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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二十年代的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问题(6)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闻一 参加讨论

三、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的性质问题
    根据上述材料,应当如何来评价二十年代的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的性质呢?
    应当明确,允许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是和实施新经济政策后所实行的结合苏维埃俄国实情的一系列土地调整措施相联系的,是一个整体。这一系列措施包括:允许农民有选择土地使用形式的自由、允许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加强对合作社的经济援助和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等。列宁当年就曾经不止一次地指出,在农村处于极端贫困的时期,不采取这些相互制约和补充的调整措施,就无法安排千百万农民的生活,就无法迅速恢复处于瘫痪状态的农业经济。列宁特别强调:“在这个过渡时期,在农民占大多数的国家里,我们必须善于采取满足农民经济要求的办法,采取最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农民的经济状况。当我们还没有把他们改造过来的时候,当大机器还没有把他们改造过来的时候,就应当保证他有经营的自由。”(63)所以,离开了苏维埃俄国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农业的现状,不从这些措施对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所带来的实际效果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农村中社会经济结构的深刻变化来衡量,对这一系列措施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首先,在整个二十年代,作为农村主体的中农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一九二六--一九二七年和一九二四--一九二五年由贫农相比,在五百八十万人(百分之二十五点九)减至五百零三万(百分之二十二点一)的情况下,中农由一千三百六十七万(百分之六十一点一)增长到一千四百三十万(约百分之六十三)。(64)
    历史表明,在苏维埃这样的国家,中农经济的发展、巩固和繁荣是整个农业经济发展、巩固和繁荣的关键,是农业普遍高涨的基础,是农民群众都富起来的先决条件。农村中的两极,雇农和富农都有所发展,这是个事实。但这种分化,不象革命前农村中的分化。这种分化是农村各阶层普遍发展基础上的分化,是国家可以通过种种经济手段来加以调节和控制的分化。同时,这种分化不会,实际上也没有发展成为农业发展和农村阶级关系变化的决定性因素,把这种分化说得十分严重,甚至把这种分化说成和资本主义社会里农村的两极分化毫无区别,从而把包括允许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在内的一系列措施,说成是促成和加深这种分化的原因,是没有依据的。
    其次,这一时期的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和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土地租佃与雇佣劳动有着本质的区别。新经济政策时期的这一措施,首先是作为保护力量单薄农户根本利益的特殊措施而加以实施的,其出发点是期望依靠农民自身的力量来克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困难。土地租佃和雇佣劳动的主体已由以地主和富农组成的少数人集团转变为贫、中农大多数人。这就保证有足够的力量和具体条件,来对因允许富农参与土地租佃和雇工活动而出现的资本主义关系和某种程度上的发展趋势加以控制、限制和引导。此外,允许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还是作为挖掘和发挥小农经济潜力的措施而贯彻的。据一九二五--一九二六年的材料,在当时农村各类农作物生产的物质费用中,花费在农业工具上的只有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四,如果连运输工具在一起,也只有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七,其余的百分之九十三到百分之九十六要花费在耕畜、种子和肥料等的上面。(65)这种情况一方面表明,想用行政力量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生产力结构是办不到的,另一方也表明小农经济本身还是有发展潜力的。例如,即使到一九三四年,在个体农户的耕地面积大大缩小的情况下,绝大部分这样的农户的经营还是利润很高的。有些地区的个体农户,投资一百卢布的生产资料,可收入六十四到七十六卢布。(66)所以,应该说,包括允许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在内的一系列调整措施,是当时情况下符合国情的发展措施,因而也是比较合理的。
    第三,土地的租佃是在严格执行土地租佃合同和受到有关土地机构监督和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的。在农户之间,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临时转让。出租户对自己份地应尽的义务(如税务负担等)也同时转给了土地承租户(这在《土地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这种土地租佃并不影响和改变土地的国家所有性质,也不影响土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作某些调整。土地租佃的租金实际上是土地的损耗费。尤其是在土地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土地的出租户和承租户和土地私有制的情况下相比,发生了根本不同的变化。以贫、雇农和力量单薄农户为主体的出租户所收取的租金,更不具有剥削性质,谈不到占有他人的劳动。至于生产资料的出租和允许使用雇佣劳动的政策,一方面是要使中等力量的农户和富裕户提供发展农业生产经济实力,一方面是要使某些农户首先富裕起来。一般来讲,中农户的出租和承租生产资料,其规模不超出所拥有的多余的生产资料的数量,租金也是比较合理的。他们主要的经济活动仍是努力耕种自己的土地,以其自身的力量来发展生产。他们的收入,其经济积累主要是靠农业生产,而且并不把其积累用作生产资料的扩大购置,从而用作盘剥贫苦农民的手段。这些农户使用雇工,基本上是在平等劳动的基础上进行的,此外也是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的。当然,这样讲并不是说没有一些中农户主要是通过生产资料的出租,而不是通过劳动生产而发家的,但这在中农户来说为数不多。
    第四,政策允许少数富农户参与各类租佃和雇佣活动,目的是要在国家控制下,充分利用他们手中的生产工具和耕畜,来迅速恢复荒芜的耕地。富农户的活动具有明显的剥削性质。他们承租土地通常是和使用雇佣劳动同时进行的,承租土地的多少和使用雇工的多少成正比例增长,因此他们承租土地已经基本上不是为了利用自己农户中多余的生产工具和耕畜,而是要以不断增多的生产工具和耕畜,通过承租土地和使用雇工来剥削力量单薄的农户。而且,出租生产资料逐渐成为这些农户的主要经营活动,成为他们的财富迅速增加的主要手段。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的相对集中、资本主义关系的某种程度上的发展。但是这种情况的出现和变化,国家是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加以解决的。这方面的政策和城市里对待资本主义私营工商业的政策相类似,具有将资本主义的自由发展纳入国家监督和控制的轨道的性质。
    总之,从总的情况来看,包括允许土地租佃和使用雇佣劳动政策在内的一系列农业调整措施是适应了当时苏维埃国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有利于挖掘土地和劳动力的潜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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