。)北宋学者罗从彦评论赵普之语曰:“赏罚者,人主之大柄也;赏所以劝,罚所以惩罪,天下共之”。“普之言赏罚,盖合天下之大公,无可贬者”。(注:《罗豫章集》卷1。)南宋后期学者罗大经也说:“至於君,虽得以令臣,而不可违於理而妄作,臣虽所以共君,而不可贰於道而曲从”。(注:《鹤林玉露》甲编卷3。)这些言论可以反映出,不仅是北宋,直至南宋后期,“道理最大”都被认为是维持君臣关系的准则,皇帝与士大夫都必须遵守这个准则。在此准则基础上的君臣关系,便是“共治天下”的局面。依理论事,是北宋政治的一个突出特点。这个“理”,制约皇帝,制约士大夫,制约一切人。因此,对政治大事、国家大事,进行充分的说量、争辩,自是议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如此一来,更多的士大夫参与了对国家大事的决定,进一步保障了“共治天下”的局面。
    仅有依理论事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法制的保障。宋代是个宣扬与讲究法制的社会,两宋三百年间,举事动辄言祖宗法制、祖宗家法,循而行之。北宋一百七十年间,尤其如此。
    宋初,“乘五代衰乱之余,太祖征伐四方,粗定天下,制度典章,尚多阔略”(注:《诸臣奏议》卷17,曾肇《上徽宗论惟材是用,无系一偏》。太祖及其主要辅臣赵普,为了赵宋政权的长治久安,特别重视法制建设。太祖曾对赵普说:“朕与卿平祸乱以取天下,所创法度,子孙若能谨守,虽百世可也”。(注:《中兴两朝圣政》卷12,绍兴二年十二月吕颐浩言;又见《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建炎四年(1130年)五月,宰相赵鼎因奏事,对高宗说:“祖宗於兵政最为留意,盖自艺祖践阼,与赵普讲明利害,著为令典,万世守之不可失也。”(注:《中兴两朝圣政》卷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33。)这两段出自最高统治者的话语说明,宋初的法制建设,很大程度是着眼于后世的,为子孙立法则的。
    南宋诗人杨万里,在《转对札子》(注:《诚斋集》卷69。)中,曾讲述一个故事,很形象地反映了宋初重法之深意,耐人寻味:
    太祖皇帝尝令后院造一薰笼,数日不至。帝责怒,左右对以事下尚书省,尚书省下本部,本部下本寺,本寺下本局,覆奏,又得旨,依方下制造,乃进御,以经历诸处故也。帝怒,问宰相赵普曰:“我在民间时,用数十钱可买一薰笼。今为天子,乃数日不得。何也?”普曰:“此是自来条贯,不为陛下设,乃为陛下子孙设。使后代子孙若非理制造奢侈之物,破坏钱物,以经诸处行遣,须有台谏理会。此条贯深意也”。太祖大喜曰:“此条贯极妙”。
    正是由此“深意”出发,宋初制订了许多法律条贯。
    宋初,在后周《刑统》的基础上,重定《刑统》三十卷,作为基本大法。作为对前代法统的继承,《刑统》与《唐律》基本相同,再次颁发,不过是郑重重申其有效性而已。针对宋代的新情况,采用《编敕》的形式解决。《编敕》与《刑统》一同刊板模印、颁行天下,共有4卷。后来,各代皇帝都有《编敕》编集刊行,神宗时的《元丰编敕》,竟多达二千多卷。此外,还有一州、一县、一司、一务的《编敕》,如《三司新编敕》、《景德农田敕》等。作为现行法令的“敕”,更适合当时的现实,所以后来便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今世断狱,只是敕,敕中无,方用律”。(注:《朱子语类》卷128,《本朝法制》。)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