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治思想方面,具有原教旨主义倾向的派别组织实际上都是宗教政党或没有取得合法地 位的宗教政治反对派。二战以后,随着民族解放、民族独立运动不断夺取胜利,宗教与民族 两股力量争权夺利的斗争日趋剧烈,成为许多伊斯兰国家政治生活的显著特色之一。宗教思 想政治化、宗教组织政党化既同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密切相关,又是独立后 各国不同的政治力量争权夺利斗争的直接结果。例如,战后在印巴次大陆的巴基斯坦,既有 巴基斯坦运动的领导者穆斯林联盟党,又有与之对立的伊斯兰教促进会和伊斯兰学者协会, 它们都是合法的宗教政党。在世界穆斯林人口最多的印度尼西亚,伊斯兰教政党(马斯友美 党、伊斯兰学者协会和穆斯林联盟党)成为一支与印尼民族主义政党和印尼共产党相抗衡的 宗教政治势力,而各宗教政党都是由独立前的伊斯兰教组织升格为政党的。在中东地区的埃 及、叙利亚、约旦、巴勒斯坦、苏丹等国,在阿拉伯民族主义政党蓬勃兴起的同时,都出现 了与之“道不合不相与谋”的穆斯林兄弟会组织,它们实际上也都是宗教政党,只是长期未 取得合法政党地位。甚至在凯末尔革命胜利几十年后的土耳其,在这个以政教分离、世俗主 义为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国家,70年代以后也出现了具有原教旨主义倾向并不断改头换面的 宗教政党。(注:土耳其的宗教政党如今称为“美德党”,为便于活动,它曾使用过“民族秩序党”、“ 救国党”、“繁荣党”等名称。1996年曾短暂组阁执政不足一年。)这表明原教旨主义思潮和政党的兴起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由此可见,所谓 伊斯兰复兴的政治含义主要是指企图“复兴”宗教的社会、政治活力。 关于伊斯兰复兴运动的社会根源、历史根源和宗教文化根源,中外学者已作过大量的论述 ,这里不再讨论。需要特别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原教旨主义者是如何通过教法思想的政治化 和 意识形态化为自身的活动提供道义根据的。除什叶派而外,原教旨主义派别组织最重要、最 有能量的社会基础是一批既受过现代教育又热衷于宗教政治的穆斯林知识分子,长期以来他 们通过各种传媒所制造的社会舆论构成原教旨主义思想的基本内容。 什叶派原教旨主义主要是在“政治合法性”问题上大做文章。霍梅尼在流亡伊拉克期间秘 密散发的题为“伊斯兰政府”的宣传小册子,成为这方面的代表作。这部后来正式出版的“ 伊斯兰革命”著作,集中从两方面讨论了“政治合法性”问题。一是通过反复引证《古兰经 》 、“圣训”,企图证明体现“真主主权”的“伊斯兰政府”既是宗教教义的一部分,又是不 争的历史事实--因为穆罕默德时代的政治体制正是今天所说的“伊斯兰政府”。二是以经 、训、人类理智和现实社会发展需求为据,企图证明“伊斯兰政府”是上对真主负责、下对 民众负责的“法治政府”,而精通伊斯兰教的教法学家则是奉真主之命的“监护人”,监护 政府工作是一项义不容辞的“宗教义务”(注:详见Islam and Revolution:Writings and Declarations of Imam Hkomeini,Translat e d and Annotated by Hamid Alqar,Mirza,Press,Berkley,1981.)。结论是巴列维国王政权因不符合“真主主权” 和“伊斯兰政府”的基本原则,故为必须推翻的“非法政权”。 霍梅尼的诠释是否符合历史实际?这是一个甚至在革命胜利后许多年普通伊朗人也没有完全 弄清楚的问题。但“存在的即是合理的”,不得人心的巴列维王朝已被推翻,推翻的理由似 乎已经不那么重要了。实际上1400多年以前的先知时代连名副实际的国家都谈不上,何以会 有“伊斯兰法治政府”?霍梅尼是什叶派精神领袖中最为激进的一个,他对什叶派宗教政治 思想的现代诠释包括“创新”成份。例如,该派主流的十二伊玛目派教义思想的核心是一种 政治无为主义,认为在什叶派末代伊玛目(宗教领袖)“隐遁”(实为下落不明)以后,一般信 徒应当耐心等待伊玛目的复临,以便率领天兵天将铲除邪恶,使大地重见光明。这种消极等 待的思想显然不利于现实斗争,因此霍梅尼提出当伊玛目不在时,当代的宗教领袖就是“活 着的伊玛目”,有义务带领信徒起来斗争。革命胜利后,霍梅尼的尊称已从原来的“阿亚图 拉”(真主的迹像)改为“伊玛目”(最高精神领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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