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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二十年代的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闻一 参加讨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允许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发掘和利用有多余的生产资料和生产能力的农户的力量,来扩大耕地面积,使广大贫苦农民迅速摆脱可怕的穷困状态,使农村保持住农业再生产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劳动力。因此,允许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在当时条件下是作为一顷解决土地问题,即解决和安排绝大多数居民(农民)的生活问题而提出来的重要决策和措施。
    一九二二年十月三十日召开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土地法典》基本上反映了《土地劳动使用法》的精神。只是在土地的出租期限上有一点变动。第三十条规定:如果期满后,出租人仍无力在出租土地上经营,需进一步出租,必须得到县土地机构的同意,否则土地将归公,进行再分配。⑩《土地法典》进一步放宽了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明文规定:凡劳动农户以自己的劳动力或者农具不能及时完成必需的农活时,都准予使用雇佣劳动。(11)由此可见,实施新经济政策后,苏维埃俄国以法律条文明文准予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是自《土地劳动使用法》始,而不象某些文章所说的是自《土地法典》开始的。(12)
    《土地法典》公布后,在一九二三和一九二四年间,土地的租佃逐年扩大,使用雇佣劳动的农户数字也不断增加。过去主要靠行政措施来调整土地关系,而现在以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准予自由选择土地使用形式为主的经济调整措施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农业开始缓慢地,但却是稳定地恢复起来,“不仅力量单薄的农民阶层的积极性提高了,而且殷实的农民阶层的积极性也提高了”。(13)
    但是,在中农阶层和富裕阶层开始发展起来的同时,贫困层也有所增长。这种分化现象在党内引起了混乱,不少人对土地租佃、雇佣劳动表示出明显的新的疑虑。一九二五年四月十六日,中央政治局开会,重申赞同在农民经济中使用雇佣劳动,并通过了相应的决议。四月十八日,人民委员会根据中央政治局决议的精神,通过了《关于在各类农户中使用辅助性雇佣劳动条件的暂行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一切雇佣合同必须登记;2.禁止雇佣十二一十四岁以下的少年;3.雇工一周必须有一天休息;4.雇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标准等。(14)
    四月三十日,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党在农村经济贫困时期实行的经济政策的当前任务》的决议,强调“目前特别需要切实消除一切阻碍农民经济(其中也包括富裕的农民阶层)发展和巩固的行政上的障碍,需要采取法律的(特别是经济的)措施,向那些在农村中放高利贷和对贫农进行奴役性剥削的富农进行斗争”,并且明确指出:“允许农民根据土地法典更广泛地享有出租土地的权利,如系多圃制,出租期限为两个轮作期,如系三圃制和四圃制,出租期限不超过十二年。同时规定,根据法律适用于份地的那些使用雇佣劳动的条件,也适用于租来的土地。”(15)
    俄共(布)一九二五年四月中央全会的决议在准予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的政策上是个重要的转折标志。它扩大了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的范围。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它明文把土地出租期限最长延至十二年,二是准予在承租地上使用雇佣劳动,改变了《土地法典》中只允许在自己的份地上使用雇佣劳动的规定。
    一九二五年五月二十日召开了第三次全苏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决议重申了中央四月全会的精神。在此以后的一年内,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多次颁布法令,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条件对《土地法典》加以补充和修改。尤其是一九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和六月二十八日的法令更是扩大了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的概念。这两个法令除了重申不仅可以在份地上,而且可以在承租地上使用雇佣劳动外,还明确规定,既可在各个农活期间,也可在整个农业年度内使用雇佣劳动。从此,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
    但是,在一九二七年下半年和一九二八年间,尤其是在一九二八年,苏联的经济政策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在城市里执行一项限制和消灭“耐普曼”资产阶级政策的同时,在农村执行一项同样的限制和消灭农村资产阶级--富农的政策。普遍认为由于新经济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富农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力量强大的反动阶级,而允许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是促使农民两极分化和阶级斗争日趋尖锐的直接原因。于是,党和政府在农村的经济政策开始逐步限制和缩小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
    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二八年七月十八日作出了关于土地出租最大期限的决议,将土地的最大租佃期限缩减至六年。(16)同年十二月十五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决议,以《土地使用和土地规划的基本原则》代替《土地法典》。这个基本原则是在准予土地出租和使用雇佣劳动后所公布的一系列有关农业政策的法令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富农问题。法令明文禁止把土地出租给富农户,如有这种情况,土地要予以没收。(17)法令还指出:如果租佃条件对力量薄弱的农民是奴役性的;如果土地出租给富农户;如果农户土地的出租没有得到农户中大多数享有同等权利的成员的同意,对这种土地租佃,村苏维埃可拒绝登记(18)。但法令没有明确指出什么样的农户是富农户。尽管《土地使用和土地规划的基本原则》依然规定可以出租土地和使用雇佣劳动,但已是强调其限制的一面,而且措词是严厉的。
    一九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苏联人民委员会作出了对具有下述五个特征的富农户动用劳动法典的决议:1.一贯使用雇佣劳动来干农活的农户,或者在农业副业和手工企业中使用雇佣劳动的农户;2.有各种动力机械或者有两盘及两盘以上磨的磨坊加工农产品企业的农户;3.一贯出租有机械动力的复杂农机具的农户;4.经常或者季节性地出租某些有设备的处所作住房或企业之用的农户;5.有非劳动收入成员(经商、放高利贷、商业中间人,包括宗教人士)的农户。(19)值得注意的是,不是具备五项特征,而是符合其中一项的农户即被认为是富农户。这就是说,前一阶段在调整土地关系和自由贸易基础上刚刚恢复和发展起来的农业、工农业间和城乡间脆弱的经济联系又再次被认为是非法的。同时,发掘和利用有多余生产资料和生产能力的农户的经济力量的政策和措施,被看成是对国家进一步发展造成严重威胁的“富农政策和措施”。
    一九二九年十二月上旬,联共(布)中央政治局成立了以雅·阿·雅柯夫列夫为首的特别委员会,专门研究农业集体化运动中出现的新问题。该委员会得出的一个主要结论是:要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对富农采取国家强力措施,把他们作为一个阶级来消灭。(20)于是,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于一九三○年二月一日作出了《关于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巩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与富农作斗争的措施》的决议,指出在全盘集体化地区停止执行关于在个体农户中准予出租土地和使用雇佣劳动的法律。到此,二十年代初开始的土地出租和雇佣劳动被视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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