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与伊斯兰复兴(3)
三、伊斯兰教法对伊斯兰复兴的决定性影响 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大体上始自20世纪70年代,迄今已有30余年的时间。其间出现过两次 高潮:第一次高潮是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以伊朗“伊斯兰革命”的胜利及其对海湾伊斯 兰国家的冲击为重要标志;(注:伊朗革命胜利后仅7个月,沙特阿拉伯就发生了穆斯林极端分子武装占领麦加圣寺的暴力 恐怖事件,东方省也爆发了什叶派穆斯林的武装暴动。)第二次高潮是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以埃及、阿尔及利亚、 苏丹等国的政治动荡为重要标志。(注:在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政治动荡中,苏丹发生军事政变,建立了原教旨主义政党控制 的巴希尔军政府,阿尔及利亚宗教政治反对派几乎通过选举夺权,后因军方出面干预才控制 了政局的恶化。) 所谓伊斯兰复兴运动是由四个互有联系和区别的层面所组成,每一个层面都同已被泛化、 政 治化和工具化的伊斯兰教法(沙里亚)有直接的关系。第一个层面是民间的伊斯兰复兴,一般 是自发的,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主要表现为宗教活动日趋频繁,宗教感情愈益强烈,建寺 热潮不断升温。它与教法的关联性在于把宗教礼仪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也作为教法的一部分。 传统上尽管也重视有关宗教礼仪制度的教规,但它不具法律的强制性,如今一些国家则成立 起民间性的“卫道组织”,强制要求人们严守宗教礼俗,甚至禁止不戴面纱的妇女上街购物 。第二个层面是泛伊斯兰国际宗教组织和政治组织甚为活跃。这一态势的出现与沙特阿拉伯 等保守的海湾伊斯兰国家的对外政策有密切的关系。70年代以来,它们利用手中的“石油美 元”资助世界各地的民间伊斯兰组织,提出所谓“绿化”(伊斯兰化)世界的口号,伊斯兰 复兴所需要的国际环境与它们的大力营造是分不开的。这一层面与教法的关联性在于企图恢 复教法对经济行为的指导作用。尽管传统伊斯兰经济思想早在19世纪就已不再被视为教法学 说的一部分,但沙特等海湾国家出于资本输出需要,仍大张旗鼓地予以宣传。为此,它们还 按照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则,在世界各地建立了几十家“无息”伊斯兰银行。第三个层面是官 方伊斯兰化举措,它的突出表现是通过国家政权就传统教法的某一方面作出硬性规定。精于 此道的国家一般都是强调权威主义的国家,其功利主义目的性十分突出。官方伊斯兰化的始 作俑者是年轻时自称为纳赛尔主义者的利比亚的卡扎菲。他在1969年发动“伊斯兰革命”(军事政变)得手后强制颁布一系列法令,其中包括部分地恢复传统伊斯兰教刑罚(主要是对偷 窃者断手,酗酒者处以鞭刑,通奸者处以石块击毙等)。70年代步其后尘者首先是巴基斯坦 的齐亚·哈克(1977-1988执政),他在政变上台后大力推行所谓“伊斯兰制度”,引进所谓 “伊斯兰教法”,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齐亚·哈克以宗教名义颁布的政策、法令,涉及到 宗教礼仪制度、宗教思想教育、经济制度改革(废除利息)和传统宗教刑罚四个领域。继齐亚 ·哈克之后大力推行官方伊斯兰化的是东北非洲苏丹的军政强人尼迈里(1969-1985执政), 他在1983年颁布的“九月法令”,成为任其随意诠释的伊斯兰教法的“官方版本”。其主要 内容包括在民事、商事、婚姻与家庭生活、刑事等领域全面实施教法的有关规定。它与传统 教法的关联性是直接的,所不同的在于传统教法不是由统治者而是由教法学家规定和诠释的 ,而尼迈里个人则既是立法者又是释法者和执法者,大权独揽,为所欲为。官方伊斯兰化最 突出的负面效应是强制性、随意性和功利主义目的性。在所有三国,恢复伊斯兰教法的决定 都是军政强人以立法名义强制颁布的。例如,尼迈里强制实施教法的一个政治目的是为了用 伊斯兰文化来同化苏丹南部信奉天主教和拜物教的居民,结果导致南北内战再起。 伊斯兰复兴第四个和最重要的层面是原教旨主义思潮和派别组织的勃然兴起,并在很大程 度上决定和影响了外界对复兴运动的看法。“原教旨主义”一词源自基督教传统的“基要主 义”(Fundamentalism)一词,中国语境中译为“原教旨主义”是很贴切的。宗教思想倾向上 ,原教旨主义强调正本清源、回归传统,是一种典型的文化保守主义。它是一种与世俗民族 主义、现代改良主义相对立的宗教社会思潮,但它也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中世纪的传 统主义。它与现代主义和传统主义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立场和态度介于二者之间。在复兴 与改革问题上,原教旨主义所鼓吹的“复兴”不是要复归中世纪制度化的伊斯兰教传统,而 是要弘扬先知时代即伊斯兰教初创时期的宗教文化精神;原教旨主义所提倡的“改革”不同 于世俗民族主义和现代主义所讲的改革,它所要“改掉”的是民族主义者和现代主义者在改 革之路上已经取得的许多有价值的成果。因此,原教旨主义所提供的正本清源、复归传统, 是指通过复兴与改革“净化”伊斯兰教,恢复被外来的非伊斯兰文化严重污染和扭曲的伊斯 兰教的“本来精神”和光荣传统。但在价值取向上,原教旨主义立足于现实需求,它对宗教 文化传统的诠释具有强烈的政治功利主义目的性和随意性。例如,原教旨主义所肯定的文化 精神仅限于伊斯兰教初期、阶级国家尚未形成之前的“宗教原型”,而对中世纪漫长的封建制度下所形成的伊斯兰文化传统,则采取有选择的“抽象继承”的态度,一般只肯定那些 具 有“反潮流”精神的派别组织和历史人物,即原教旨主义的“先驱者”。(注:这里指的是逊尼派原教旨主义的宗教历史观,非主流的什叶派的情况有所不同。前者所 肯定和推崇的主要是具有反传统精神、思想偏激的新老罕百勒学派的代表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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